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打官司只为房产证上加名
案例:
广东佛山的贺明芳和鲁海峰已经结婚18年了,认识他们的人都没有想到,一套房子就会让他们对簿公堂。
贺明芳和鲁海峰在佛山市南海区的大沥镇生活。一直以来夫妻俩的关系都很好,日子也从最初的温饱渐渐奔了小康。2006年3月,他们商量着买一套新房子。贺明芳花了不少时间到处看楼盘,最终选中了心仪的房子。
出于对丈夫的信任,挑选结束之后,贺明芳很踏实地“放权”给鲁海峰,所以买房的其他手续和后来办房产证的事都是鲁海峰经手的,贺明芳从头到尾再没有过问。她怎能料到,共同生活十几年的丈夫会在这个时候算计了她一把。
直到2012年初,贺明芳才偶然发现房产证上只有鲁海峰一个人的名字。原来丈夫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并没有把她作为房子的共有权人进行登记。虽然不愿意相信鲁海峰是有意为之,但贺明芳很清楚,这件事的发生绝对不可能是丈夫的一时疏忽,所以她很生气地跟鲁海峰理论起来。
在贺明芳看来,夫妻之间讲的就是互相信任。因为她信任鲁海峰,所以把买房办手续的事情统统交给他处理,但丈夫却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这不仅辜负了她的信任,也伤害了她的利益。
房子是自己亲自选的,是在婚姻期间买的,怎么算都应该有自己一半,所以贺明芳多次跟鲁海峰商量,希望能在房产证上写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可鲁海峰不允许,态度还很坚决。
丈夫对此事的反应让贺明芳大失所望。虽然从法律上讲自己拥有房子一半的产权,但贺明芳却无法安心。万一哪天鲁海峰起了外心,擅自把房子卖了或者送人,即便法律承认她的权利,她想保住自己的那份财产可能也要面对困难和麻烦。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为了避免后患,贺明芳将鲁海峰告到了南海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子属于她和鲁海峰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二分之一,并且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
被妻子告上法庭,鲁海峰又气又恼,认为贺明芳的要求不合情理,当庭提出了反驳。他说房子虽然是在婚姻期间买的,但所有购房款都来自他的收入,也是他支付的,而且房子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这件事贺明芳在买房时就已经知情,等于早已默认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贺明芳在起诉状中说近期才知道房产证上没有她的名字,其实并不属实。
不过法院认为,无论买房的钱是谁赚的、谁出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子既然是在婚姻期间买的,贺明芳的请求就合法合理。2012年5月,法院判决房子属于贺明芳和鲁海峰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鲁海峰要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贺明芳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登记,在房产证上加贺明芳的名字,将她登记为共有权人。
说法:
鲁海峰显然不了解法律,竟不知婚姻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他是家里的经济支柱,钱和房子也都有贺明芳一份。然而,在自己家的房产证上给自己加个名字本来应该是件很容易的事,贺明芳为什么非得上法院告丈夫呢?难道就不能直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加名手续吗?
上法院其实是贺明芳唯一的选择,这是因为鲁海峰不同意在房产证上给她加名。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子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又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另一个人可以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但办理的方法视情况而定。
如果夫妻俩经过协商都同意加名,完全可以带齐相关的证件和资料,自行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办手续。但若其中一个人不愿意配合,另一个人就得像贺明芳一样告上法院了。因为夫妻二人此时意见不统一,等于是对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有产生了分歧。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管理部门无法判断房子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因此不能改变原有的房屋产权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后,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子不一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而一旦出现纠纷,只有法院的判决才能确定房子的归属,也只有拿到法院的确权判决,房产管理部门才会办理加名登记。
而且打这种确权官司可不只是走个法律程序,所以准备证据也很重要。因为房子是婚后买的,法院一般会先推定房子属于夫妻共有,如果两人都承认,法院会直接判决,但如果其中一人提出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就要拿出证据,比如证明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资或者完全是自己用婚前财产买的。而另一个人如果要推翻这些证据,就要用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单据等来证明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