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覆盖试用期员工
家政、外卖、清洁等行业人员流动性强,许多人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驻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他们和企事业单位之间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劳动权益保障不能少。
广东东莞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前往派驻企事业单位工作发生意外,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然而,一位刚入职两天的新员工猝死,理赔之路却很波折。
劳动保险是对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双重”保护
事后批改,保险公司拒赔
2021年8月6日,黄杰应聘到劳务派遣公司,主要从事快递盘点、打包、装车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务派遣公司与保险公司有集体保险合同,为每位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所有员工从入职到离职期间保险生效,公司员工发生变动,即有员工入职和离职时,公司要在五日内向保险公司提交新名单进行批改。
入职两天后的凌晨,黄杰被派驻到快递公司的中转仓库工作,突然晕倒在工作岗位上,最终因抢救无效离开人世。当天早上,劳务派遣公司在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新增黄杰为投保人的名单,并在当日上午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黄杰猝死后,经过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务派遣公司向黄杰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了55万元,其中5万元为人道主义抚慰金。
随后,劳务派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拒赔。保险公司认为,黄杰的死亡时间是在8月8日凌晨1点多,而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员工名单批改的时间是在8月8日早上,也就是说,投保人已经死亡,不再具备投保条件。保险公司当天表示同意,但批改后的名单要到第二天才生效,生效时间是8月9日零点,事故发生时并不在保险期内。
双方多次沟通难以达成一致,劳务派遣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法庭上,保险公司又提出,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是工伤和意外事故,黄杰猝死并不在理赔范围之内。总而言之,从投保人、生效时间、理赔范围来看,保险公司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的理由没有得到支持。经过审理,法官认为5万元人道主义抚慰金是劳务派遣公司自愿赠与的,并不在法定赔偿范围内,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50万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2024年6月,东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权益保障,从入职时开始
法官解释说,劳务派遣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集体保险合同,与个人投保有很大不同。表面上看,投保人是黄杰,可实际上是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代理人,代替黄杰进行投保。根据双方的集体保险合同,“所有员工从入职到离职期间保险生效”,这就意味着黄杰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协议》的时间,保险就已经生效,生效日期是2021年8月6日。他在两天后猝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员工发生变动,劳务派遣公司在五日内提交新名单给保险公司进行批改,是必要的手续,但不影响保险生效时间。除非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提交新名单,保险公司才能免除责任。只要是在约定的五日内,保险公司回复同意,新员工的保险生效时间便自动回溯到入职时间。劳务派遣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提交了新名单,意味着黄杰自入职起便获得雇主责任险保障。
关于黄杰的死亡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的问题,法官表示,保险合同并未将猝死作为免赔范围,且无证据证明他的死亡与工作无关。他是派驻到快递公司工作的,不是快递公司的员工,但认定工伤的标准是一致的,他在工作期间死亡属于工伤,在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
法官提醒说,劳务派遣公司虽然不是员工提供劳动的对象,但也属于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应有的劳动保障。无论是劳务派遣公司,还是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既能维护劳动者权益,也能减少自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