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的探望权,为何被中止?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王立军
法律帮助
2013-08-09 14:08:00
案例:
李明家住沈阳市皇姑区,2002年秋天,他的父亲李文强和母亲丁岚离了婚,法院判李明由李文强抚养。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离婚后丁岚不得不放下对儿子的思念,一人去了外地打工。
直到2012年,丁岚有了一定的积蓄,她决定回沈阳做生意,以便照顾儿子以后的生活。再次见到儿子,丁岚感觉李明对自己很陌生,毕竟十年未见,她理解儿子的这种反应。当时,李明正在读高二。丁岚听说高中学习常常要熬夜,高中生的压力很大。因为心疼儿子,也为了尽快拉近母子的距离,丁岚开始频繁到学校探望李明。几乎每一天,她都会去学校对儿子嘘寒问暖,给儿子送一些吃的用的。
然而,丁岚没想到,她的这种做法不但没感动儿子,反而给儿子带来了困扰。每次丁岚来到学校,李明都要向老师请假。在李明看来,别的同学都安心地在教室里上自习,他却要浪费时间去回答母亲一些无聊的问题。尽管李明知道,母亲询问自己的生活是一种关心,但母亲常常同一个问题问很多遍,着实让他感到心烦。
这样的生活持续了一段时间,李明开始劝说母亲:“你就歇歇吧,别总来了。”可丁岚就是不听。无奈之下,李明只好将母亲告到了法院。李明认为,母亲频繁的探望影响了他的正常学习生活,希望法官中止母亲对自己的探视。
而丁岚得知儿子将自己告到了法院,立刻想到这不是儿子的意思,一定是李文强教唆儿子这样做的。于是,在法庭上,丁岚表示:“母亲看望自己的孩子合理合法,我从未骚扰过儿子的生活,也没有对儿子造成任何伤害,请求法院驳回李明的请求。”
法院则认为,作为离异的父母,应该给子女创造尽可能好的条件,让子女在不完整的家庭里仍能享受到完整的父爱、母爱,拥有健全的人格。即使离婚时,法院判孩子由父亲抚养,但作为母亲却依然对孩子有探望权。所以,在这个案子中,李明认为母亲的探望影响到学习,要求中止探望,这种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法院不予以支持。
于是,在2012年底,法院判决驳回李明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李明目前的学习比较紧张,丁岚频繁探望确实不妥,因此法官建议丁岚的探望时间为每月一次,尽量选择在节假日,以不影响李明学习为宜。
接到判决后,李明不服判决并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这种探望要有利于子女的正常成长。作为高中生,李明具有一定的是非判断能力,是否接受母亲探望,以及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应尊重他本人意愿。如强行探望,则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也会使孩子正常的学习生活受到影响。
因此,在2013年5月,中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改判中止丁岚探望李明,直到李明高考结束后,再恢复丁岚的探望权。
说法:
拿到法院的判决,丁岚很不理解,为何在儿子和法官的眼中,她爱孩子的行为不被认可?中级法院的法官解释说,随着离婚率的提高,由父母探望孩子引发的探望权纠纷也逐年上升,法律规定了离异父母有权探望自己的子女,但希望父母能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感受,让探望权充满爱,而不是遗憾。
其实,父母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认为另一方在探望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可以中止其探望。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再通知对方恢复探望权。对于不适合的探望,法院可以判决“中止”而不是“终止”。
法官提醒说,探望权的正确行使有赖于父母对子女关爱的配合。无论父母有何矛盾,孩子始终是无辜的。 如何关爱孩子,离异的父母要学会换位思考,双方多一份理解,少一些自我和意气用事,这样孩子在成长中才能拥有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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