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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补偿款,到底该不该给?

作者:陈晨 李晶 王艺潼
法律帮助 2014-11-19 1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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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终结,分手协议算不算数?第三者索赔,青春损失该不该给?写进协议的分手费,情人约定的补偿款,究竟能不能被法律支持?

案例:一纸分手协议,拆穿幸福假象

在周围人眼中,崔波有着让人羡慕的美满生活:丈夫王凯是上市公司高管,月入颇丰;夫妻俩有一儿一女,都已上小学,懂事听话。可是只有崔波知道,一派和美的假象之下隐藏的是什么。

自从第一个孩子出生后,崔波就怀疑丈夫在外面有情人。因为王凯常常借口工作忙,一连几天不回家,手机关机,工作电话也无人接听。丈夫是个情商很高的人,面对崔波的追问,他总能自圆其说,不露痕迹地搪塞过去。为了孩子,崔波不想和丈夫闹得太僵,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多计较。

可是2013年的一天,一个偶然的发现给了她巨大的打击:她一直不愿去相信的事,还是摆在了她眼前。

那天丈夫从公司打来电话,让她从家中的办公桌抽屉里取一份合同送到公司。崔波从来不动丈夫的东西,这是第一次,她用丈夫藏在书柜中的钥匙,打开办公桌的抽屉找到合同后,崔波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仔细地翻起了丈夫的抽屉……

一份名为《和解协议》的文件引起了她的注意。内容是这样的:“王凯自愿补偿张丽雅150万元作为青春损失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内付清。自此二人再无任何瓜葛及经济纠纷。协议一式两份,双方保管。”协议的最后,是两人的签名。

看完这份协议,崔波已泪流满面。不知过了多久,她听到钥匙开门的声音,还有急促的脚步声,抬头一看,匆匆赶回家的丈夫正站在书房门口,心虚地看着她。

王凯向妻子坦白:他和这个叫张丽雅的女人七年前就认识了。两人一直保持情人关系,但他从未想过为了她放弃家庭。这份协议也是为了彻底摆脱张丽雅而写的,承诺的补偿款尚未支付给她。

虽然王凯坦言不想离婚,但他的这番话还是让崔波听得心寒。她无法原谅丈夫,开始和王凯冷战。事情远没有结束,更大的麻烦接踵而至。

两个月后的一天,崔波接到法院的电话,对方说王凯被人告了,崔波需要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原来,张丽雅拿着那份《和解协议》把王凯告到了法院,要求他按协议支付150万元。由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庭审时崔波也要出席。

法庭上,崔波见到了张丽雅。对方30岁出头,一身职业女性的装扮,伶牙俐齿。张丽雅向法官表示,她一直以结婚为目的与王凯交往,发现他有家庭后,立刻跟他分了手。她牺牲了青春、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巨大打击,这笔钱是她应得的补偿。

王凯却坚称,两人相识时,张丽雅原本就知道自己有妻有子。他和张丽雅的关系是非法的,这份《和解协议》无效。

崔波看着两人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突然有些茫然,不知道该相信谁:“是张丽雅自愿当了第三者,还是丈夫隐瞒婚姻,蒙骗了她?如果张丽雅自始至终不知情,那么她也有几分可怜。”

虽说心里这么想,但在财产上,崔波下定决心不牺牲一分一厘。法官询问崔波的意见,她表示,张丽雅索要的15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自己的许可,王凯无权支付。

最终法院认为,王凯在婚内与张丽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道德及公序良俗。双方为解除不正当关系而达成的补偿协议,损害了崔波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法院驳回了张丽雅的请求。

法院一槌定音,妻子保住了财产。但与此类似的案子,在不同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决。

