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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婚姻的不同际遇

作者:郝惠珍
法律帮助 2014-10-08 1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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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高中毕业后顶替父亲进了工厂,成了一名工人。我的家境不好,父母一直想给我找个好婆家。经人介绍我认识了我的第一任,他是开小卖铺的,虽然年纪大了点,但经济条件很好。我们结婚前只见过三次面,对彼此了解并不深。但在父母的撮合下,我们还是在1982年结婚了。

结婚后,我和他感情很一般,好在第二年就生了女儿,给我增添了许多乐趣。他的小卖铺越开越大,对我越发爱理不理,经常不回家。我有时想离婚,可又害怕离婚后凭我的那点工资,会让女儿过苦日子。

1993年,我实在忍受不了这种没有感情的生活,直接提出了离婚。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虽然小卖铺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我和他结婚已经满8年,小卖铺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我因此获得了相当于一半小卖铺价值的离婚财产,今后的生活也有了着落。

我独自带着女儿也不容易,工厂的一位同事给了我很多帮助。虽然他的工资也不高,但他父母给了他一套房子。1995年,他成了我的第二任丈夫。1999年,工厂进行改革,他成了下岗工人。

他在家里无所事事,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一有钱就跑去赌,把家里的钱都输光了。我当时想,要是离婚的话,他还有套房子,我就彻底什么财产都没有了,就劝自己再忍四年。谁知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确定婚前取得的财产永远都是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即使我和他结婚满8年,离婚时也不能分他的房子了。

我当年就离了婚,觉得自己运气太不好了。虽然我觉得法律规定确实有道理,可是对于好多为婚姻付出心血的人来说,这样的规定是不是不公平?

徐媛  

复件 照片获奖新京报 336

答疑律师 郝惠珍 

徐媛朋友:

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大都是男性在财产上占优势,修订前的《婚姻法》,通过婚姻存续的时间把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无形中是用物质“诱惑”女性继续婚姻,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女性的不尊重,损害了她们婚姻自主的权利。

我们不能因为要维护女性的财产权益,就忽视她们的人身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将能更加公平地获得财富,不再需要通过婚姻实现财富平衡。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订后,在财产方面确立了个人财产终生制的原则,只要是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不管结婚多少年都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规定是对个人的尊重,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将获得同样的保护。

确立个人财产终生制,有利于激励女性自强自立,通过竞争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而不是把改变命运的筹码压在婚姻上。法律是要有一定预见性的,它勾画的是未来的理想状态。《婚姻法》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婚姻双方完全平等,不管是财产还是地位,都不会成为制约婚姻的因素。不过,受当前社会发展的制约,达到这个理想状态还需要一段时间,也因此引起了争议。

同样的道理,修订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虽然在实际执行中很难度量谁付出的多,但在法律上认可女性家庭角色的隐性贡献,就是在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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