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为何敌不过判决书?
离婚时,夫妻房产未分割
张晓卿和吴禹南2000年结婚。当时刚到北京两年的吴禹南还没有买房,夫妻俩就跟张晓卿的父母住在一起。
2004年,张晓卿和吴禹南的儿子开始上幼儿园,他们也有了一些积蓄,于是开始计划买房。为了选一套合适的房子,两人几乎跑遍了北京城。不仅要位置好、户型合理,还要考虑儿子以后上学方便,所以花了很长时间才挑中了一个在建的楼盘,买到了满意的房子。
2006年房子竣工,一家三口搬进了新居。结婚起就跟父母同住,儿子出生后更是三代同堂,张晓卿和吴禹南从来没有享受过夫妻单独相处的生活。原本以为搬了新家可以多一些自由空间,没想到空间有了,矛盾却也多了。
住在父母家时,家务都由老人打理,张晓卿很少亲力亲为,所以即便已为人母,还是缺乏居家过日子的锻炼。突然要独立操持家务,照顾工作繁忙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她一时间还真是无法适应。
因为疲于应付家事,张晓卿变得焦躁易怒,经常对吴禹南和儿子发脾气。吴禹南本来应该察觉妻子情绪变化的原因,可是忙碌的工作占据了他的全部心思,让他忽略了张晓卿的需要,还埋怨妻子娇气。
从前张晓卿和吴禹南之间也有争吵,但碍于有父母在,两人都会尽量控制。如今没了顾忌,结果可想而知,无非是争吵越来越多,情况愈演愈烈。到了2008年,日子再也过不下去了。
离婚的过程很顺利,唯一有些麻烦的就是两人后来买的那套房子。一则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二则房子所在的区域有非常好的小学和中学,是张晓卿和吴禹南当初特意为儿子选的;三则当时北京的房价正处在低点,如果把房子卖了分钱,他们都觉得不划算。说到一个人拿房子,另一个人拿折价款时,两人又都想要房子,怎么也谈不拢。于是他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先不分这套房子,张晓卿和儿子继续在这里居住,吴禹南搬走。
离婚后,前夫为房费周折
离婚后,除了探望儿子,吴禹南跟张晓卿就没有其他接触,自然也没再过问办房产证的事。一年后,吴禹南从之前的邻居口中得知小区的房产证已经办好。他认为,既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是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负责办手续的张晓卿就应该在房产证上登记他们俩的名字,然后办一式两份,人手一证。
抱着这样想法,吴禹南一直等着张晓卿给自己送房产证,但迟迟没有音讯。后来他主动找到前妻,不料却发现房产证上只写了张晓卿一个人的名字,更严重的是,房子还被登记为她个人所有。吴禹南很生气,要求张晓卿跟他一起重新办理房产证,但张晓卿总是闪烁其词,不肯合作。为了证明房子有自己一份,吴禹南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房子是他和张晓卿的共有财产。
吴禹南提供了买房时的合同、付款凭证、他和张晓卿的离婚协议等作为证据。而经过调查和审理,法院认可了吴禹南的主张,认为房子是他和张晓卿在婚姻期间用夫妻财产购买的,离婚时没有分割,所以吴禹南很快就拿到了证明房子属于两人共有财产的判决书。
有了法院的判决,即便房产证上没自己的名字,吴禹南也安心不少,根本没想到问题还远不只这些。
2011年5月的一个周末,吴禹南听说张晓卿正在准备搬家,仔细一问,才得知张晓卿把房子卖了。吴禹南找张晓卿“兴师问罪”,质问她为什么不征得自己的同意就卖房。但张晓卿并不想跟吴禹南理论这件事,敷衍几句就走了。于是吴禹南很快就将张晓卿和买房的杨柳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晓卿说房产证上只写了她一个人的名字,而且登记为“个人所有”,所以她以为只要她愿意就可以自由处分房子,现在买卖已成事实,没有理由取消。这当然是张晓卿的借口和托词,不知道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但杨柳显然更委屈,她说自己当初查看了张晓卿的房产证和离婚证,而房产证上没有任何内容表明房子与吴禹南有关,所以她完全有理由相信房子归张晓卿一个人所有,算得上是善意第三人,而她和张晓卿的合同也应该是有效的。
法庭上,判决书赢了房产证
三个人争论不休之时,吴禹南拿出了两年前的法院判决,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房子归张晓卿和吴禹南共同所有。就算房产证上没有吴禹南的名字,也没有用任何方式记载房子是两人的共有财产,但根据这张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法院还是毫不犹豫地认定吴禹南享有房子一半的所有权。
肯定了吴禹南对房子的权利,问题只能算是解决了一半。另一半的关键则在杨柳那里。杨柳认为自己在与张晓卿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是善意的第三人,侵犯吴禹南权利的是张晓卿,不利的后果不应该由她来承担,所以房子应该归她所有,吴禹南的损失则要让张晓卿来赔偿。
可杨柳似乎忘了,因为吴禹南发现的及时,她和张晓卿虽然已经签了合同、结清了房款,但还没有办过户手续。而对于房子而言,只有过了户才能算是真正完成了交易,也只有过了户,她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所以虽然杨柳不了解房子的真实情况,也没有任何过错,法院还是在2011年9月,判决她和张晓卿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不过,吴禹南能够赢了这场官司,其实也是“险中取胜”。如果不是他当初先下手为强,在发现房子被登记给张晓卿一个人时,就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也享有房子的所有权,赢官司未必会这么轻松。因为根据法律,判断房子的归属时,一般是“认证不认人”。也就是说,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房子就归谁。即便登记和事实有差别,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稳定,也要以证为准。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问,张晓卿和吴禹南之间有离婚协议,当中对房子做了约定,这难道没用吗?其实也不是完全没用,只是力度还不够,不能直接否定房产证上的登记。如果只拿离婚协议上法院,法院需要先对房子的情况进行调查,然后判断它到底是归张晓卿个人,还是属于她和吴禹南的共有财产。这个过程是需要时间的,等事情弄清楚,说不定房子早已经过户到了杨柳的名下,杨柳则可以名正言顺地当上善意第三人,安心地把房子拿走。
但法院确认吴禹南享有所有权的判决书不同,它是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的事实,证明房子就是张晓卿和吴禹南的共有财产。有了这个判决,吴禹南提出确认张晓卿和杨柳的合同无效时,法院无需重新调查房子的情况,就可以直接做出判断。
打官司有两个因素特别关键,一个是证据,一个是时机。而吴禹南手里的这份判决书无疑是让他赢得了时机的有力证据。因为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其他什么协议的约定,都不能直接“对抗”房产证上的登记,只有法院的判决才有这样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