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斑美容遇纠纷,索要赔偿有方法
2012年10月20日,江苏省南通市的沈青走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一家美容会所发放宣传单。其中激光祛斑的宣传效果引起了她的注意。美容会所正推出“激光祛斑套餐”:只需6800元——保证去除面部斑点,恢复白皙容颜。
会所的老板金玲对沈青说:“激光祛斑”是目前最有效、最安全的祛斑方法,如果本次疗程不能将斑点祛除干净,她可以免费再为沈青做一次,直至沈青满意为止。
“价钱不贵,又能保证祛斑的效果。”沈青在心里暗自高兴。当天她便交了6800元,与美容会所签订了“祛斑美容协议”。双方约定:美容会所采用专业技术帮助沈青祛除面部斑点,美容期间沈青需要遵守美容会所的规定,禁止涂抹其他祛斑产品。如果斑点祛除不干净,美容会所可以免费再为沈青做一次,直至斑点祛除干净为止。
签完协议后,金玲按照“激光祛斑套餐”的内容,先后给沈青做了补水、激光祛斑等项目。但做了两个多月,祛斑效果并不明显。
2013年1月4日,沈青再次来到美容会所。金玲看出沈青的不满,她只好解释说,有些斑点比较顽固,可能不适合激光祛除。那天,金玲改用药水为沈青提取面部斑点。滴完药水后,沈青感觉面部灼痛,金玲则表示,这是药水发挥作用,最多10天,沈青脸上的斑点就没了。
熬过了10天,可沈青脸上的疤痕比之前的斑点更明显。
2013年7月初,沈青去南通市医院门诊就诊,被诊断面部患了增生性疤痕。在医生的建议下,沈青又向南通三院申请了人身损害鉴定。鉴定结果为,美容会所涂用不明成分药水,导致沈青面部形成不规则痕迹,面积超过30平方厘米,属于人身损害八级伤残范围。
随后,沈青将美容会所告到南通市通州区法院。沈青告诉法官,金玲在没有告诉她的情况下,擅自用药水提取她面部的黄褐斑,导致她的面部烧伤,落下残疾,给她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沈青希望金玲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误工费、鉴定费和门诊治疗费共24万元。
金玲则辩解说,她曾经提醒过使用药水的不良反应,沈青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另外,金玲不承认那份司法鉴定,金玲表示她和沈青的纠纷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应该做医疗事故鉴定,按照这种鉴定的赔偿标准,赔偿数额最多5万元。
美容会所对沈青造成的面部损害,究竟属于人身侵权纠纷还是医疗事故纠纷呢?
负责这个案子的法官说,关键要看美容会所是否有医疗资质。如果美容会所取得了医疗资质,沈青在美容的过程中面部受伤,这时双方的纠纷就属于医疗事故纠纷。沈青需要到医学会组织的单位做医疗事故鉴定,之后再按规定标准来索要赔偿。如果美容会所没有医疗资质,那么与沈青之前的纠纷就属于人身侵权纠纷,法院便会认同沈青的那份司法鉴定和索赔的要求。于是,在2013年11月,法院到当地卫生部门调查取证,发现美容会所并没有取得医疗资质。
随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子。法官认为,美容会所与沈青签订的只是激光祛斑美容协议,美容会所却对沈青的面部使用了成分不明的药水,造成沈青面部受损,存在严重过错。另外,美容会所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以给沈青造成的损害,属于一般的侵权纠纷。也就是说,美容会所应该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予以赔偿。当然,沈青选择没有医疗资质的地方进行祛斑美容,自身也有过错,应该承担2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美容会所赔偿沈青精神损失费、误工费、鉴定费和门诊治疗费共19万元。
接到判决后,金玲不服并上诉。2014年3月13日,南通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