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出轨照”很给力
案例:
童倩和丈夫王晔住在浙江宁波,两人结婚已经10年了。王晔是生意人,平时应酬很多,经常半夜才回家。结婚之初,童倩对丈夫的晚归毫不怀疑,觉得他是为了陪客户,身不由己。可渐渐地,王晔开始彻夜不归,这让童倩起了疑心。
一次偶然的机会,童倩从王晔的朋友口中得知,王晔在朋友圈里是出了名的“爱玩”,经常出入各种高级娱乐场所恣意玩乐。从对方的话里,童倩不难听出丈夫夜不归宿的原因,为此两人经常争吵。童倩打算离婚,但一想到自己还没收集到丈夫出轨的证据,就暗自忍了下来。
2009年初,一个消息让童倩再也坐不住了:朋友告诉她,王晔在外面有一个情人,两人在一起已经两年了。这件事让童倩决定要给丈夫一些“教训”。5月的一个晚上,机会终于来了:夜里12点钟,王晔依然没回家,手机也处于关机状态。于是童倩带上相机,拿起车钥匙,准备去“捉奸”。已经睡下的婆婆被童倩的开门声吵醒了,问她要去哪里。童倩把去捉奸的打算告诉了婆婆。
老人对儿子拈花惹草的毛病早就看不惯了,当即表示要和童倩一起去捉奸。于是,童倩开车带着婆婆找遍了宁波大一点的酒店和酒吧,最终在自己弟弟开的酒店门口发现了丈夫的车。凭着老板姐姐的身份,童倩从前台服务员口中问出了王晔的房间。
婆媳二人直奔房间,不断按门铃。过了一会儿,只穿一条短裤的王晔开了门。童倩二话不说冲了进去,结果看到一个年轻女子赤身裸体躺在床上。童倩压住火气,拿起相机一通猛拍,婆婆则扑向那女子,和她厮打起来。王晔忙着去拉架,顾不上阻止童倩拍照。
同年8月,童倩拿着照片,把丈夫告到了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要求离婚。在法庭上,王晔对照片完全认可,也承认自己有错,但却说他不想离婚。回到家里,王晔更是跪在童倩面前哀求,保证自己再不出轨。看到跪在地上的男人一脸诚意,童倩心软了,撤回了离婚起诉。可是不久之后,童倩发现丈夫身边又出现了另外一个女人……
由于王晔的“习惯性出轨”,童倩于2011年9月再次把他告到了法院要求离婚,当年的“捉奸照”也被她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童倩请求法院依据捉奸照认定王晔是有过错方,判令王晔向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少分财产。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童倩手中的“捉奸照”是有效证据,能够证明王晔出轨。王晔属于有过错方,童倩可以适当多分财产。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60%的财产归童倩所有。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童倩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
说法:
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童倩的精神赔偿请求?法官表示,即使捉到了“奸”,也不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婚姻法》有这样的规定:如果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另一方才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而这里的“同居”指的是:婚姻中的一方与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单凭几张捉奸照片,法院充其量只能认定“通奸”行为,而无法认定同居事实。所以,童倩的精神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
不过,这些照片能够证明王晔与第三者有婚外性行为,可以认定王晔在婚姻期间出轨,属于过错方。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法院可以酌情判令童倩多分财产。
也许有人会觉得,童倩拍捉奸照的方法,侵犯了丈夫和第三者的隐私权以及名誉权。其实,她的行为并没有构成侵权。首先,童倩捉奸拍照的动机是收集证据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非侮辱、伤害对方;其次,在拍照之后,她并没有宣扬、传播,只是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所以并没有给丈夫以及第三者的名誉造成损害。
那么,童倩的行为算不算是“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呢?这里有必要说一下,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住宅权,无故闯入他人住宅是违法的。而法律意义上的住宅分为两种,一是固定住宅,二是临时住宅。顾客入住宾馆后,宾馆客房就成了临时住宅,未经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无故闯入。所以,如果是与王晔身份不相干的人闯入、潜入酒店客房拍照摄像,那么就会构成侵权。比如私人侦探。但是童倩是王晔的妻子,考虑到这个特殊身份,法院不会认定她闯入酒店房间的做法是侵权。
法官同时也提示,如果妻子闯入第三者的住宅“捉奸”,或者把丈夫和第三者按倒在床上“摆拍”捉奸照,那么这些证据就都是不合法的了,不会被法庭采纳。不仅如此,妻子还有可能因为非法闯入他人住宅、限制他人自由而惹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