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缩水,只因产检变病假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小乔
妇联直播间
2012-11-30 14:03:00

32岁的林碧薇在北京一家商场做服装销售工作,每天从商场营业就开始忙碌,一直到晚上打烊,才能回家,工作特别辛苦。好在商场的待遇还不错,除了每月的固定工资外,每个季度还会给员工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所以即便是累一点,林碧薇还是很珍惜这份工作。
林碧薇和丈夫已经结婚五年,但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没有怀孕。眼看年龄越来越大,夫妻俩急得四处求医问药。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2011年9月,林碧薇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个好消息让全家人都沉浸在喜悦之中。婆婆专程从老家赶来,伺候她的饮食起居,林碧薇自己也特别小心,严格按照医院的要求,定期到医院进行检查。
开始的时候,对林碧薇去医院做产检,她的主管还能稍微“通融”一下,但是到了后来,随着预产期的临近,产检的间隔时间越来越短。2012年2月,林碧薇发现自己的工资比之前少了200元,她去问了人力资源部门,被告知,她当月有2天病假,所以扣了钱。“我没休病假啊?”林碧薇有点摸不着头脑,后来,经同事提醒,她才意识到,可能是自己去医院做产前检查被单位当做病假了。尽管林碧薇觉得单位做的不对,但想到就200元,不值得去跟单位较真,所以就没再说什么。
但是到了3月,该发季度奖时,她却被告知2000元的季度奖金没有了。原来根据商场的管理制度,季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10天的,扣发当季度奖金!这下可把林碧薇郁闷坏了,产检是医院要求做的,不能不做,但如果每次都因为产检而被扣发工资和奖金,这也太憋屈了。
于是,林碧薇鼓起勇气向单位领导反映了自己的情况,可一直到她的孩子出生,单位也没有就这件事情给她任何回复。单位的态度让林碧薇很生气也很失望,她觉得在这种单位工作没有意思,便决定辞职。但是,在辞职前,她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于是,她把单位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将扣发她的季度奖金和以病假为由扣发的工资如数发还给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她的请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单位不服并起诉到北京海淀区法院。
法庭上,单位辩解说,商场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员工有事请假要写请假条,并写清事由,由主管领导将假条交给人力资源部门。但林碧薇产检请假并没有按照单位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有时她只是跟主管领导口头请假,有时即便是写假条,上面也只写了“去医院”几个字,并没有写清请假的具体事由,因此单位按病假进行了处理。
见单位如此辩解,林碧薇拿出了与自己每次请假相对应的产检诊疗记录,以证明自己确实是去医院进行产检。
2012年3月,海淀区法院对案子作出判决,支持了林碧薇的请求,判决商场将扣发林碧薇的工资和季度奖如数支付给她。
判决后,案子的主审法官解释说,早在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明确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1989年,当时的劳动部印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了更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对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解释为“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今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又重申“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商场将林碧薇的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并因此扣发林碧薇季度奖金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也需要提醒的是,随着企业管理规定的逐步完善,很多单位都有自己严格的规章制度,怀孕女职工在进行产前检查时,还是应当按照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还要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因为程序和证据问题,影响到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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