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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别让美丽存隐患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林靖
健康生活 2013-03-27 15:50:00

崔玲宇在北京市一家服装公司里上班,收入不错,平日也很注重保养。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无法消除的眼袋和微胖的身材一直困扰着她。
2012年10月的一天,崔玲宇下班回家。走到小区门口,遇到花花美容中心发放宣传单,其中祛眼袋仪与溶脂治疗仪的宣传效果吸引了她。美容中心目前推出了一项“美丽套餐”服务,6次祛除眼袋和12次溶脂瘦身只需4万元。而美容师还向崔玲宇保证,这两种仪器效果显著,不会导致皮肤松弛。
在崔玲宇看来,虽然“美丽套餐”的价格偏贵,但只要能有效果也值了。于是,她当场交了4万元,购买了这项服务。然而,一个月后崔玲宇发觉自己的眼袋和赘肉并没有改变,“美丽套餐”的效果并不理想,不但如此,她的眼部周围还常感到疼痛。后来经过朋友提醒,崔玲宇才恍然大悟:这种祛眼袋和溶脂服务属于医疗美容,而花花美容中心并没有医疗美容的资质。另外,崔玲宇还了解到,在进行医疗美容服务前,美容中心要和客户签订书面的合同,并在合同中记录治疗前客户的身体信息,但花花美容中心没有这么做。
于是,崔玲宇将花花美容中心告到海淀区法院,请求确认美容服务无效,美容中心退还4万元服务费,并赔偿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她提供了美容前后,眼袋和赘肉的照片,还告诉法官,在接受美容服务过程中有溶脂枪与溶脂针打入皮下组织的感受。
法庭上,美容中心表示,他们向崔玲宇提供的只是生活美容服务,并没有给对方做过医疗美容手术。如今,崔玲宇已接受完服务,不能要求退还服务费,而崔玲宇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金,更是无从谈起。崔玲宇和美容中心各执一词,在没有书面合同的前提下,法官会相信谁的说法呢?
负责这个案子的吴晶晶法官认为,美容中心没和崔玲宇签合同,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它实际控制并保管着祛眼袋仪与溶脂治疗仪。相比崔玲宇,美容中心更有便利的条件提供这两种仪器的相关信息。审理的过程中美容中心未提交这些资料,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而崔玲宇接受美容服务是想祛除眼袋和溶解脂肪,美容中心既然收了费用,就应如实告诉对方治疗效果,并采集崔玲宇治疗前身体部位的信息,以便崔玲宇在治疗后查证。但美容中心并没有这样做。相反,从崔玲宇提供的照片看,她接受美容服务后,眼袋和赘肉的情况并没有改善,所以美容中心提供的服务是没效果的。
既然美容中心没有相应的医疗美容资质,它私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收取高额费用,就已经违反了规定。另外,它对崔玲宇提供的“美丽套餐”又没有效果,所以应该退还崔玲宇支付的费用。那么,美容中心是否该支付崔玲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呢?
吴晶晶法官解释说,美容中心的美容行为没效果,违反了当初的约定,同时又给崔玲宇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这时美容中心既有违反约定的责任,也有伤害他人身体的责任,但因为这两种责任是由同一个行为引起的,所以法律规定,崔玲宇只能选择一个理由来告对方。要么告美容中心违约,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要么告美容中心侵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而在这个案子中,崔玲宇选择了前者,所以她在要求对方退还服务费的同时,就不能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吴晶晶法官还考虑到,崔玲宇作为成年人,盲目听信美容宣传,自愿消费,也应分担责任。于是,在2012年12月,法院判决美容中心退还80%的服务费。美容中心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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