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借款,怎能有去无回?
妻子向外人借钱,请求丈夫代为归还,并出具承诺书,写明这笔借款将由个人偿还。可是离婚之后,女方却否认曾经有过借款。无奈,前夫告到法院。
文/王长鹏
婚内借款,说法不一
2020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一份判决让孙檬多少有些意外:已离婚4年,竟然还要向前夫偿还一笔36万元的婚内借款。
李伟和孙檬2007年结婚,虽然一起生活了近十年,但还是在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是离了,但夫妻共同生活多年累积下的财产却总是说不清楚,以至于两人多次闹得不可开交,其中就有一笔36万元的婚内借款。李伟认为,这笔钱是当时孙檬从孟俊那里借的,后来孙檬请求李伟替她归还。为此她还给李伟出具了借条、还款承诺书和情况说明书。现在离婚了,孙檬也应该按约定还给自己。
由于孟俊是李伟和孙檬共同的朋友,因此这笔代孙檬偿还的欠款,李伟并没有转给孙檬,而是直接转到孟俊的账户。正是这一跨过孙檬的转账步骤,让李伟显得有些被动。事后,李伟找到孟俊,让他签下一份承诺书,其中的内容包括,孟俊自认收到李伟36万元,是李伟代孙檬偿还的欠款。
面对这样一份孟俊签字确认的承诺书,孙檬却坚决否认曾从孟俊那里借过钱,更没有要求李伟替她还款,而李伟之所以转给孟俊36万元,那是他们之间恶意串通,与孙檬无关。
争执不下,李伟将孙檬告到法院,要求她归还以借款名义骗取的本金36万元并偿付利息,并提交了孙檬向李伟出具的借条、还款承诺书和情况说明书。他还提交了与孟俊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孙檬曾向他借钱,让他代为还款。而孙檬向李伟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上写着,这笔借款将由孙檬个人偿还。
对此,孙檬有着完全不同的说法。她承认确实因父亲生病曾向李伟借过钱,随即李伟与孟俊串通,逼迫孙檬向李伟出具借条、情况说明书等。孙檬还说,情况说明书上的内容,看似是她先向孟俊借钱,而后又由李伟替她还钱。实际上,她只通过孟俊拿到了5万元,并非借条上所写的36万元。既然她没有向孟俊借款36万元,就不存在她让李伟代为还款的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2013年,当时双方已经分居4年,李伟也一直表示,因与孙檬在经济上产生纠纷才分居,并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李伟答应孙檬的请求,替她先行归还借款,这与李伟描述的双方之间一直存在经济矛盾不相符合。
加之,李伟只提供了孙檬向他出具的借条,他向孟俊支付钱款的转账记录,但并没提供孙檬实际收到了孟俊借给她钱款的相关证明。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檬与孟俊存在实际的借款关系。即使孙檬向孟俊借了钱,也不能由此推定,李伟给孟俊转账36万元,就是替孙檬还债,因此不能认定李伟与孙檬存在借款关系,法院对李伟的请求不予支持。李伟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夫妻财产,优先遵从约定
该如何证明自己在婚内确实替孙檬还了一笔36万元的借款呢?一审败诉后,为了证明孙檬借款的真实情况,李伟几经搜寻,终于找到几份新证据,分别是几位亲戚朋友的证言,这些证据让他的说法得到进一步验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伟新提交的证据,与他在一审中提交的孙檬向李伟出具的借条、还款承诺书,还有孟俊签字确认的承诺书等证据互相印证,证据效力可予认定。相反,孙檬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所以可以认定李伟应孙檬的要求,代孙檬归还了其所欠孟俊的36万元。
既然可以认定孙檬在婚内向孟俊借款,那么,这笔借款属于孙檬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孙檬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向孟俊借的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孙檬的个人债务。而且双方在婚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李伟所说,他代孙檬还款的36万元是受到其欺诈,所以还要求她偿付36万元的利息。但法院认为,孙檬所出具的承诺书中并未表示要向李伟支付利息,且李伟对欺诈的说法并未举证证明,考虑到虽然双方已经分居,可仍为夫妻,对李伟要求孙檬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2020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改判孙檬向李伟偿付36万元借款。
本案的主审法官郭海云解释说,夫妻财产制形式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内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内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夫妻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但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处分本质上仍具有合同性质,应当充分尊重双方个人的意愿。如果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进行了约定,应当优先遵从约定。这个案子里,无论李伟用以归还孙檬对外欠款的36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孙檬明确向李伟表示,将以个人财产进行归还时,李伟的请求就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