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早恋,带来伤害怎么办?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杨学友
法律帮助
2014-01-23 12:02:00
早恋被发现,老师从严治理
在辽宁省锦州市的一所高中里,一套名为“八不准”的班规非常有名。
2010~2011学年,高一(三)班因为接连发生打架、谈恋爱、逃学等事件,一度成为学校最典型的“问题班”。为了整顿这个班级,2011年秋季开学前,学校决定更换班主任。
新班主任黄艳欣是一位颇有教学经验、以严厉著称的女老师。不辜负学校和学生家长的期望,黄艳欣到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整顿纪律。在征得家长和校方同意后,她制定了“八不准”班规。其中一条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被发现后一律要在班内做检讨。”
这份班规经全班学生家长签字认可,发到了每位学生和家长手中,随后便得到了严格执行。黄艳欣勤奋、敬业的工作态度和从严治班的方法也很快取得了成效,班级纪律明显好转,学生成绩逐渐上升。
2012年暑假过后,学生们进入高三,课业安排更加密集,学习压力也随之增加。可此时,黄艳欣因为生病手术请了两个月假,班级由代理班主任管理,纪律大不如前。
黄艳欣病愈上班的第二天中午,刚吃过午饭,一个学生匆忙跑进教师办公室,悄悄向她报告说:“老师,咱班的许小丽和李谢楠在柳树那边约会呢!”顺着这位同学手指的方向,黄艳欣透过窗户看见柳树下有两个学生牵着手聊天,于是立刻冲出了办公室。
恢复上班之前,黄艳欣对班级的状况已经有所耳闻,早就想再好好整顿一次,让学生们收收心,全力备战高三。现在发现许小丽和李谢楠在校园里约会,她自然要严肃处理。
黄艳欣走近许小丽和李谢楠时,他们正拥抱在一起,根本没注意有人过来。突然听到黄艳欣喊他们的名字,两人都吓了一跳。几分钟后,许小丽和李谢楠被黄艳欣带回了教室。他们像犯了大罪一样,一直低着头,不敢与黄艳欣对视。
当时,教室里有很多同学在午休。黄艳欣让许小丽和李谢楠站在讲台一侧,严厉地批评了他们,要求他们晚上回家写检讨书,第二天在全班同学面前做检讨。
当着同学的面被教训,许小丽和李谢楠觉得很丢脸。因为不想面对做检讨的尴尬局面,他们干脆就没有写什么检讨书。而第二天早自习,没有收到书面检讨的黄艳欣当即联系了两人的家长。
女生跳楼,引发赔偿纠纷
家长一般都支持学校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教育和管理,更何况“八不准”班规还是全班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的,所以许小丽的母亲齐雪梅来到学校后,对女儿劈头盖脸就是一顿训斥,还一再向黄艳欣保证,当天晚上一定亲自看着许小丽写好检讨书。
不过,许小丽却执拗得很,不仅坚决不认错,还很不服气地为自己辩解。“在一起说说话、拥抱一下有什么了不起?你们有必要这么小题大做吗?”
