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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灵活就业有说“法”

法律帮助 2022-07-26 16:41:14

2022年我国应届大学毕业生首次突破千万大关。为了解决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人社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扩大就业渠道,并为大学生提供线上服务,鼓励灵活就业。


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鼓励个人利用社交软件、知识分享、音视频网站等新型平台就业创业,促进灵活就业、副业创新。


作为思维活跃、创新能力强的群体——大学毕业生,已经成为灵活就业的一支生力军。不过,由于灵活就业属于一种新的就业方式,在用工规范等方面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加上大学毕业生本身社会阅历不足,导致他们灵活就业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困惑。


步入社会,迎接新的开始


姐妹连线

自由追梦,遭遇限制


我是一名95后,大学毕业后,成为一名短视频博主。只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视频创作,平台便会给我一定激励奖金,当粉丝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还可以接一些广告赚钱。


为做出高质量的短视频,我向知名博主学习创作经验,确立自己的视频风格和方向,一个月内我做出了四个爆款视频,涨粉50万,也收获了平台的激励奖金。就在我渴望自己的作品能得到更多人认同时,发现平台将更多的流量资源给了新入驻的短视频博主,开始限制我们这些小有名气的博主流量。因为不满意平台这种操作,我在另一家网站注册了同名账号,开始更新视频。


没想到一个月后,我竟然收到了律师函,短视频平台说我违反了协议约定,要求赔偿20万元。直到这时我才发现,之前我和短视频平台签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约定:如果申请激励奖金,申请者就属于平台独家博主,在3年内不能同时在其他网站注册发布视频,否则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我认为这条约定不公平。这条约定有法律效力吗?我和短视频平台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连线人 郭琪


答疑解惑

签订合同,小细节可能埋隐患


本期的普法讲堂,我们邀请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作为“普法星推官”答疑解惑。程阳律师专注于公司、合同以及劳动法领域,主编并参与撰写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等著作。


程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郭琪作为短视频博主,她和平台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对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作出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仍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依据,即根据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并结合其他因素来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也就是说,郭琪和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看以下三点:一是她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指导与监督,比如是否必须在特定时间段、场所工作,是否能够自主决定接受或拒绝工作要求与工作内容等;二是她的收入是否固定、有规律地进行发放,是否属于付出劳动的对价等;三是个案考量因素,例如是否有工作证、是否有以入职为目的的培训等。


事实上,郭琪无需考勤、也不接受平台管理,其工作形式及收入分配都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基于劳动关系而获得报酬的情形,所以她和平台之间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双方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合同关系。


只要郭琪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时是自愿的,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她和平台之间签订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


“如果申请激励奖金,申请者就属于平台独家博主,在3年内不能同时在其他网站注册发布视频,否则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郭琪看来,这样的约定是不公平的,但从法律上讲,这条约定其实是有效力的。这也提醒了像郭琪一样的灵活就业者,与平台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并要权衡其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以防日后给自己带来麻烦。


敲重点

善用法律,未雨绸缪早应对


据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数据显示,2020届全国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占比16.9%,2021届占比16.25%。大学生灵活就业有哪些常见的情形?会出现哪些法律风险?针对这些法律风险,应当如何未雨绸缪?本期的普法星推官来给大家划重点。


Q:大学生成为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中的一支生力军,大学生灵活就业有哪些常见情形?


A:大学生灵活就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网络主播、短视频博主类型,例如近两年比较火的直播带货;二是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骑手等,通过网络接单的方式获得收入;三是线上翻译、设计师等,主要也是通过线上交流的方式满足客户需求;四是自主创业,例如开网店、做微商等。这四种情形各有特点,但都与传统的用工方式不同,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自由、工作场地不固定、收入比较弹性等方面。


Q:大学生灵活就业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A:连线人郭琪遇到的困惑并非个例,总结目前的司法实践,大学毕业生灵活就业时容易面临两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是法律关系界定不清晰。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行业里,劳动者和单位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经常采用“合作协议”、“经济合同”等方式,如果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法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就不再适用。


二是职业伤害风险无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有很大可能与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因此排除在工伤保险法定覆盖范围之外。部分平台企业出于社会责任和降低经营风险等考虑,为平台从业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保险,商业意外保险具有灵活、效率高等优势,同时满足平台企业个性化需要,但也存在缴费高、范围窄、保障低、理赔难等问题,尤其是没有长期待遇,难以真正替代工伤保险的作用。


Q:选择灵活就业的大学生应该如何做到未雨绸缪?


A:首先,签约要谨慎。大学毕业生在与平台签订合同时,要分清合同的类型。如果平台在招聘、面试、签约、管理及解除等方面与传统公司的招聘流程、员工管理、薪酬制度、合同解除等方面无异,且平台要求毕业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平台具有高度的从属性、服从性的,例如严格的考勤、绩效等管理性内容,应该要求平台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反之,则可以与平台签订经济合同等民事合同。遇到纠纷积极走法律途径解决,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其次,遵守和善用国家有关新就业形态方面的相关规定。人社部等部委在2021年7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于新就业形态进行了规范,明确平台用工责任、禁止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多平台就业、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保障、明确劳动定额和类加班报酬、加强企业劳动安全保障义务、逐步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保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个别超大型城市难以一步实现的,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