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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上加备注,婚前财产分一半

法律帮助 2016-02-19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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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为结婚证上多了一行备注,离婚时男方的婚前财产就要分给女方一半。这其中的原因你了解吗?文/秦铃

同居生孩子,落户有点难

2005年初,张兵从吉林一所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只身来北京闯荡。多次应聘失败后,他在市郊一家电器厂找到工作。刚入职的时候,他住在电器厂的集体宿舍里,月工资不到千元,生活看不到希望。

在人生最沮丧的日子里,张兵遇到李月。21岁的李月刚刚大专毕业,小张兵三岁,也是新来的职工。更巧的是,他们还是同乡,两人初识就倍感亲切,很快便谈起了恋爱。

热恋中的他们在单位附近租房同居,没过多久李月就怀了孕。她欣喜地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张兵,张兵却闷闷不乐。他不希望女友这么早生孩子,理由是养孩子会耽误事业,也让生活变得拮据。

李月对张兵很失望,她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张兵只好妥协。2006年3月,李月产下一女。见到女儿的那一刻,张兵激动不已,心里暗暗感激李月。

为了女儿,张兵决定结婚,但他心里打着小算盘:两人婚后肯定要买房,与其婚后买,还不如婚前就把房子买了,这样一来,房子就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万一有什么变故,也是留给女儿,李月别想分走。

2006年8月,张兵东拼西凑借来钱,没和李月商量就买了一套二手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看到男友拿着只有他一个人名字的房本回家,李月心里很不舒服。看出了李月的不满,张兵提出领证结婚,李月瞬间喜笑颜开。

年底,两人简单筹备后就赶回吉林老家摆了婚宴,顺便给9个月大的女儿上户口。

可是由于张兵和李月尚未领取结婚证,女儿无法落户。为让孩子成功落户,二人在2007年1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

登记时,李月要求工作人员在结婚证上备注他们的同居日期。工作人员征求张兵的意见后,在结婚证上备注了一行小字:“补办登记,开始同居日期为2005年5月1日”。

离婚争房产,妻子受保护

领证结婚后,李月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张兵的事业稳步上升,成了电器厂分厂的负责人。一家人度过了几年幸福时光。

逐渐地,张兵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李月的心开始不踏实。丈夫的日益冷淡让她不安,却不敢贸然询问。她没有收入,张兵每月只给她一笔有限的生活费。她真怕问出蛛丝马迹,却没有勇气面对。

2013年,张兵被调到电器公司另一分厂做负责人,为了方便上班,公司给他在新厂附近准备了一套公寓。张兵以此做为借口从家中搬出来,入住公寓。两年后,张兵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把李月告到通州区法院,要求离婚。

在法庭上张兵表示,和李月已经分居两年,感情彻底破裂,坚持要离婚。另外,他名下的那套房是婚前买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此时李月才明白张兵在婚前匆忙购房的目的。

心灰意冷的李月同意离婚,但她告诉法官,张兵买房时他们正在同居,房子应该有她的一份。李月的陈述让法官注意到了两人结婚证上的那行备注。

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先同居,后领结婚证,那么婚姻效力应从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这里的实质要件,指的是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依照结婚证上的备注,张兵和李月2007年1月5日登记结婚,开始同居日期为2005年5月1日。两人当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从2005年5月1日起,双方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效力应从那一天算起。

如此一来,张兵在2006年8月购买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两人婚后共同财产各半,张兵婚前购买的房产由于是在同居期间购买,虽只登记在张兵名下,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月享有一半份额,张兵应支付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补办登记;补办登记后,婚姻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即双方均达法定婚龄。

专家提醒:结婚证是否加备注,并无统一规定

法官提示:案子的主审法官表示,婚姻效力一般从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领证前取得的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未婚同居的情况不少,婚姻法因此特别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补办登记;补办登记后,婚姻的效力从双方均达法定婚龄时起算。

在具体操作中,婚姻登记部门不会主动在结婚证上备注同居日期,只有申请人主动提出、男女双方都认可、登记处觉得确实有必要,才会备注。

那么,先同居后结婚的情侣们是否有必要在结婚证上加备注呢?法官认为,这种做法纯属自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当初是出于结婚目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同居期间两人财产混在一起不分你我,那么为保护财产,可以在结婚证上备注。同居日期的备注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可由双方自行选择,决定后与登记部门协商。

但是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婚证上备注同居日期,能更早地确认婚姻效力,又是证明孩子身份的证据之一。结婚证上加备注,可以帮助子女落户。

当然,结婚证上的备注也可能带来一些不便,比如隐私问题。所以,双方要从自身权益出发,自主选择。

民政局解读:对于结婚证在何种情况下能备注、如何备注,是否有统一规定,记者分别咨询了北京市民政局以及吉林省白城市民政局。

白城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先同居后结婚,要求在结婚证上备注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牵扯到财产和孩子,工作人员认为确有必要,会备注,这不违反法律法规。但对于如何备注,并无明确规定,婚姻登记人员自行掌握。

不过北京市民政局表示,对于此类要求,北京市婚姻登记部门一般会回绝。但如果孩子无法上户口,工作人员可能会根据具体问题上报后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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