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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要抚养费,物价上涨能反悔吗?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本刊法律帮助小组
法律帮助 2013-12-31 09:49:00

离婚时不要抚养费,物价上涨能反悔吗?
2010年初,我和胡伟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7岁的儿子跟随胡伟生活,我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名义上虽然不用支付,实际上是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因为我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把用所有收入买下的一套房子给了胡伟。离婚后,平平静静地过了3年,前不久,胡伟找到我,说由于物价上涨,要我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400元。这几年物价上涨的确是事实,尤其是房价,可是柴米油盐这些日常的必需品,涨幅并没有那么大。并且,胡伟的工资从每月2500元涨到了4000元,儿子的抚养费,他完全有能力承担。何况,儿子这几年健健康康的,连医院都没去过,没有任何额外开支。可胡伟不依不饶,还下了最后通牒,说如果不同意就法庭上见。他要打官司,我并不怕,但我想知道,离婚时约定不要抚养费,物价上涨后能反悔吗?
孙莉莉
 
孙莉莉朋友:
夫妻离婚时,双方自愿约定一方不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只要另一方的经济能力足以满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所有物质要求,法律是允许的。何况,你和胡伟离婚时,你对儿子并不是真正的“零抚养费”。因此,你和胡伟关于儿子抚养问题的约定,合法有效,对你和胡伟都有约束力。
增加抚养费的要求是否合理,相关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即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才能要求增加。在胡伟的经济状况足以承担儿子全部的抚养费用时,且孩子没有因为生病等原因需要增加支出的这两种情况下,物价上涨不足以成为增加抚养费的理由。
 
赌气回了娘家,算不算感情破裂?
四年前,我和丈夫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吵了一架,一气之下回了娘家。本以为,过几天丈夫就会登门道歉,像以往一样把我接回去。可是这一次,三个月过去了,也没有盼来丈夫的身影。现在,对于两个倔强的人来说,平添了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谁也不想先迈出一步。最初,偶尔还有电话联系,后来因为总在电话里争吵,索性就不接电话了。就这样糊里糊涂地过了4年,我还在耿耿于怀他的气量小,也许结束婚姻才是对的选择。可当我向他提出离婚时,他却说没那么容易,除非赔他10万元的“冷落费”,否则就不同意。我不知道什么是“冷落费”,只是想离婚,已经4年没联系了,难道感情还不算破裂吗?
  徐菁
 
徐菁朋友:
夫妻感情是不是破裂,婚姻法有具体的规定,即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是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赌气回娘家,可以归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此满两年就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你和丈夫四年未在一起生活和联系,在感情破裂的认定上没有异议。如果你决定起诉离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至于丈夫提出的“冷落费”,你无须理睬。即便是冷落也是相互的,你冷落了他,他也同时冷落了你。更重要的是,法律上并没有“冷落费”这一说法,所以也不会支持的。
 
前夫住在我家,我有权让他搬走吗?
我是七年前离的婚,可如今前夫还住在我家里,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我不知道该如何解决。事情是这样的,我和前夫离婚后,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房屋归我所有,可因为前夫没有房子,所以我同意他继续居住。后来,前夫又表示希望能够复合,我就同意给他一次机会,看他的表现。可因为这件事,房屋的产权登记一直没有变更到我的名下,前夫也没搬走。如今七年时间过去了,对他的考察我也早有了结论,明确拒绝了他复婚的要求。可是,对我搬离的要求,前夫置若罔闻,始终不肯搬走,理由和七年前一样,他没有房子,女方有义务让他继续居住。我有权让前夫搬走吗?又该怎样才能让他搬走呢?
周乐
 
周乐朋友: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你离婚时,前夫因为无独立住房继续居住在原住房中,可以视为你对他的帮助。但是,这种帮助不会是没有期限的, 7年时间已超出了合理期限。你的前夫声称他没有房子,你便有义务让他居住,是对法律的曲解,你已经没有帮助他的法律义务了。
根据离婚协议,房屋归你所有,即便你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你也是房屋的主人,让谁居住是你的权利。而你的前夫已经丧失了继续居住的合法性,你可以随时要求他搬走。他找理由不搬,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他停止侵害,搬出房屋。
 
离婚前给儿子买房,这算转移财产吗?
当年,我不顾父母的反对,嫁给了离过一次婚的李恒斌。本以为他会珍惜第二次婚姻,可好景不长。因为他和前妻生了个儿子,所以经常以看孩子为名到前妻家里吃饭。为此我们经常争吵,他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最后索性住到了前妻家。这样折腾了近一年,双方都觉得太累,所以我们决定离婚。但是,一谈到财产分割,总是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只好上法院解决。就在此时,我发现李恒斌花费40万元为儿子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儿子的名下。我认为李恒斌已经花费很多钱在儿子身上,不应该再给房子了。可李恒斌却拿出他和前妻签的协议,称是以买房子的形式来支付儿子上学期间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我不明白,李恒斌的儿子已经上大学了,难道他这样做不是在转移财产吗?
  魏薇
 
魏薇朋友: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是到孩子18周岁。如果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像你的这种情况,李恒斌未经你同意,擅自用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40万元,为自己和前妻的儿子买房,其实是赠与。
即使他们之间是父子关系,李恒斌的行为也算是转移财产。你可以根据相关的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李恒斌的赠与行为无效。在离婚时,用其他财产对你做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