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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撑起更多“她”权利

作者:文/本刊记者 闫实 郭一卓 陈晨
聚焦 2022-12-20 11:45:49

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颁布,至今已走过而立之年。30年风雨历程,这部法律历经数次修订。如今它又一次完成大修,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部法律与广大女性的权益息息相关,每次修订都会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消除职场歧视,老问题是否有了新说法?防止性骚扰,有哪些新举措?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如何寻找救济措施?完善婚姻权益,法律怎么说?这些社会关切的热点话题,新修订的法律都给予了积极回应。

聚焦职场公平,立法迎来新突破

女性热议:职场歧视为何时隐时现?

兰岚 32岁 职场白领 

作为一名职场女性,我更关注新修订的法律对职场权益的保护是否加强了。入职5年来,明显感到职场环境对女性越来越友好。但也不能否认,我们还是会遇到时隐时现的就业和晋升歧视。

我和男友是大学同学,当年我们向一家跨国企业投递简历。当时,企业要招聘化学工程专业的毕业生10人,并且没有限定性别。我的各科成绩都好于男友,以为自己起码能进入面试环节。可意外的是,男友收到了面试通知,我却没有得到消息。后来男友告诉我,企业面试的都是男性,根本就没有女生。最后,我还是降低了求职门槛,才找到现在的工作。

当然,退而求其次的选择未必不好。现在的工作我得心应手,业绩也一直不错。不过,如今又面临职场晋升问题。因为我近期计划生孩子,或许升职会因此受限。

人们常说,即使女性在职场表现优异,也会遭遇“天花板”的晋升困境。不知道修订后的法律,在保障职场公平方面有哪些突破?

法律解读:直面矛盾禁止性别歧视

我很荣幸能一路参与、见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此前,该法的修订草案两次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多万条和30多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量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此外,我们特聘专家以及修法小组成员,还奔赴各地开展不同领域的调研工作,很多调研结果都及时反馈融入到修法当中,让修改后的法律更加接地气。

在我看来,修订后的法律有很多新的理念、新的措施,多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对女性职场保护很有新意。首先,它直面生育政策调整背景之下,女性生育和就业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是生育政策持续放开,另一方面是女性职场时隐时现的歧视。比如,面试时会被问及是否有生子计划,生子之后会影响升职等。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有禁止职场歧视的规定,这相当于法律给职场歧视划出了一个底线。

如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进一步细化了这一底线,明确列举了一些就业歧视的情形。比如,限定男性或者男性优先、不能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求职者的婚姻状况、不能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的项目等,这些都是比较常见的隐性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方式。

新修订的法律不仅关注到招录过程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还提到在女职工晋级、评职称等过程中,不能因为正处在产期、哺乳期或者因为结婚、怀孕等情况,影响其晋职晋级。这一点其实是非常大的进步。我之前就遇到过类似的咨询,一位高校女教师,因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影响了职称评级。但她感到很委屈,不合格不是因为自己工作做得不好,而是因为高校的年底考核规定,所有教师都要提交同年度的课题科研成果,如果不提交就视为不合格。那一年,她因为生育孩子没有完成科研课题,高校也没有考虑她的情况,直接评定其不合格。这种情况在职场中其实比较常见。正因如此,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了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等过程中也要禁止性别歧视。

女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除了进一步细化职场歧视的情形,法律还明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服务协议当中,都要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这其实是对用人单位提出了详细要求,也就是单位的规章制度里要有对女性的特别保护制度,明确了单位的责任,对女性的职场保护力度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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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蕾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全国人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小组特聘专家


关注土地权益,保护更加全面有效

女性热议:权益受损如何寻求救济?

阿凤 34岁 外嫁女

人们常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遇到征地拆迁时,这句话竟成了村委会不给我和女儿征地款的借口。我是一名单亲妈妈,离婚后带着女儿回到农村老家生活,我俩的户口也一直在老家。我和村民们相处得都比较融洽,村里有活动我也积极参加。两年前,因为要修路,村里的土地被征用,村委会得了700多万元补偿款。如何分配这笔补偿款成了难题,大家意见不一。最终,村委会制定了补偿款分配规则。可是,规则中有一条“嫁到外村的女子及其子女”不符合参与补偿款分配主体资格。就因为这一条,我和女儿没能进入补偿名单。我认为分配规则不公平,我和女儿为什么不能参与分配补偿款?我的权益受损,该如何寻求救济措施呢?


