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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无所依,法律指定社会监护

法律帮助 2024-10-22 15:20:07

年近七十的老人,父母、丈夫都已离世,兄弟姐妹长期失联,独生子患有精神疾病住院,法律成为老人唯一的依靠。

幼有所养,老有所依,是社会保障所要达成的目标。2024年3月,上海闵行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竟然没有合适的监护人。最终,法院通过民政部门推荐,指定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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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补位”监护制度中的法律留白

老人失智,指定监护遇难题

“路雯犯糊涂了,你们快去看看吧。”闵行区某社区居委会接到了居民反映。最近有好几位居民发现,小区里的独居老人路雯出现了疑似老年痴呆的症状,会突然发呆或者不知所云。多年来,路雯一直是社区居委会重点关注的对象,她是独居老人,也是低保户,名下没有房产,住在社区的保障性住房里。

经过走访,居委会发现路雯虽然生活还能自理,但情况不容乐观,便带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结果确认路雯患上了阿尔兹海默症。

医生表示,随着病情加重,未来需要有亲人看护,或者入住养老院。这让居委会犯了难,因为路雯的父母、丈夫均已去世,唯一的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亲人可以看护她。

安排路雯入住养老院是最好的办法。然而,路雯的情况已经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监护人负责入住养老院事宜。于是,居委会向闵行区法院提出了非诉讼程序案件,要求法院认定路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

法院立案后,很快便根据医学检查结果,认定路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指定监护人时遇到了难题。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路雯的父母、丈夫已经去世,儿子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备担任监护人的能力,第一项和第二项均无法实现,法官便寻找其他近亲属。路雯是远嫁到上海的,经过调查走访,法官找到了路雯还在世的兄弟姐妹,他们都远在外地,且同样年事已高,均表示几十年前便和路雯失去联系,如今既没能力也不愿意担任监护人。

除了父母、配偶、子女是法定监护人,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既要有监护能力,还要有监护意愿,否则难以实现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目的。特别是在此案中,路雯在世的兄弟姐妹均年事已高,有的也患有多种疾病,即使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能只能担任一时,并不是稳妥的方法。

第三项已然走不通,寻找第四项中“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更如大海捞针。在法律条文中,带有“其他”一词的条款被俗称为兜底条款,用以应对难以预料的特殊情况。这起案件中,法官似乎遇到了连兜底条款都无法兜底的难题。

法律留白,社会组织来补位

既然没有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能不能直接由政府部门担任呢?民法典中确实有相关规定,公职监护人,指的是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路雯家庭困难,名下没有住房,属于居住在闵行区社会保障房里的低保户,她的户口属于社会公共户,没有对应的居委会。对于路雯这种目前极少见的情况,民政部门没有相应的规范和处理办法,难以履行监护职责。更重要的是,没有“适合”的人与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是不同的,路雯的案例中存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一方面,法官不能绕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直接指定民政部门;另一方面,民政部门是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政府主管部门之一,如果担任老人的监护人,会陷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情况,不利于后续监管。于是,法院和闵行区民政部门多次沟通,闵行区民政部门推荐了其主管的社会组织来担任监护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尽善监护)。

在民政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尽善监护于2020年8月成立,成为全国首批专业提供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

法官多次实地考察,了解尽善监护的服务情况,并听取民政部门、公证处及部分当事人的意见,认为尽善监护可以担任路雯的监护人。

尽善监护主要提供委托监护和意定监护,当事人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能力委托尽善监护为监护人,或由尽善监护进行监督,路雯这样的情况也是第一次遇到。目前她没有其他适合监护的人,也不存在监护争议,而路雯的低保也能够涵盖她入住养老院所需的费用,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尽善监护同意担任路雯的监护人。

柳暗花明又一村,第四项中“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出现了。经过民政部门同意,2024年3月,闵行区法院通过特别程序,指定尽善监护担任路雯的监护人。这是闵行区法院第一例指定社会组织为监护人的案件,也是尽善监护第一次通过法律指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监护服务的案例。

目前,路雯已经顺利入住养老院,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

这是法院、民政部门、社会组织共同努力救助弱势群体的探索。以上海为例,《闵行区推进公共监护人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上海养老服务条例》等,都规定要支持和促进社会组织在监护领域的专业化发展。可以预见,未来社会化监护会解决更多难题,服务更多有需要的老人和家庭。

安享晚年,幸福快乐有尊严

比起亲友监护人和公职监护人,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有何不同?社会组织能提供哪些监护服务?又是如何收费的?……

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尽善监护的总干事费超。在他看来,亲友监护人更重视亲情,公职监护人更强调责任,而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具有稳定性和专业性,可以更好满足老人的个性化需求。

目前,尽善监护主要提供两类监护服务。

一类是提供意定代理及监护服务。包括照管委托人的日常生活,选择和监督养老机构、护理机构、家政人员等;必要时为委托人选择医疗机构,确定治疗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代理人进行各类民事活动,如申办证照、申领福利、进行诉讼等;委托人身后事务处理;以及其他事项。

当前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老人的子女不在身边,老人在自己意识清醒时委托尽善监护,提前做好养老准备。还有一部分老人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出于种种原因,例如已经定居国外,便委托尽善监护提供服务。

提供监护服务过程中,尽善监护发现老人们对于晚年生活,除了健康幸福还经常会提到“有尊严”。如果将来出现意识模糊或者完全丧失的情况,老人也希望能按照自己意识清醒时的决定来生活,而不是由其他人作决定。例如,有的老人会早早指定必要时入住的养老院,有的会指定葬礼的形式,还有的会强调生病入院后“不插管”等。对于尽善监护来说,这是老人的意愿,也是写进委托合同里的约定,是必须执行和实现的。

还有一类是受托担任监护监督人。老人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指定其他人担任意定监护人时,担心他们不能尽职尽责,可以委托尽善监护进行监督,这比起委托监护的案例要少一些。尽善监护会通过定期走访的形式,监督老人有没有受到完善的照护,必要时替老人提起诉讼。

那么,又有谁来监督尽善监护呢?尽善监护作为社会组织,受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委托后,尽善监护受法律约定,依照委托合同履行义务。

例如,老人委托尽善监护提供监护服务时,可以让亲友或公证处担任监督人。即使不是老人指定的监督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利益相关方等都可以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投诉或举报到相关部门。

费超表示,社会监护服务作为新兴事物,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有待提高,公共监护人才培养、专业经验积累、资源网络构建等需要各方参与和支持。如果社会能够建立起敬老、爱老、护老的共识,那么无论如何养老,老人都能幸福快乐有尊严。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