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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与权利相伴相随

专家团 2016-03-17 09:58:47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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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本期“宪法与我”知识竞答栏目,邀请了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梁洪霞,解读宪法中的公民义务。

文/梁洪霞

义务是善也是责任

在中国古代汉语中,并没有“义务”这个词,而是将“义”和“务”分开来使用。“义”是手持兵器保卫善、美,“务”则是致力于、务必的意思。《中论·贵验》中写道“言朋友之义,务在切直以升于善道者也。”此处的“义”、“务”,是指一定要做合乎正道的事。

直到清朝末年,受西方学术思想影响的一批人,才开始提及“义务”,意为道德或法律上应尽的责任。梁启超在《新民说》中,专门论及义务思想,将“义务”视为与“权利”相对的概念,认为“义务”含有“责任”之义,“义务”的现代含义由此确立。

中国传统上虽然没有“义务”一词,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义务观念,传统的义务观念主要通过“义”来表达。《论语·述而》写道:“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其中“闻义不能徙”,即不遵守规范。“义”作为道德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有着约束作用。

在西方,义务(obligation)一词源于拉丁文的obligatio,也是多义词,有规范、责任、约束、不违法等含义,与权利相对。原始社会,人类要生存,必须要互相帮助。因此互相帮助、关爱他人是人类最早承认和遵守的义务。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最低限度的义务,就是不要伤害他人。

生活在社会里的每一个人,都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义务与自由相伴,与每个人相随。无论法律规定与否,义务都在人们的生活中。有人称它为枷锁,只是一种比喻,未免言过其实。一言一行皆有尺度,义务本身就是蕴含在权利和自由之中。就如同上班不能迟到、说话不能说谎一样简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大致也是这个道理。

义务和权利相一致

最初的成文宪法并未规定公民义务。在宪法文本中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列,最早出现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如法国《人权宣言》、德国《魏玛宪法》等。

19世纪末,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一味保障权利观点的扩张与泛滥,带来了人们的恣意妄为,为了扭转社会私利横行、秩序紊乱等不良现象,人们开始对自由主义进行反思。随后,法律观念才发生转变,人们开始探索用义务来约束权利的滥用。

不过早期宪法规定义务的做法较为少见,义务条款也很少,主要以倡导平等、自由、权利等为目标,追求个人幸福。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基本义务。义务的基本类型还包括服兵役、纳税、受教育、环境保护等。这些义务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非常重要,即使那些没有在宪法中规定此项义务的国家,实际上也要求公民承担。

那么,为什么一定要设定这些义务呢?服兵役是为了国家的国防安全;纳税是为了国家的财政需要;受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以此国家才能发展繁荣;环境保护是为了子孙后代,为了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这些最基本的义务保障了国家的存续与发展,也保障了人类共同的利益需求。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涉及的内容广泛,种类繁多,既有对国家的义务,也有对社会、家庭成员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有一类只是道德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国家对公民的一种号召和提倡,即使公民不遵守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如劳动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等。还有一类是法律义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公民不履行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依法纳税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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