法律解读:明确救济措施引入公益诉讼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部分强调,保护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一名女检察官,我更加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的进步和发展,因而第一时间学习了这部法律修订前后的变化。之前的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修订后的法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规定,并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修改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

新修订的法律还增加了“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这些增加和修改的内容,不但让农村妇女有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权益的前提和基础,还形成了身份资格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益分配的保障链。也就是说,当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妇女可以先要求依法确认自己的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资格,之后确认自己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后实现享有土地权益。

新增的“救济措施”明确了妇女权益受损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责任。比如,针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让我感到欣喜的是,新增了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等方面,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意味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将会更加全面、综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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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智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为性骚扰定义,法律划出边界线

女性热议:面对性骚扰怎样防范?

小曼 28岁 公司女职员

异性同事发来“暧昧短信”;应酬客户时对方讲起“黄色笑话”;职场前辈以关心之名进行“挑逗”……职场性骚扰早已不是新鲜事儿。

我初入职场时,就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况。由于刚参加工作,很多地方不熟悉,有位已婚男同事经常帮我出主意,为此我很感激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发现他不仅当着我的面说一些“黄色笑话”,还在微信上发一些不堪入目的图片。最终,我只好选择离职。

在新的工作岗位,我对男同事敬而远之。不可否认,女性在职场中遇到性骚扰时,通常处于弱势。我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征集意见时,留意过相关内容,很期待它能成为女性对性骚扰说“不”的有力武器。对此,新修订的法律有哪些新举措呢?

法律解读:界定性骚扰 减轻维权阻碍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这是此次“大修”的一大亮点,并列举出了性骚扰的四种主要侵权类型,既引导人们认识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又为受害妇女维权减轻了阻碍,还为司法审判中认定性骚扰提供了依据。

现实中,性骚扰多半发生在熟人之间,职场因其同事关系、工作场所的特殊性,是性骚扰发生概率较高的场所之一。面对职场性骚扰,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规定了用人单位有防止性骚扰的义务,但是怎么防范、程序上如何操作等方面,却没相关具体内容规定。而新修订的法律针对相关方面做了增补。比如,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

以前,部分遇到职场性骚扰的女性会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以维护自身权益。比如,求助律师或者找劳动监察大队。只是利用这些救济途径所需的精力和时间等成本都比较大。今后,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内部设置比较流畅的投诉渠道,搭配具体而有效的处罚措施,这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场性骚扰的发生,对各方而言都会是相对低成本的保护机制。另外,此次修法还将妇女维权纳入公益诉讼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将有助于降低妇女的维权成本。

我们团队曾做过一项调研,选取了147份涉及职场性骚扰案件,发现4至5成的用人单位已经制定了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相信随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与落实,用人单位会有更多的积极作为,职场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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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月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保障婚姻家庭权益,积极应对新变化

女性热议:离婚后遭遇纠缠怎么办?

王雯雯 40岁 工厂女工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已有半年。离婚后,他很快就找了新女友,但恋爱两个月就分手了。随后,前夫开始给我发微信、打电话,频繁骚扰我,称自己十分寂寞,怀念我俩以前的生活。我经常收到他言语露骨的微信。我警告他,我们已毫无关系了,他却恼羞成怒,数次发微信辱骂、威胁我。更让我害怕的是,有一天他堵在我家门口,逼着我打开家门,要和我一起进去。我俩相互推搡,孩子吓得哇哇大哭。我报了警,他才离开。

我和前夫结婚十年,曾经为了支持他的事业包揽了所有家务。但他从来不让我知道他的银行卡号,把收入也管得死死的,离婚时我并未分到应得的财产。如今他这么做,让我更加看清了他的为人,庆幸离婚是对的。

看到新闻报道,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了。今后如果再遇到离婚后被骚扰的情况,我能否用法律保护自己?另外,在婚姻家庭方面,女性还将得到哪些更加有力的保障?

法律解读:面对现实危险 拓展人身保护令

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充分拓展。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除了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外,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但该部法律并没有规定恋爱当中、离婚之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就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给更多女性提供了有力的维权渠道。

从制止的不法行为上,既包含纠缠、骚扰妇女等行为,又包含了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从侵害发生的时间上,既包含侵害正在发生的情况,也包含了侵害客观发生前但面临侵害现实危险的情况;从两人的关系上,既有婚姻和恋爱过程中,又有离婚后或分手后的保护,从而实现对婚恋中妇女权益全方位的保障。

此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制度,规定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协助。同时还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这条规定很有现实意义,不仅有助于法院查明离婚财产分割范围,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对引导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促进建立社会征信评价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

这条规定也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例如,在离婚诉讼当中,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双方共有房屋出售给他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妻子要求对夫妻共有房产加上自己的名字,可以有效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依法保护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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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扬新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团河法庭家事审判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