重庆的王芳与秦建同居五年,育有一女。到了2011年,她才得知秦建已有家室,于是当即和秦建签了一份分手协议,把自己受蒙骗被迫当了第三者的事写得清清楚楚:“鉴于男方隐瞒已婚事实,欺骗女方感情并与女方同居长达五年之久,迫使女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于2008年非婚生育一女。在女方人生最宝贵的时光里,给女方身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巨大伤害。现男方表示忏悔,并自愿向女方支付60万元,作为损害赔偿款,以期尽量弥补给女方造成的伤害。”

后来,秦建拒绝支付60万元。王芳于2012年把他告到重庆市永川区法院。法院认为,王芳是受到欺骗和蒙蔽的善意第三者,分手协议有效,判令秦建支付60万元。秦建上诉到重庆市中级法院。

中院的法官认为,王芳的确被哄骗做了第三者,这一点两人在分手协议上已达成共识,秦建也签字认可。秦建隐瞒已婚实情,给王芳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这笔钱不能算是为解除不道德关系而支付的分手费,而应该视为秦建就王芳受到的伤害自愿给付的补偿款。王芳被骗生孩子,也是需要保护的弱势一方,给她一定的补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德。另外,法院查明,秦建的婚前个人财产足以支付60万元,这笔钱可以用他的个人财产支付,不会损害他妻子的利益。于是,法院做出判决:协议有效,秦建按照协议如数支付60万元。

同样是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法院的判决为何如此不同?哪个判决更合理?

有请本刊陪审团!

陪审员观点抢先看

汪  淼:从女性的角度讲,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对丈夫的婚外情人进行补偿。如果仅因无辜就可以获得赔偿,那谁又来保障无辜的妻子们呢?

谭伟航:男人出轨,无论原因如何,多半还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如果对这种男人有所期待,就容易陷入身心俱损的危险。

苏  航: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分手费协议,无论“第三者”是否知道男方已有家室。因为法院不能排除这种可能:男方和第三者串通一气,损害妻子的利益,同时更要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

徐  颖:法院在处理分手费上并非一刀切,但无论如何认定,合法婚姻中的妻子都是最无辜的受害者。所以妻子们要针对自己的婚姻状况,选择适宜的方法保护自己。

 

QQ图片20141022104817汪淼   国企员工

1号陪审员:请不要以无辜做借口

看完两个案例,我更认可第一个判决。从女性角度讲,无论有怎样的理由,都不能接受对丈夫的婚外情人进行补偿。

虽然王芳的遭遇令人同情,被秦建欺骗还未婚生女,但仅因无辜就可以获得赔偿,那对于一直不知情的秦建的妻子,谁又能保障她的利益?

假如她得知丈夫背叛自己后,想要离婚,并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却发现夫妻之间并没有共同财产,而本可以用来补偿自己的那笔丈夫的婚前财产,却被法院判给了王芳。此时,对同样无辜的妻子来说,如何面对未来的生活,才更值得关注。

我认为,像王芳这样容易被骗的女性并不常见,特别是在同居五年的情况下。已育有一女,却不要求结婚,这很违反常态。一个不肯对伴侣、孩子负责的男人,难道他不值得怀疑吗?

我有一个女性朋友,也是在与男友小刚同居期间意外怀孕。与秦建不同的是,小刚立刻通知亲朋好友,让大家帮忙尽快举办婚礼。婚后孩子出生,两人的关系更加亲密,小刚将自己所有的收入交给妻子打理,甚至手机通讯录里的联系人名单也与妻子共享。我曾问过小刚,为何如此“不设防”,他的回答很简单,只希望妻子能够安心。

可见,一个男人表现爱的方式有很多种,他可以正直坦诚,也可以善良宽容。但一个在女友怀孕后,都不能给予婚姻的男人,又如何认定他有责任感?换句话说,遇到一个没有责任感的男人,盲目托付,只会伤害自己。

