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父母!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开出首张《家庭教育令》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将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于子女,你们都要履行抚养义务,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3月7日下午,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法院法官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送达了《家庭教育令》。因双方当事人均拒绝前往法院,法官通过“共享法庭”,以在线视频形式向当事人宣读了《家庭教育令》。
事件回顾:
张先生和赵女士婚后育有一7岁的女儿张小小(化名)。今年2月,赵女士以感情破裂、处于分居生活状态为由,向仙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同意离婚,但双方均拒绝抚养女儿,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经查,张小小长期跟随奶奶生活,平常读书及生活起居均由奶奶照料,而张先生对女儿不闻不问,甚至不清楚自己的女儿几岁、学校在哪。
“离婚可以,但我生活开支也大、收入也不高,没钱再养小小。”张先生拒绝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赵女士则表示,女儿跟随奶奶生活已经习惯了,希望继续由奶奶照顾。

“经济收入低,不是拒绝抚养女儿的理由,身为父母,需要切实履行抚养义务、承担监护职责!”法官严词批评了张先生。
在宣读《家庭教育令》后,法官责令张先生和赵女士多关注女儿张小小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加强亲子陪伴,不得将女儿的全部抚养义务交由奶奶承担,并每周固定与老师联系了解女儿的近况,以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此外,法院还联系了张先生、赵女士以及张小小所在村的“共享法庭”庭务主任,通过他们来督促教育令的履行。法院也将定期对教育令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如发现张先生和赵女士未履行责令内容、继续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