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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助,让女工笑对生活

来自工会 2013-10-22 15:53:00 181

  

兰州市雪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惠雅

2003年6月9日,甘肃省兰州市总工会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面向社会招募法律援助律师。雪云律师事务所的邹惠雅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报了名。自从担任了市总工会的法律顾问,邹惠雅为许多困难职工提供了法律服务。
 
争取权益,生活越来越幸福
2012年冬天的一个下午,一面写着“法律援助解民忧、弱势群体得维权”的大红锦旗送到兰州市总工会的办公室。马新华以此表达对邹惠雅律师的感激之情。
马新华是一名下岗女工,失去工作时不到40岁,当时她的儿子还在上中学。丈夫是位货车司机,收入有限。为了贴补生活,她开始四处找工作。
马新华去过一些职业介绍所,但每次都是钱花了,工作依然没着落。极度失落中,她想到了街道社保所。
在街道社保所的推荐下,2008年马新华来到一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聘,如愿获得一份工作,月薪800元。钱虽然不多,但加上丈夫的工资,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基本上可以满足。
转眼到了2012年。儿子聪明好学,在市重点中学念高三。老师们都说,这个孩子是块读书的料,将来肯定有出息。为了供儿子读书,马新华工作十分努力。
公司一直没有与马新华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工资也是由公司通过街道社保所发放。缺乏法律常识的马新华认为,只要努力工作,就能一直在公司干下去。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她措手不及。
春节过后的一天,马新华突然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
在马新华看来,她尽心尽力工作了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这样无缘无故地被辞退,公司应当给她个说法。但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与她交涉。
马新华心中郁闷,无处倾诉。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听说市总工会有专门维护职工权益的部门,就抱着试试的想法找到了邹律师。
“我在公司工作了四年,他们说辞退就辞退。我现在奔波于各家招工单位,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邹惠雅还清楚地记得马新华找到她时,只是向她诉说委屈,至于自己有哪些权益可以维护,就不得而知了。
详细了解了马新华的遭遇后,邹惠雅告诉她,由于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可以向公司讨要双倍工资,并要求公司为她补缴各种保险。
邹惠雅作为马新华的代理人,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马新华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当承担的双倍工资,共计3万余元。还要求公司为马新华补缴四年来各种社会保险。
仲裁庭上,公司辩解说,马新华属于街道派来的劳务派遣工,与公司只属于劳务关系,因此不同意马新华的请求。
邹惠雅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显然,街道不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与马新华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邹惠雅的意见,支持了马新华索要双倍工资,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的请求。
不久前,邹惠雅接到马新华打来的电话。电话里,她激动地说,自己找到一份商场促销员的工作,儿子也考上了军校,现在的她每天都微笑着面对生活,她的生活越来越幸福。
 
与单位协商,女工待遇从此改变
邹惠雅办理的职工维权案件,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邹惠雅说:“协商解决劳动纠纷,便捷、快速,还有人情味。”
陈燕南是邹惠雅帮助过的一位困难职工。她出生在一个偏僻的村庄,1993年经人介绍与邻村的张力明结婚。婚后,她生了两个孩子。因为两个孩子都在上学,为了能多挣一些钱,张力明来到兰州市打工,陈燕南则于2008年来到兰州市行政执法局做清洁工,月薪800元。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一场事故改变了他们的生活。
2012年的春天,陈燕南像往常一样在行政执法局的大门口打扫卫生时,被一辆轿车撞倒。陈燕南惨叫一声,晕了过去。看到陈燕南倒在血泊中,司机立刻把她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陈燕南全身多处骨折,需要立即做手术,手术费约5万余元,术后还要进行后续的治疗。
事发后,陈燕南的丈夫多次与行政执法局进行协商,希望他们为陈燕南垫付医药费,并支付陈燕南生病期间的工资,但遭到拒绝。理由很简单:行政执法局是事业单位,陈燕南是聘用的临时工,按照惯例,是要停发工资的;另外,单位只为临时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没有投保工伤险,因此陈燕南应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是陈燕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也同样遭到了拒绝,理由是陈燕南的伤势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而在这场事故中,陈燕南没有及时避让,对事故造成的伤害,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单位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又拒绝理赔,陈燕南的治疗在拖延着。
无奈,陈燕南的丈夫来到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邹惠雅律师接待了他。
邹惠雅认真分析了案情后,感到陈燕南目前急需的是一笔治疗费。如果因为无法支付医药费而延误了治疗,事后无论拿到多少赔偿,也于事无补。
几经考虑后,邹惠雅决定不走司法程序。因为打官司需要的时间比较长,而最好的办法是与行政执法局协商,以工伤为由进行索赔。
在协商过程中,行政执法局不承认陈燕南的伤情属于工伤。
但邹惠雅认为: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单位就应当以工伤待遇支付医药费和工资。
行政执法局还说,对这起交通事故,陈燕南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不同意支付全部的医药费。
但邹惠雅却说,工伤赔偿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通俗地说,就是无论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邹惠雅有理有据的争取下,行政执法局最终支付了陈燕南全部的医药费和治疗期间的工资。
有了充足的医疗费,陈燕南很快就开始了后续的治疗。不久,她就康复出院了。
事已至此,案子或许可以了结了。但邹惠雅并不这么认为。在办案的过程中她发现,行政执法局里有很多没有投保工伤险的女临时工。为了让她们的权益更加有保障,在邹惠雅的强烈建议下,行政执法局的领导同意把所有临时工的意外伤害保险变为工伤保险,使今后受工伤的女工能够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由于邹惠雅的努力,一群女工的待遇发生了改变,对于这样的结果,邹惠雅感到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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