王芳认为自己在人生最宝贵的时光里,身心都受到了伤害,可也正是因为她的这种“无知”,伤害了一个无辜的妻子,也让自己的孩子成长在不完整的家庭里。

法院对她做出的经济补偿,也许考虑到她还要照顾孩子。可是,在今后的日子里,每当她想起曾经破坏过别人家庭,甚至自己孩子的父亲是一个欺骗、伤害她的男人,难道不会内疚和自责吗?也许,这才是挥之不去又无形的惩罚吧,可悲也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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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伟航  IT工作者

2号陪审员:看清男人,别看轻自己

其实作为男人,一旦发生婚外情,不能仅仅归罪于他不负责任。即使外面有许多诱惑,但如果自己的婚姻不存在问题,是很难走到背叛家庭这一步的。当然,这一说法仅限于虽然出轨,可对家庭还是留恋的那部分人。一旦出轨事实暴露,他们既心怀对妻子的内疚,又要面对情人的追偿。

有句话说,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其实不无道理。男人从出轨那一刻开始,就已经做好了被发现的准备,所以他们隐瞒、欺骗,常常用一个谎言掩盖另一个谎言,努力权衡各种利弊,以期将这种状态尽量延长。

当自己厌倦了左右逢迎,或谎言被戳穿,势必首先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前有王凯后有秦建,选择用一纸协议来摆脱情人的纠缠。无论是情人威胁,还是心怀内疚,能暂时撇清关系才是最重要的。

我很认同两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

也许张丽雅在七年的时间里,一直期待王凯能离婚迎娶自己,但她确实高估了一个出轨男人的品行。长时间陷入感情纠葛里的男人,之所以犹豫不决,是因为眼前的女人不值得他奋不顾身,失去已经拥有的一切。与之谈未来,机会渺茫。

至于王芳,用自己五年的青春和一个孩子,换来了金钱的补偿。这种无辜的代价,60万元其实不足以买断。纵使人们同情弱者,以后她们母女还是要自己面对生活,其中的苦乐,只能冷暖自知。秦建最终失去了金钱,也算是受到了惩罚。

在此奉劝女性朋友们,男人出轨,无论原因如何,多半还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且他们骨子里并不会尊重婚外情的对象。如果对这种男人有所期待,就容易陷入身心俱损的危险。所以,仔细观察身边的男人,已婚和未婚总会存在些许痕迹。别做伤害别人的人,更要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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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航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3号陪审员:细说婚外情补偿协议

其实婚外情补偿协议是违背公序良俗,而且毫无法律依据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这种协议,无论“第三者”是否知道男方已有家室。因为法院不能排除这种可能:男方和第三者串通一气,损害妻子的利益。

现实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出现:女方要求男方给分手费,男方写下欠条。名为欠款,实为分手补偿。对于这种欠条法院会谨慎处理:如果男方不认可该欠条,主张两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这笔钱只是“分手费”,在女方无法提供双方此前曾经发生借贷的证据时,法院可能会认定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那么这张欠条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不会认可。即使男方一口承认,在法官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也会对双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查。

确实有一些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已婚男子同居,也就是“被第三者”。她们很有可能是无辜的,但法院一般也无法保护她们对“婚外情分手费”或“婚外情补偿款”的要求。即使在分手协议中写明女方不知情,男方自愿给补偿款,法院原则上也不会支持这份协议。因为相对于第三者,法院要优先保护合法妻子的利益。

法院支持的婚外情补偿协议,都有比较特殊的案情:

比如,在个别案子里,双方同居了几年甚至十几年,还生了孩子。女方一直对男方有家室毫不知情。如果确实能证明女方不知情,法院会从公平原则出发,酌情支持部分补偿款。但这是特别极端的案例,并不多见。毕竟按常理,两人朝夕相处那么多年,如果男方有婚姻有家庭,女方不太可能毫无察觉。

这些“被第三者”的女性,她们的权益怎样维护?什么样的协议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第一,如果双方有孩子,协议写明钱是给孩子的,法院一般会支持。第二,如果双方订立的是“同居财产分割协议”,分割的是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与他人没有关系,法院一般也会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给孩子的钱、同居分割的钱,必须是男方的个人财产。比如,男方婚前的房、车、存款,或是男方将婚前所拥有的房产在婚后售出,从而取得的收入。

