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柳枝:让法律的阳光温暖女工
来自工会
2013-09-25 1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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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柳枝
2006年6月,安徽省马鞍山市总工会成立了职工法律援助志愿团。来自全市八个律师事务所的17名律师成为了志愿团的第一批成员。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的何柳枝,是其中唯一的女律师。
“虽然《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倡导保护女职工,但在现实中,女职工依旧是职场上的弱者。她们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还需要会运用法律的人来帮助她们。”何柳枝正是这样的人。
上班路上遇车祸,工伤待遇不打折
2006年3月,执业不久的何柳枝为数十位被单位无故辞退的女环卫工人打赢了官司,向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容管理局讨要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女工们对她万分感激,她自己也因为助人而颇有成就感。
那场官司是她从事职工维权的契机,也给了她充足的信心。三个月后,马鞍山市职工法律援助志愿团成立,何柳枝应邀成为了其中的一员。从那时起,她办理了很多职工维权案件。这些案子看上去只是劳动纠纷,背后却是再真实不过的生活。何柳枝明白,每个案子的结果都关系到某个人的人生,所以她总是希望最大限度地帮助那些职工,从不马虎。
王欣是马鞍山市金家庄区的一名普通下岗女工。失去工作时她40多岁,儿子正在上大学,不仅每年都要交学费,每个月还需要一笔生活费。得知无锡一家电器公司在马鞍山招聘促销员,王欣立即前去应聘,并且如愿获得了一个职位。她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供儿子顺利地读完大学,可她的计划却被一场车祸打乱了。
事故发生时,王欣做促销员刚刚半年。那天早晨,她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去上班。过一个路口时,一辆疾驰而来的小轿车来不及刹车,将她连人带车一起撞倒在地。王欣身上多处受伤,一共花去了两万多元医疗费,并被司法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
这场事故让王欣原本就捉襟见肘的家庭经济变得更加困难。经警方认定,小轿车的车主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他却不愿意和王欣协商赔偿事宜。后来王欣到马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把车主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8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
在一般人看来,得到这样的结果可能已经算圆满了,但王欣却不这么认为。她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属于工伤,但公司却在出事后就单方面跟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她的要求下,马鞍山市总工会和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何柳枝帮助她维权。
何柳枝认真查看了王欣的资料,结合她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案情。王欣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按理说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她能不能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再索要工伤赔偿,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此时的王欣因交通事故失去了工作,这笔赔偿对她和她的家庭都很重要。何柳枝决定竭尽所能为她做一番努力,所以准备了各种证据和材料,向马鞍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工伤医疗待遇,给予王欣赔偿。
不出何柳枝所料,公司以王欣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为由,坚决拒绝支付工伤赔偿。公司认为,王欣受伤是小轿车车主造成的,她没有权利再向公司索赔。
但何柳枝的观点正好相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一般应按工伤处理,王欣也已经被司法部门认定为工伤,所以不论是车主侵权,还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她都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而且,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她只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中二选一,她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欣的案子在当地引起了讨论,不少法律工作者都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而在何柳枝的努力下,仲裁委支持了王欣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她近6万元的工伤赔偿。
下岗、车祸、被辞退,一连串的打击让王欣倍感失望,她的生活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对她来讲,何柳枝的帮助就像是照进困境的暖阳,为她驱散了阴暗。后来,这个案子被评为“马鞍山市十大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相信也会成为其他职工维权时的提醒和借鉴。

提前被退休,会计委屈谁人知
有些人认为,劳动者和单位打官司最后都会归结到经济赔偿,说到底只不过是利益问题。而何柳枝却发现了许多劳动者的委屈和心酸,所以愿意给予帮助和安慰。
徐梅1989年进入马鞍山市一家国企,一直从事会计工作。她为人踏实,工作勤恳认真,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疏漏,曾经多次被单位评为先进个人。
2006年单位改制,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徐梅是老员工,按照当时的政策,她与新公司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继续担任会计。
当时徐梅40岁,再有五年就退休了。会计是很重要的职位,新领导想培养自己信任的人接班,所以打算让徐梅“内退”,离岗回家。2008年初,领导向徐梅提出这样的要求,但遭到了她的拒绝。僵持过程中,公司因为税务问题被税务部门检查。虽然与公司有矛盾,但作为会计,徐梅还是积极配合查账,避免了公司的损失。可单位非但没有认可徐梅的工作表现,反而在几个月后,又开始要求她交接工作。
徐梅性格内向安静,向来不擅长与人争辩,只好委屈地离开了自己辛苦工作了将近20年的岗位。刚回家的那段时间,她情绪低落、寝食难安。虽然公司承诺她的工资待遇不变,各种福利也不会少,但这些根本无法消减她失去工作的失落感。
徐梅不是第一个被要求内退的职工,当然也不是最后一个。她离岗后,公司出台了一个名为《内部退养规定》的管理文件,为原本不合理的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以徐梅的个性,如果公司履行承诺,她也许会安安静静地等到退休。2008年12月到2009年12月,她还能照常领到工资,但从2010年1月起,情况就不同了。公司不仅将她的工资减半,还没有正常发放年终福利。
徐梅跟公司交涉了很多次,可直到2012年9月,她到公司办理退休手续,问题还没有解决。徐梅不想无休止地拖下去,于是慕名找到何柳枝。
详细了解了徐梅的遭遇后,何柳枝决定帮她维权,而且告诉她除了讨要被扣发的工资,她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因为2009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跟她续签,而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2012年底,何柳枝作为徐梅的代理人,向马鞍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徐梅支付被扣发的工资和各种福利,并且另外支付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应该承担的双倍工资,共计7万余元。
此时,公司拿出了那份《内部退养规定》,声称徐梅是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内退的,工资待遇的发放也遵循了文件的规定,所以公司的行为合法。至于2009年9月以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责任在徐梅,她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自然不应该得到双倍工资。
公司的辩解让徐梅感到更加委屈。她所以不能获得工资,是因为她没有劳动,可剥夺她劳动机会的岂不正是公司吗?何柳枝和徐梅不能接受这种荒谬的逻辑,于是据理力争。
2012年底,徐梅拿到了裁决书。仲裁委认为,公司未经徐梅同意就让她内退,所谓的《内部退养规定》则制定在徐梅被内退之后,这种做法缺乏依据,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所以裁决公司向徐梅支付工资和各种福利,但却认为双倍工资的要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徐梅和何柳枝都不能认同这个不完满的结果,所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何柳枝认为,徐梅和公司的纠纷虽然由来已久,但讨要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她和公司正式终止劳动关系那天,也就是她办理退休之日开始计算。因为之前公司并没有书面拒绝支付该笔双倍工资。徐梅办完退休手续几个月后就申请了仲裁,根本没有超过时效。而且,徐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和无法实际提供劳动,责任完全在于公司。
何柳枝的要求有理有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徐梅索要双倍工资的请求。收到判决书,徐梅露出了久违的微笑。法律的公道也终于消解了她心中的委屈。
何柳枝说,徐梅的案子让她感受了女工在面对劳动纠纷时的委屈和无奈,她也在维权过程中看到了徐梅的坚强。近年来法律不断完善,女工们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权并不简单,所以职工法律援助非常有必要。因为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变成实实在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