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名被拒,夫妻协议打败房产证
共同出资买房,竟被登记为婚前个人财产。妻子要加名,丈夫不同意。当房产证遇到声明和协议,究竟哪一个能说清财产的归属?
加名不易,声明协议补充
1998年,罗子琳在新疆与陈远豪相识相恋。他们都是因工作被单位外派到新疆的,初到之时各方面都很不适应。好在有彼此的陪伴,异乡的日子才变得甜蜜温馨起来。
三年后,罗子琳和陈远豪先后回到北京。由于感情发展得不错,2002年两人开始准备买房结婚。
经过认真仔细的挑选,2002年5月,他们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北七家的房屋,总价30万元。罗子琳家经济条件比较好,当时房价也不高,所以首付款的6万元中,罗子琳出了4万元,陈远豪出了2万元,装修房子的2万元则是罗家父母出的。
当时罗子琳十分相信陈远豪,缴纳首付款和办理购房手续都是陈远豪一人负责的。也正是这个原因,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都只写了陈远豪的名字。两人一起出钱买的房子,竟成了陈远豪的“婚前个人财产”。
结婚后,罗子琳才发现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她多次要求丈夫协助,想办理加名登记,却屡次被拒绝。陈远豪说,因为房子有贷款,加名要经过银行同意,或者提前偿还剩余的全部贷款。
陈远豪所言非虚,虽然房子是自己家的,但能不能加名还真不是他们夫妻说了算。由于暂时无法办理加名登记,陈远豪在罗子琳的要求下写了一份声明,说明房子是两人共同购买,为两人共同所有。
尽管声明与房产证不同,也没有公示登记的作用,不过共同出资买房本身就是事实,要不是后来发生的一些事,这份声明已经足够让罗子琳安心了。
结婚第七年,陈远豪再次被单位派驻外地。孩子还小,双方父母年纪又大了,都需要照顾,罗子琳不方便同去,所以夫妻俩开始两地分居。陈远豪工作忙,经常黑白颠倒地加班,有时一两个星期都不给家里打电话。这让罗子琳非常不安,生怕丈夫有了别的心思。
好几次,罗子琳在电话中表达对陈远豪的不满,希望他能意识到自己疏忽了妻子和家庭。可陈远豪觉得妻子无理取闹,一点儿也不体谅他的辛苦。夫妻俩身处两地却争吵不断。
2011年春节,陈远豪回家过年,罗子琳让丈夫跟单位商量要求调回北京。但为了今后的晋升,陈远豪想再外派两年。夫妻俩因此发生了严重的争吵,险些闹到离婚的地步。
由于一怒之下提到了离婚,罗子琳又想起房产证上还没有自己的名字,而且觉得过去的声明也不保险了。这一次,她跟陈远豪签了一份协议,明确约定房子是他们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共同财产。
夫妻相争,法庭确认共有
从陈远豪离开北京时起,罗子琳的不安就没有消失过。一次又一次的争吵过后,她甚至产生了越来越深的危机感。不知是她的预感太准确,还是这种不好的直觉带来了负面的心理暗示和影响,反正事情真的往她担心的方向发展了。
2012年底,在一次严重的争执中,两人再次说出了“离婚”二字。罗子琳气愤地说房子和财产中属于陈远豪的那一半就算是孩子的抚养费,让他干脆不要回来了。情急之下,陈远豪口不择言,说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与罗子琳无关。
听完这话,罗子琳急了。房子的归属一直是她的心病,难道如今真要出问题吗?
不管陈远豪说的是气话,还是内心的真实想法,罗子琳觉得自己都应该先下手为强。2013年春天,她把陈远豪告到了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要求确认丈夫名下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远豪没想到妻子会闹上法庭,一怒之下翻了脸,声称买房的6万元首付款是他付的,剩余的款项也是他自己向银行贷款,而罗子琳和她家里出的6万元全部都是装修款。
由于当时付款和办手续都是陈远豪负责,罗子琳没有什么直接证据能证明首付款里有自己的出资。不过,她把有陈远豪签字的声明和协议递交到了法院,想以此证明房子虽然是婚前登记在陈远豪一人名下,但的确是他们共同出资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陈远豪却不认账了。他说自己只是为了安抚罗子琳,才按照她的要求在声明和协议上签了名,一切都是罗子琳的主意,他根本不清楚上面的具体内容,所谓承认共同财产其实根本不是他的真实意思。
一边是只登记了一个人名字的房产证,一边是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声明和协议,究竟哪个才是确定房子归属的关键?
法院认为,虽然对于房子的出资情况,罗子琳和陈远豪各执一词,房子也确实是婚前购买,并且登记在陈远豪名下,然而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做出自由的约定。比如,各人所得可以归各自所有,也可以共同所有,又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一旦夫妻对婚前或婚后财产做出约定,就对两人都有约束力。
尽管陈远豪辩解说自己不知道声明和协议的具体内容,承认房子是共同财产不是真实意思,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所以法院没有采信他的说法。声明和协议也因此成了判断房子归属的关键。它们都表明罗子琳和陈远豪一致承认房子为两人共同出资、共同所有。这就是一种对财产的约定。况且,房子虽然于婚前登记在陈远豪个人名下,可婚后却是他和罗子琳共同偿还贷款。这些证据从多个方面证明,房子一直是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的。
房屋所有权虽然以房产证上的登记为准,但约定是被允许的。这种约定和赠与有着很大的不同。赠与房产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否则一般可以单方面撤销。但夫妻对财产归属所做出的约定,只要有明确的协议就不能单方面撤销。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没有在房产证上显示出来,也能得到法律的认可。罗子琳和陈远豪就是后一种情况。所以2013年底,法院确认房子为罗子琳和陈远豪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