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出租20年,真买房遭遇假出租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滨法
法律帮助 2013-04-12 11:20:00

案例:
2011年7月,杭州的孙茜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房子,支付了200多万元房款和费用,拿到了房产证。本以为这套房子可以归自己了,但在她打算搬进去的时候,却发现里面住着刘自强一家。
刘自强还拿出一份签订没多久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是20年。孙茜一看签订的日期,是在她看房之后,过户之前。原来,前房主曾经借过刘自强60万元,并许诺如果到期还不了钱,就把这套房子免费出租给刘自强,最长租期20年。
孙茜很不高兴,质问中介为什么不告诉她这件事。中介很委屈地说,前房主当初委托卖房时,房子确实没有出租。孙茜又找到前房主王濛,希望对方能让刘自强一家搬走。王濛也很无奈地表示,孙茜看房没多久,刘自强就来讨债,他拿不出钱,只能把房子免费出租给刘自强。
“你收了卖房款后,还钱给刘自强,他不就可以搬走了吗?”孙茜提出了疑问。王濛却说自己欠的外债太多,卖房款已经用来还别人的钱了。在孙茜的软硬兼施下,王濛才答应帮孙茜和刘自强协调,让刘自强尽快搬出去。
随后,三个人多次会面,谈来谈去也没商量出一个结果,分歧却越来越大,只能在法庭上见。2012年5月,孙茜把刘自强和王濛都告到了杭州滨江区法院,要求刘自强从房子里搬出去,并要求王濛承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孙茜手持房产证,要求享有房屋所有者的权利,让刘自强尽快搬出去。刘自强手持租房合同,声称“买卖不破租赁”,让孙茜等他住满20年再说……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在法律上,确实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说法,意思是说,如果一套房子出租在先,买卖在后,那么买卖不能影响出租,不管原来约定租多长时间,都要等到期后才能实际使用。
让很多人没想到的是,2013年2月,滨江区法院判定租赁合同无效,刘自强应当从房子里搬出去,王濛赔偿孙茜无法入住期间的损失3.8万元。法官同时指出,刘自强和王濛之间是债务纠纷,刘自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王濛还钱。
 
 说法
既然法律认可“买卖不破租赁”,这个案子为什么可以打破这种说法呢?法官解释说,出租房屋一般是为了生活或生产提供场地,目的是使用房屋,然而王濛把房子租给刘自强却有些特殊。王濛在借钱时,许诺如果到期还不了钱,就把房子免费出租给刘自强20年,由此可见,免费出租为借钱提供了保证,产生了担保的作用。
法律上规定了担保的具体形式:一种是有人做担保,承诺到期不还钱可以代替还钱;一种是用财物做担保,到期不还钱用财物抵债。“免费出租”既不是人也不是具体的财物,只是使用房屋的一种权利,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用来做担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王濛当初承诺的免费出租没有法律效力,基于这个承诺签订的租赁合同自然也是无效的。房子已经卖给了孙茜,刘自强就无权居住在里面。造成这一切的原因是王濛的轻率和隐瞒,孙茜的损失要由他来承担,刘自强可以要求他还钱。
法官提醒说,买卖二手房要注意避免一些风险。首先是审查房屋的所有人,对比房主的身份证和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否一致;其次是了解房主的情况,如果房主已经结婚,就要弄清房产是不是夫妻共有;再次是掌握房屋的使用情况,是否还在出租中或者被用于抵押担保。了解的信息越多,买到房子后越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