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一张纸片换来十年牢
案例:
2008年春天,21岁的楚芳芳从农村老家到山东平度市的一家酒店打工,结识了前厅经理董彩茹。董彩茹和楚芳芳是老乡。当初她也和楚芳芳一样,因为想改变命运进城打工。她克服了许多困难,才在城里站住脚,有了不错的生活。
看着楚芳芳,董彩茹仿佛看到了多年前的自己,所以对她格外关照。而在陌生的城市里,能有一个人像姐姐一样照顾自己,楚芳芳心里也暖暖的,自然愿意与董彩茹亲近。
2010年9月的一天,楚芳芳突然接到家人的电话,得知爷爷生病住院,急需医药费。楚芳芳是家里的长女,父母务农,弟弟上学,而她进城打工才一年多,根本付不起高额的医药费。
因为忧虑,楚芳芳一连几天都闷闷不乐。董彩茹觉察出了她的异常,询问后得知了事情的原委。楚芳芳哭着求董彩茹帮忙,想借5万元应急。听着楚芳芳哭诉,董彩茹十分心疼。这样的困境自己也曾经遇到过,能理解楚芳芳的焦急。也许是因为感同身受,加上一年多的姐妹情深,董彩茹拿出5万元,给了楚芳芳。
由于楚芳芳着急,董彩茹甚至连借条都没来得及让楚芳芳写。而事过之后,董彩茹还在琢磨怎么让她给自己补张借条,楚芳芳就又开口借钱了。
楚芳芳想再借5万元,并主动提出连同上次的5万元,给董彩茹写一张10万元的欠条。董彩茹同意了。不过,事情后来的发展有点出乎董彩茹的意料。2011年7月,当楚芳芳第三次提出借钱时,董彩茹拒绝了。她开始怀疑楚芳芳借钱的目的,并且拿出借条要求楚芳芳先还之前的两笔钱。
借不到钱还被怀疑,楚芳芳既委屈又生气。也许是情急之下失去了理智,楚芳芳甚至觉得董彩茹之前的姐妹情深都是哄自己的,索性开始跟董彩茹冷战。而见楚芳芳躲着自己,董彩茹怕她故意赖账,于是每天带着借条上班,追着楚芳芳讨债。
无钱还债的楚芳芳很焦躁。董彩茹天天催她还钱,搞得人尽皆知,楚芳芳甚至觉得同事们都用异样的眼光看她。为了摆脱这个麻烦,楚芳芳想了一个办法。把借条抢回来,让董彩茹没证据,不能再“威胁”她。
楚芳芳找到朋友周贺,谎称董彩茹偷了她的身份证、银行卡,还逼她写了一张借条,让周贺帮她拿回来。周贺是楚芳芳打工时认识的一个小伙子,颇讲义气,听说楚芳芳受了委屈,立即同意帮忙。
2011年8月的一天下午,楚芳芳说要跟董彩茹谈谈,把她带到了一个僻静的地方。然后,楚芳芳便和周贺一起讨要借条。董彩茹哪里会同意,双方因此起了冲突。言语冲撞之下,楚芳芳和周贺被激怒了,动手打了董彩茹,抢了她装着借条、手机和钱包的提包。
事后董彩茹打110报警,楚芳芳和周贺很快就被逮捕归案。2011年底,楚芳芳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3万元。
说法:
楚芳芳完全没有想到,她的一时冲动竟然给自己惹来了十年牢狱。她虽然不太懂法,也知道抢劫罪说的是抢劫财物,可她从董彩茹手里抢的只是一张借条,一张纸而已,怎么会犯了抢劫罪呢?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借条的“内涵”。借条本身虽然只是一张写了字的纸,但上面写的字和字里面所包含的内容却证明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董彩茹把自己的钱借给了楚芳芳。也就是说,尽管借条不是财产,但它却能够证明财产利益的存在。
只要借条在董彩茹手里,她就可以要求楚芳芳还钱,把借条变成真金白银。而如果失去了这张借条,董彩茹口说无凭,很可能因此无法讨债,甚至最终损失了她借给楚芳芳的10万元。从这种意义上讲,借条和钱其实没有太大区别。
有人也许会问,楚芳芳毕竟只是抢了借条,并没有真正抢到钱啊?这个也不难解释。在董彩茹借钱给楚芳芳的时候,这10万元就已经进了她的口袋。她抢走借条,逃避还钱,跟真的抢到钱又有什么两样?
况且,只要一个人当场故意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的财物,无论是否抢到这些东西,也不论实际抢到了多少,都构成抢劫罪。楚芳芳以消灭自己所欠的债务为目的,用暴力手段抢劫了本应该属于董彩茹的10万元借条,加上手机、钱包等其他财物,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理有据。
因为不知道抢借条的严重性,楚芳芳要为她的鲁莽付出代价。而因为借条关系着别人的财产利益,不仅不能暴力抢劫,趁人不备公然抢夺、盗窃、撕毁等行为都不能做,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抢夺罪、盗窃罪、毁坏证据罪等。无论哪一个,刑罚都不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