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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朋友必看!律师带你盘“典”晚年幸福!

作者:文/本刊记者 陈晨
法律帮助 2021-01-08 11:03:35

对广大老年人来讲,民法典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到尊重个性化继承,扩大遗赠扶养范围,民法典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方位提升。


如果到了老年,意识不清又无子女,谁来当监护人?万一孩子不孝顺,又该怎么办?家庭形态各异,人生际遇百态。老年生活、养老问题,是每个人都需要关注的。


作为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审理案件近4000件的前资深法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炜,曾接触过许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有些由于当时法律规定缺失,让她深感无奈。民法典颁布后,她感受到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全方位的。


韩炜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没有监护人,多方解难题


人到老年,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最难处理的情况,是老人精神失常或丧失神志、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这在法律上属于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按照民法典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民事行为,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老年人来说,如果有一天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处分财产、就医住院等都会遇到难题。


曾有一位老人找韩炜咨询,她有个多年好友,年逾七旬,一辈子没结婚,无儿无女,也没有直系亲属,如今患上了老年痴呆。老人心疼好友,想照顾她,又觉得名不正言不顺,遇到涉及财产的事无法替她做主。


韩炜告诉老人,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出面,去法院申请宣告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由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此外,也可以不经居民委员会等机构,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指的是与此人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牵涉的人或单位。


老人依然有疑问:“她无儿无女,不欠别人钱,也没人欠她钱,更没听说和什么人有经济往来,根本没有利害关系人啊。”韩炜解释说,这一困境是可解的,找此人退休前的单位出面申请即可。因为单位和她之间还存在一些权利义务关系。假如没有单位,可以找有关组织出面申请,过去的“有关组织”只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因此在民法典生效后,这方面的保护将更为全面稳妥。


在指定监护人之前,也不用担心被监护人的权益保护处于“真空状态”。民法典规定,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在民法典实施后,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听到有政府托底,老人终于放心了。在律师协助下,最终法院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老人帮好友解决了晚年困境,其医疗情况有人掌握,财产也有人管理了。


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尊重老人意志,自主把握晚年生活


韩炜还接到过一位女士的求助。这位女士的亲戚年逾八旬,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后指定了其外甥为监护人。此后老人身体和精神状况日益好转,还可以辨认自己行为了。外甥作为监护人,却不肯“还权”,也不肯帮老人办理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更不愿放弃监护人资格。老人名下财产不少,这个外甥也许另有所图。一边是想要重新自主处置财产、掌控生活的老人,一边是不肯还权的监护人,此前这种情况确实没有太好的解决之道,但2021年1月民法典实施后,将有破局的方法。


按照民法典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申请,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状况,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堵上了此前民事主体资格保护的最后一个漏洞。


民法典中还新增了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支持老年人自主选择监护人,这更是充分尊重老人意愿,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韩炜曾见过一些子女,在老人丧失行为能力后,想通过争夺监护权来实际控制老人财产。甚至有人因为争夺监护权,持续十几年闹上法庭。老人身不由己,只能任人摆布,处境凄凉。因此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为自己指定一个靠谱的监护人,是较为明智的选择。有位老人觉得儿子靠不住,女儿更孝顺,但是她怕老了意识不清时,儿女为监护权争执不下。于是,韩炜向她解释了意定监护制度。后来,老人在韩炜的指导下,去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指定女儿作为自己将来需要时的监护人,并交给女儿一份公证书。如此一来在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女儿就可以持这份公证书履行监护职责,从而避免家庭矛盾。


居住权入典,有所居更安心


民法典的另一个创新之处,是增加“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这是国家对养老问题、住房问题的现实关照。


一般家庭,最大资产通常是房子。从业多年,韩炜见过围绕房子展开的各种矛盾纠葛。老人心疼子女,往往倾其所有甚至变卖自己的房产为子女购房。然而个别不孝子女却以房主自居,拒绝父母居住,甚至到法院起诉老人搬离房屋。还有的老人是再婚,共同居住在配偶名下的房子中,自己名下无房。配偶去世后,老人被继子女驱逐,无处可去。虽然此前的一些判决当中,对这些老人的居住权都予以了保护,但并无明确法律依据。


针对这些情况,民法典特别在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中规定了居住权制度。简单来讲,居住权制度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有了这一规定,老人就可以在子女房子里设立居住权;再婚老人也能够保障自己去世之后,配偶继续住在房子里;无家可归的老人,也能通过设立居住权,有个居住的地方。


由于居住权的属性主要是救济,因此一般应当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也不能转让和继承。同时,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需注意的是,居住权的成立还要满足以下几点:一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对姓名、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作出约定。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用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二是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扩大扶养范围,老有所养有保障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显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成为不少老人的养老方式。”韩炜表示,此次民法典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等组织均可与老人签订相关协议,这一方面体现了对老年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反映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对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积极助力。


曾经有个老人向韩炜咨询,她没有子女且长期患病,很想找合适的人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对方为她养老,她将房子作为遗赠留给对方。然而几位远亲都不愿为她养老,在邻居当中,她也找不到合适的人选。她想了解,是否可以和自己看中的养老机构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她的设想,在当时无法实现,但在民法典实施后,将可变成现实。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亡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包括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等在内的组织都可以成为扶养人,可以成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该规定补充了过去制度设计的不足,有效填充了立法欠缺,有助于调动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的积极性,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从而推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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