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上涨,难道我就束手无策吗?
李佳薇大学毕业后,就职于北京的一家网络公司。因为住的地方离公司比较远,她打算在公司附近租一套房。一天,她来到一家中介公司询问房源,中介表示有一套小一居,离李佳薇的公司很近。
很快,双方就签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700元,租期自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合同一式两份。李佳薇和中介各自收起了自己的那份合同。李佳薇支付了中介费、押金和一年的房租,之后就搬了进去。
2011年3月,李佳薇给中介打电话,打算交下一年的租金时,却被告知房租要按每月3700元交付。
李佳薇没等对方说完就发了火:“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你们凭什么擅自变更租金?”李佳薇的愤怒似乎在对方的意料之中,电话里传来了平和的声音:“最近这一带的房租都涨了,我们只是根据市场情况做了调整,如果你觉得不满意,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我住哪儿去啊?我不同意涨租金,你们找时间过来收钱吧!”说罢,李佳薇就挂断了电话。
之后,中介公司并没有打来电话,李佳薇以为对方同意了自己的要求。4月初,李佳薇去出差,交房租的事也就暂时放下了。但是等她出差回来时,却怎么也打不开家门了。李佳薇急忙拨打了“110”。门锁被撬开后,李佳薇没想到,屋里已经面目全非,自己的物品也不见了踪影。
此时,李佳薇才想起自己和中介关于租金的纠纷,急忙打电话询问。果然,接电话的人告诉她,因为她拒绝涨租金,房子已经另租他人。中介还解释说,当时联系不上李佳薇,所以她的私人物品暂时放在中介公司。
气愤的李佳薇几次找到中介理论,虽然拿到了之前交付的押金,但就赔偿问题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她只得将中介告上法院,要求中介赔偿自己另行租房的费用1万元,以及违约金2700元。
庭审中,中介承认违约在先,同意赔偿李佳薇违约金,但李佳薇索要的另行租房费用是没有道理的,不同意支付。
那么,李佳薇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最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赔偿李佳薇违约金2700元,但驳回了李佳薇的其他请求。
最近一段时间,房地产市场萧条,而租房市场火爆,不少房主为了提高租金,在与租户合同没有到期的时候,就违约将房子以高价另租他人。面对这种情况,难道租户就束手无策吗?法官解释说,这时租户是可以提出不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李佳薇来说,她就可以提出不解除合同,要求中介按照原合同的内容继续履行,并要求中介支付违约金。但实际的情况是,李佳薇只向法院提出索要违约金,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所以法院只支持了她索要违约金的请求。另外,由于李佳薇与中介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不能再要求中介赔偿自己另行租房的费用1万元了。
需要注意的是,生活中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与租房人的实际损失常常不符,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要求法院适当增加。”还拿李佳薇的情况来举例,李佳薇当时如果要租下另一套同等规格的房子,每月需要支付3700元,那么与原合同中约定的租金相比,每月多支付了1000元,一年下来就多出1.2万元。从中不难看出原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2700元,显然不足以弥补李佳薇的实际损失,此时,李佳薇是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增加违约金的数额,但这种请求,需要李佳薇主动向法院提出。如果李佳薇不提,法院只会按照约定的2700元进行判决。
同时法官还提醒租户,如果遇到与李佳薇类似的情况,也应当按时交纳房租,如果对方拒收,租户可以将房租交到当地公证机关提存,也就是将房租存到公证处,相当于已经支付了房租。此时,从法律上讲,租户已经履行了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房主自己承担。但要是一直拖欠房租,房主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因赌气而拖欠房租,很可能让租户从“守约方”变成“违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