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新娘”的烦恼
陈琳是一个漂亮的重庆女孩。2011年9月,新婚不久的她接到了荣昌县金夫人婚纱影楼打来的电话,影楼说,他们正在组办“金夫人”杯“最美新娘”的评选大赛,一等奖可获得“港澳游”和价值不菲的奖品。因为陈琳曾在金夫人影楼拍过艺术照,所以他们通知陈琳去报名参加。
丰厚的奖品和“最美新娘”的头衔让陈琳心动了,对自己形象颇有信心的她决定去试一试。陈琳去影楼报名时看到,影楼的工作人员在门店外面搭建了一个台子,台子的背板上贴着参赛选手的照片,台上还摆放着几个选票箱,让市民们投票。
几天后,陈琳接到了影楼工作人员王雅的电话,说她已经进入了100强,但在100强里,她的排名并不靠前,想要拿冠军还需要增加票数。王雅建议,她可以通过充值参加理财计划的方式来增加票数。这项理财计划是“金夫人”为了答谢老客户,制定的预付金额返还计划。充值预付3万元以上,即可获得增值金30%。这笔钱客户可以用来在影楼消费。如果无消费意愿,影楼会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返还,返还的具体办法是:客户介绍亲朋好友来“金夫人”影楼消费,亲友消费多少钱,影楼就返给客户多少钱,直到将客户所存的钱款和增值金返完为止。
听了工作人员的介绍后,陈琳稍作考虑就用自己的银行卡在这家门店刷了1万元。刷卡预付后,她的名次果然上升很多。名次越靠前,她就越想拿冠军。于是,她又在工作人员的暗示下分别刷了2万元和5万元。在充值预付了8万元后,陈琳接到了影楼的通知,她成功当选了“最美新娘”。
颁奖典礼那天,陈琳站在颁奖台上,戴上了“最美新娘”的桂冠,还领取了奖杯和奖品。虽然拿了奖,可她却兴奋不起来,为了取得这些东西,她拿出了8万元,她感觉好像有点不值。
颁奖活动结束后,影楼与她签订了一份《理财计划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预付金和增值金的返还方式。《理财计划书》签订后,工作人员还承诺,将帮助她介绍客户去消费,每个月至少能返还她几千元。
陈琳算了算,本金加增值金一共是10.4万元,如果每个月返还几千元,也许一年多,她就能收回这些钱。
可事情并没有她想象的那么简单。两个月过去了,陈琳费了很大的劲儿,才介绍了一个好友去影楼消费了200元。按照当初的约定,影楼也只给她返了200元。“按照这个速度,我什么时候才能把这8万元本金要回来呢?”陈琳觉得,想要回这笔钱,实在是太难了。
陈琳的丈夫李波开始只知道妻子当了冠军,并不知道她为此支出了8万元。当他了解事情的真相后,非常生气。他和陈琳都是工薪族,这8万元是他们积累了几年的存款,没想到就这样拱手送人了。
为了要回自己的钱,陈琳多次去找影楼协商,但都被拒绝了。一气之下,陈琳将影楼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她和影楼签订的《理财计划书》无效,影楼返还她的8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庭上,陈琳的律师说,影楼以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这份《理财计划书》实际上是一种非法集资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然而,陈琳律师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陈琳和影楼签订的《理财计划书》,约定陈琳向影楼预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后,陈琳可以在预付费的基础上享受一定的增值服务,该份合同名为理财合同,实际上是一份服务合同,合同是陈琳和影楼自愿签订的,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而对于律师提出的不正当竞争和非法集资的说法,法院也没有支持,原因是,不正当竞争不是发生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而是发生在两个经营者之间。至于律师所提出的非法集资,法院认为打击非法集资的文件是一个行业性规定,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以此来判断合同的效力。
2012年6月,荣昌县法院对案子作出判决,驳回了陈琳的请求。
法院判决后,案子的主审法官提醒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像陈琳所遇到的这类消费方式有很多,比如预存手机话费送话费,预付桶装水费加送矿泉水,充值电影卡享受增值购票金等等。只是陈琳这个案子所涉及的金额较大。对于这类预付形式的消费,只要双方是自愿达成的,就是不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有证据证明商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很难再反悔。所以消费者遇到这种预付形式的消费时,一定要谨慎,要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