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特色妇女事业发展
——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延东
《中国妇女》2015年10月(上)封面
2015年是中国正式提出并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20周年。在这一重要历史时刻,本刊独家专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延东,回顾20年来党和国家积极践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展望进一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中国特色妇女事业发展的前景。
刘延东同志率团赴瑞士洛桑进行北京冬奥会申办活动
《中国妇女》:1995年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年来,国家贯彻落实这一基本国策,对于推动我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事业产生了什么样的重大影响?
刘延东: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男女平等和妇女事业发展,将实现男女平等作为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准。
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强调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坚决反对一切形式歧视妇女的现象,切实保障妇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各项权益。2005年和2012年,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分别写进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党的十八大报告,使性别平等由普通的观念意识上升为崇高的党和国家意志,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充分表明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高度重视促进性别平等,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强调指出:做好党的妇女工作,关系到团结凝聚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广大妇女,关系到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提供强大力量,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是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正确道路。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这些重要论断是党和国家性别平等发展战略的创新和升华,为促进男女平等发展进程指明了方向、目标和使命。
这一切充分表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正式提出和贯彻落实,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提供了坚强保障。将实现男女平等作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部分,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大力推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坚定信心。
2015年9月,刘延东同志参加中央代表团赴西藏出席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
《中国妇女》: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20年来,我国在落实《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了哪些主要成就?
刘延东:中国作为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主办国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始终把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作为义不容辞的国家责任。20年来,中国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舆论等多种措施,努力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认真实施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采取多项举措促进妇女和女童发展目标的实现。
我国制定实施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通过目标措施引领性别平等发展。从1995年始,国务院陆续制定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三个纲要,从明确目标责任、完善法律法规、设计顶层制度、落实相关政策等方面,积极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2000年以来,持续将实施妇女发展纲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通过法律规定使其制度化。各级政府在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中坚持“五纳入”:纳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责任考核内容,确保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20年来,制定或修订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20余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部门和单位由1990年成立之初的19个发展为目前的35个。全国31个省(区、市)和所有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政府均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级妇儿工委充分发挥统筹兼顾、优势互补、社会联动的协同作用,集中优势资源,解决阻碍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果。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妇女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进步。
一是妇女贫困状况显著改善。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妇女贫困发生率从2005年的20.3%下降到2010年的9.8%。2014年,妇女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分别为792万人和1826万人,比2006年分别增加了200万人和1591万人。
二是男女受教育差距明显缩小。2014年男女童小学净入学率均为99.8%,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为52.1%和51.6%,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增至36.9%。2013年,女性15岁及以上文盲率为6.7%,比1995年降低了17.4个百分点,女性文盲人口比1995年减少了7000多万。
三是妇女健康水平显著改善。妇女平均预期寿命延长,2010年达到77.4岁,比2000年提高4.1岁。孕产妇死亡率大幅降低,由1990年的88.8/10万下降到2014年的21.7/10万,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2009年启动实施农村妇女“两癌”(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检查项目,累计为4287万和613万农村妇女分别进行了“两癌”免费检查,救助贫困患病妇女31077人。
四是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比例提高。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女代表比例为23.4%,比20年前提高了2.4个百分点。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女委员比例为17.8%,比20年前提高了4.1个百分点。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提高,2013年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录用的公务员中女性比例为47.8%。2013年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为22.7%,比2000年提高7个百分点。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为48.4%,主任中的女性比例为41.5%。妇女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五是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得到保障。2013年,全国女性就业人数为34640万,占就业总数的45%。女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661万人,占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44.1%,比2000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实施“创业创新巾帼行动”,促进女性在新兴产业就业,互联网领域创业者中女性占55%。实施鼓励妇女就业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2009年至今,向妇女发放小额贴息贷款2220.6亿元,扶持和带动千万妇女创业就业。当今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到处都有妇女的飒爽英姿,有妇女的参与奉献。
六是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提高。妇女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数不断增加。2013年,妇女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14612万和12657万,比2005年分别增加了6743万和7282万;妇女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到7117万,比2005年增加了4844万。
总之,20年来,我国积极践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和推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执行,国家“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纲要把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列入专门章节提出明确要求;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基本要求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有机融入各阶段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有力推动了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同时,强调全球伙伴关系,积极开展南南合作,促进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全球更大范围内的经验和成果共享。
刘延东同志为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代表颁奖 新华社记者 何俊昌摄
《中国妇女》:当前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面临哪些挑战?如何有针对性地做出努力?
刘延东:20年来,党和国家积极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发挥促进性别平等的责任主体作用,为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在妇女与贫困、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权力与决策、妇女的人权与法律、妇女与媒体、妇女与环境、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与社会性别主流化等方面都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消除性别歧视仍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加以解决。
具体来说:在消除妇女贫困方面,城乡区域妇女发展不平衡未全面解决,需要进一步提升性别平等意识,发挥社会组织在妇女减贫中的作用,重视和增强妇女在反贫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扶贫资源向贫困妇女进一步倾斜。
在妇女经济权利保障方面,妇女在资源占有和收入方面与男性仍存在一定差距,需要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分性别统计,为有家庭责任的就业人员提供社会支持,继续提高妇女的经济收入水平,缩小男女的收入差距,真正实现在经济权利、就业机会等方面的男女平等。
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方面,妇女参政比例较低、决策中多任副职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需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妇女参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促进妇女参政的配套措施,加强各级女干部及基层妇女骨干的能力建设,为妇女参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在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方面,已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的预防和制止拐卖及反对家庭暴力的机制。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但全社会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继续完善相关立法,加强社会宣传,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的综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暴力的机制。
在女童保护和发展方面,不同群体女童的生存发展仍受到各种形式的限制,需要在立法决策、教育及大众传媒领域切实增强社会性别敏感和儿童优先意识,加大对不同女童群体生存发展问题的关注,坚决制止和依法严惩针对女童的各种形式的暴力,特别是性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在性别平等纳入法律政策主流、提高妇女地位机制建设、性别主流化策略与方法探索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工作力度。
《中国妇女》:请谈谈您对于中国妇女事业的发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贯彻落实的未来展望。
刘延东: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领导下的妇女运动始终遵循的原则和坚持不懈的价值追求。面向未来,我们要继续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切实有效地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和具体实践。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通篇贯穿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精神,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让广大妇女生活得更健康、更幸福、更有尊严。具体说,要扎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要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要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贡献巾帼力量,在参与奉献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要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使妇女合法权益依法得到切实保障。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团结凝聚中华儿女的精神旗帜,是当代中国妇女发展的时代主题。在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中,要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坚定践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以新的姿态开创中国妇女事业更加美好的未来。
《中国妇女》:请您通过《中国妇女》杂志对广大妇女群众提些希望。
刘延东:《中国妇女》杂志是我国具有光荣革命传统、具有权威影响力的主流女性杂志。创刊76年来,伴随着几代妇女的成长砥砺前行。始终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是党宣传妇女政策和精神的坚强舆论阵地、团结妇女群众的温暖之家。在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宣传妇女事业成就、宣传女性先进榜样和先进性别文化中,起到了重要的舆论引导作用。
巾帼不让须眉,时代成就梦想。希望亿万中国妇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大力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女性精神,顽强拼搏、锐意进取、主动作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发挥独特作用,用知识改变自身命运,用双手创造美好生活,用奋斗书写出彩人生,展示出半边天的伟大作用和无穷力量,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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