如果以上协议支配不是男方婚前财产,而是他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男方的妻子照样可以到法院要求协议无效。即便女方已经把钱拿到手了,一般也需要全部返还。

所以恋爱时还是要了解清楚对方是否有家室,以免赔上青春,又让自己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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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颖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号陪审员:协议有差别,妻子最无辜

工作中,经常有人向我咨询“青春损失费”和“分手费”的问题。有些发生在未婚男女之间,有些则发生在一方或双方已婚的男女之间。前面两个案件涉及的是已婚男性和未婚女性,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比较多。

虽然张丽雅和王芳的故事相似,两人也都将“分手协议”诉诸法律,但法院驳回了张丽雅对于“青春损失费”的请求,却支持了王芳索要的“损害赔偿款”。为什么相似的案件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分析一下这两个案件的不同之处,答案就会水落石出。

张丽雅要求王凯支付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青春损失费不是法律名词,法律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青春损失的范围很难界定,自然难以得到支持。而且,张丽雅和王凯为解除不正当关系约定青春损失费,本身就有悖公序良俗,损害了妻子崔波的财产权益和配偶权利。

相比之下,王芳和秦建的协议就“合理”许多,不仅明确记载了秦建欺骗王芳,迫使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同居生了孩子,还证明秦建是自愿支付损害赔偿款。损害赔偿款不同于青春损失费,是法律允许的。更重要的,法院是在查证秦建的婚前个人财产足以支付赔偿的前提下,才认定协议有效。这样的判决既弥补了秦建给王芳造成的身心伤害,也是对秦建欺骗他人感情的否定和制裁,而且一般不会影响秦建妻子的利益。

可以看出,虽然名义上都是给第三者的“分手费”,但法院在处理上并非“一刀切”,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过,无论法律如何认定,合法婚姻中的妻子都是最无辜的受害者。第一个案子里的崔波就是典型的例子。为了家庭和孩子,她忍受着丈夫的不忠,却被第三者告上了法庭。

所以,法院在处理这种案件时都会综合考虑分手费的性质,慎重判断协议是否损害了妻子的财产权利。发生这种情况时,妻子也应该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崔波生完第一个孩子就发现了丈夫的种种不对劲儿。像她这样为保全家庭而让步的女性很多,这些善良的妻子该如何保护自己?

我建议各位女性,如果遇到了类似情况,一定不要因为一时之气而做出极端的举动,应当先让自己冷静下来,然后与丈夫沟通,了解他感情和想法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要争取掌握家庭和丈夫的经济状况,比如收入和支出、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丈夫的对外投资等,避免将来发生问题时对财务状况一无所知。

如果丈夫已经承认婚外情,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妻子可以要求将房子、车辆、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登记在自己或者双方名下,防止丈夫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事态严重时,妻子还可以开诚布公地把自己的顾虑告诉丈夫,与他签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内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

如果妻子发现丈夫挥霍夫妻财产,为第三者消费,或者将财产转移给第三者,甚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婚内财产分割。一旦丈夫被第三者告上法庭索要分手费,妻子则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以丈夫擅自处分夫妻财产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约定分手费的协议无效。

这些方法都能保护妻子的财产权益,不过婚姻真的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所以妻子们还是要针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在不同的时机选择适宜的做法。

此外,发现丈夫有不忠行为时,妻子应当特别留心。挽回丈夫、维系家庭是关键,但也要注意收集一些证据。比如,丈夫写的保证书、通话记录、手机信息、与第三者的分手协议,等等。这些都可以证明丈夫有过错,万一两人因此离婚,可以要求多分共同财产。如果丈夫持续稳定地与异性保持同居关系,妻子还有权在离婚时提出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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