许小丽并非不知道自己闯了祸,但对于一个女孩子来讲,约会被老师抓现行,实在不是能大肆宣扬的事,老师不留情面,连母亲也不为自己说话,这让她心里十分委屈,所以顶撞了母亲。
可是,齐雪梅并不理解女儿的心思,反而因为许小丽不听管教感觉很没面子。一气之下,她当着众人的面,狠狠打了女儿一个耳光。许小丽羞愤不已,哭着跑出了学校。
直到跑回家,许小丽的心情都未能平复。想着自己没有犯什么大错,却在老师和同学面前丢尽了颜面,又得不到母亲的理解和维护,难堪、委屈、羞愧一齐涌上心头。一瞬间的冲动,许小丽推开了客厅的落地窗,从三楼跳了下去。幸亏楼下是一片灌木丛,楼层又不太高,除脸部划伤、右腿骨折外,没有生命危险。
经过三个月的治疗和休养,花费了近三万元的医疗费,许小丽的外伤基本治愈。然而,心灵和精神上的伤害又岂是一时一刻能恢复的?自从跳楼事件发生,她变得不爱说话,也不愿意见人。
看着女儿的样子,齐雪梅心里很不是滋味,翻来覆去琢磨事情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男女同学在一起说说话、拥抱一下就是谈恋爱吗?就算孩子早恋,老师先是批评教育,后来又让写检讨、找家长,如此兴师动众,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明显是处理不当,无论从哪方面讲,学校都应该承担责任。
想到这里,齐雪梅决定找学校去理论。可她得到的回答却是,学校和老师都是按班规行事,而班规是家长签字认可的,所以校方不存在任何过错,况且许小丽的跳楼行为发生在校外,跟学校就更没有关系了。
齐雪梅原本只是想跟学校讲讲道理,图个心理平衡,毕竟女儿还要继续上学,跟学校闹僵没有什么好处。可是,学校竟然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样的结果让母女俩非常气愤,2013年春节过后,齐雪梅以许小丽监护人的身份,代替女儿将学校告到了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补课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六万余元。
法律公断,各方难辞其咎
法庭上,校方代表和黄艳欣都紧紧抓住“班规”和“校外”两个理由,认为学校和老师按照班规管教学生,完全是正常合法的行为,不需要为许小丽在校外跳楼的事情承担任何责任。
黄艳欣的确是依据“八不准”班规,要求许小丽在全班同学面前做检讨。班规也的确征得过家长和学校的同意。可是,这样的一份班规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法院判案的关键。因为如果班规合法,黄艳欣的做法就没有不当之处。相反,要是班规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它就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说,学校和老师可以制定校规、班规、纪律制度,却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
按照“八不准”班规的要求,“学生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被发现后一律要在班内做检讨”。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却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所谓隐私,其实就是人自己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资料,关系到一个人的人格尊严。许小丽和李谢楠之间的牵手和拥抱,不管是否属于谈恋爱,是否违纪,都是未成年人的一种隐私,都有不被披露的权利。即使他们的隐私违反了学校、班级的纪律规定,甚至触犯了法律,老师、学校和法院在处理过程中也都必须保密,不得随意向外界公开,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此看来,“八不准”班规中“谈恋爱在班内做检讨”的规定与“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的法律相冲突。所以,即使班规得到了家长和学校的同意,也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学校和老师严格管理,对违纪学生的行为予以批评,本身并无不当。但是未成年人的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黄艳欣当众批评许小丽和李谢楠,又请双方家长到学校,没有顾及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和心理承受能力,对那些会给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管教行为和损害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必要的预见。虽然她并非故意披露两人的隐私,但她批评教育不注意场合,态度和方式过于简单,也没有重视心理疏导,已经间接将学生的隐私公布于众了。
可是,就算黄艳欣没有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许小丽是在校外跳的楼,学校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法官认为,尽管许小丽跑回家之后才跳楼,但受伤的起因和前提却发生在学校之内。若不是黄艳欣和校方处理不当,她可能根本不会因为委屈羞愤而自我伤害。这是一个连续的、没有间断的过程。另外,许小丽在羞愧难堪之下跑出学校,校方既没有及时劝阻,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不测发生,所以需要承担责任。
不过话说回来,齐雪梅得知女儿早恋后,又是训斥,又是打耳光,教育方式明显不当。许小丽离校后采取极端行为,她也未能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存在较大的过错。而许小丽虽然未成年,但基本上也已经具备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过调查和计算,法院认定,许小丽因跳楼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4万元。2013年8月,法院做出判决,要求学校承担30%的责任,赔偿许小丽1.2万元。
其实,无论对学校和黄艳欣,还是对齐雪梅,这件事都是一个提醒和教训。学校、老师和家长的确应该为孩子定规矩、立界限,但孩子既需要被教育,也需要被尊重、被保护。一味追求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可能就会带来伤害。
关键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