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势在必行
相对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系统的促进、支持家庭教育事业的法律与政策,亟待立法回应。妇联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妇联界的委员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制定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建议》,建议国家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共同构成了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三者并列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三大教育支柱。其中,家庭教育是人初始的、覆盖全程的、最为重要的教育,事关个体利益、家庭福祉和国家竞争力,是现代教育中需要支持、指导、管理、研究的独立的专门的教育领域。通过立法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推进家庭教育事业。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62条明确提出制定有关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这为我国制定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制定家庭促进法是回应家庭教育突出问题和促进家庭教育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启动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已势在必行,迫在眉睫,特提出立法建议。
一、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立法现状分析
1、我国家庭教育问题突出
面对社会在转型、家庭在变迁、教育在变革的外部环境,我国的家庭教育却一直延续着传统模式,问题突出:一方面,家庭教育的实施处于无师自通、盲目无序、自己自足的状态,“养而不教”者有之,“教而无方”者有之……甚至“狼爸”“虎妈”大行其道,恶性案件频出。另一方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场异常混乱,各类家庭教育服务指导机构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专业规范。上述问题亟待重新审视、回应。
2、我国现行有关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
目前,相对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我国缺乏完善、系统的促进、支持家庭教育事业的法律与政策,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确认,家庭教育服务、指导、管理等支持系统既不健全也不规范,亟待立法回应。
3、域外家庭教育立法概况
近年来,联合国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日益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价值,部分国家和地区还明确了家庭教育实施策略,甚至制定了相关法律。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序言部分指出:“家庭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
德国2001年版《联邦德国基本法》第6条第2款规定:“抚养与教育子女为父母之自然权利,也为其至高义务,其行使应受国家监督。”第7条第1款规定:“整个教育制度应受国家之监督”。
2006年,日本修订《教育基本法》,该法专门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强调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责任。该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必须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援助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向其提供学习机会和信息等。”
美国1991年颁布《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目标》,明确家庭教育的目标包括“每一所学校与每一个家庭将要加强伙伴关系的建设,将增加父母对提高儿童社会性、情感态度与学术成长的参与和投入”。
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颁布《家庭教育法》,之后出台的《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家庭暴力防治法》、《防止儿童性交易条例》等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台湾家庭教育的开展。
二、家庭教育的性质及国家的定位分析
1、家庭教育的性质
从性质看,家庭教育不仅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私事,也是关乎民族和国家命运的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社会公共事务。家庭教育既是私人领域的,也是公共领域的;既需要家庭投入,进行家庭私育;也需要国家的支持、指导和保障,提供社会公育,尤其是对未成年人。
2、家庭教育中的国家定位
家庭教育自主实施不等于封闭自足不需要指导;家庭教育不受干涉也不等于完全放任不需要规范。对家庭成员同时也是社会成员的家庭教育活动,国家负有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义务。
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不是替代父母成为直接实施者,也不是干涉父母依法行使家庭教育权的自由,国家介入是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明确相应的规范,即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提供全面、充分、多元的服务,确立必要、合理、健全的规范。从而提升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准,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及其全面健康成长。
三、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可行性分析
1、公众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同度高
全国妇联就家庭教育问题进行的公众调查数据显示,公众普遍重视家庭教育,90%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教育对个体成长起重要作用;公众对家庭教育立法认同度高,74.3%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对立法的认同度更高;对家庭教育服务需求迫切,78.1%的人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64.4%的人认为政府应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监管。
2、部分地方已启动家庭教育立法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目前,重庆、贵州、天津、吉林、江西、辽宁鞍山、山东青岛等地已经针对家庭教育问题开展了相关立法或调研工作,为全国性立法奠定了一定基础。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国妇联和教育部于2011年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和建议稿撰写工作,并已形成调研报告和专家建议稿。
四、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建议
1、法的名称——家庭教育促进法
在家庭教育中,家庭和国家的分工应该是“家庭教育家庭管,家庭教育国家助”,国家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国家的角色是助推、是促进、是规范。基于此,家庭教育立法的名称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宜。
2、立法目的与功能——促进与规范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核心功能是“促进”与“规范”,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指导、服务:国家建立市场化与公益性并存的指导、服务机构,为家庭教育提供系统、科学、专业的指导,使“家庭教育受到教育”;提供全面、充分、多元的服务,使“家庭教育得到服务”。
保障:通过建立由政策、经费和机构支撑的支持保障体系,通过明确各类责任主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及其全面健康发展。
规范:国家不仅应对家庭教育工作加以指导、引导,还应通过立法加以必要规范,重点是规范指导机构、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行为。
3、立法重点内容
(1)家庭教育的界定(明确家庭教育的主体、内容等)
(2)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明确家庭教育的核心价值理念)
(3)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明确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指导机构、服务机构等)
(4)家庭教育的特别措施(针对留守、流动、流浪儿童以及残疾、经济困难儿童的家庭教育,规定特别措施)
(5)法律责任(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此建议,我国将家庭教育促进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