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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然搞加盟,惹麻烦得不偿失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叶青
法律帮助 2012-12-20 10:28:00

扩大经营,效仿大牌搞加盟
广西柳州有一家“罗氏鸭脚轩”。那里的卤鸭脚、螺狮粉和各种卤菜味美价廉,赢得了众多食客的青睐。大家口口相传,小店名声鹊起,每天都有不少人慕名前来品尝,回头客更是越来越多,所以生意非常红火。
这家店的经营者是一对婆媳。婆婆罗淑娟经过多年的摸索尝试和经验积累,掌握了一套制作卤鸭脚的精湛技术,她做的螺狮粉和其他卤菜也别有风味,都是招揽客人的法宝。媳妇吴燕萍则负责店铺的日常管理和账目收支。
2010年,为了扩大经营,罗淑娟和儿媳准备效仿大品牌的餐饮机构,搞连锁加盟,让加盟者使用她们的制作技术、招牌和经营模式,既能增加收入,也能扩大宣传、打响品牌。
婆媳俩达成共识之后,罗淑娟便找人给小店制作了新招牌,在上面标注了加盟电话。她希望感兴趣的人能够加入自己的生意,一来让更多的人品尝到“罗氏菜肴”的独特风味,二来也让她的制作技术得以传承。
自从罗淑娟把加盟电话写进广告招牌,经常有人找上门来要求加盟。但罗淑娟并非来者不拒,而是有着自己的标准和要求。她不仅希望加盟者能够专心经营,更希望他们真正喜欢制作卤味。这样才能不枉费她传授的技术,保全她们婆媳创下的金字招牌。
2011年春天,30岁的程远新慕名来到罗淑娟的店。程远新一直想自己开店做生意。但餐饮这一行,入行容易,经营好却实属不易,所以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看到罗淑娟店里宾客盈门,生意火爆,联想到报纸上“日销鸭脚千余只”的宣传报道,再经过几天的实地考察,程远新动心了。罗淑娟的成功经验刺激了他的创业欲望。他心里盘算,“罗氏鸭脚轩”的收益应该相当可观,加之这个牌子在当地够响,加盟值得一试。
与程远新长谈之后,罗淑娟也觉得他是个可以合作的人选。于是他们进一步商谈了加盟条件,并且签订了一份加盟协议书。程远新还向罗淑娟支付了2万元的加盟费。
开加盟店的第一步,就是学习正宗的“罗氏技术”。罗淑娟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程远新传授了自己制作螺蛳粉和卤菜的独家秘方。程远新早就从媒体上得知,罗淑娟最初是从卤鸭脚起家,后来发展到经营螺蛳粉和各种卤菜,一直深得食客喜爱,所以他特别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
三个月后,程远新学成出师。他在柳江县基隆开发区租了一间门面房,按加盟协议的约定,根据罗淑娟的要求对店面进行了设计和装潢,然后到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作为“罗氏鸭脚轩”的加盟店,程远新的店名是“柳州市罗氏鸭脚轩基隆分店”。
 
出师未捷,金字招牌用不得
程远新原本以为,依靠“罗氏鸭脚轩”这块金字招牌,他的加盟店一定财源滚滚。罗淑娟婆媳也盼望着加盟店能为她们的生意打开新局面。可程远新怎么也没想到,开业不到两个月,店里就出事了。
2011年9月的一天,柳江县柳堡工商所接到群众举报,说程远新使用的招牌涉嫌违法,于是工商执法人员来到程远新的店进行调查。当时程远新不在店里,执法人员告诉他的员工,程远新使用的店名不合法,让员工们通知他把招牌取下来,而且以后都不许再挂这个招牌。
得知该消息的程远新疑惑不已。他跟罗淑娟签了正式的加盟协议,也交了加盟费,怎么就不能挂加盟店的招牌呢?带着满腹的疑问,程远新来到了柳堡工商所,想要给自己讨个说法。
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给了程远新这样的答复:罗淑娟婆媳的“罗氏鸭脚轩”属于个体经营,也就是个体户。因为不是企业,所以不具备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特许、加盟、连锁经营的条件,程远新也就不能使用“柳州市罗氏鸭脚轩基隆分店”的名称。如果程远新想继续开店,必须更换招牌,不能以加盟店的名义经营。
程远新心里凉了半截。没了“罗氏鸭脚轩”的招牌,生意还能有保障吗?而且如果不用这块招牌,自己的加盟费岂不是白交了?
在工商所了解情况时,程远新发现,柳江县另外一家饭店的老板赵菁菁和他有着同样的遭遇,而且由于同样的原因,也被工商部门勒令更名。
程远新感到很纳闷,如果“罗氏鸭脚轩”是个体经营,不能开设加盟店,罗淑娟又为什么让他们加盟呢?程远新找到赵菁菁,两人一商量,决定去找罗淑娟问个究竟。
直到程远新和赵菁菁找上门,说明来意和前因后果,罗淑娟才恍然大悟。原来个体户不能开加盟店!对于因为自己不了解法律而给两人带来的麻烦,罗淑娟感到很遗憾。可当程远新提出终止加盟协议,让她返还加盟费时,她却立即表示反对。
罗淑娟认为,事已至此,程远新和赵菁菁虽然不能加盟,但已经学到了她的卤菜技术,完全可以独立开店,而她收2万元作为学费也是理所应当的。“我把整套技术都毫无保留地传授给了你们,你们却要我还钱,这不合道理!”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罗淑娟自然不能吃这个亏。
程远新和赵菁菁不以为然。他们据理力争:“学费是学费,加盟费是加盟费,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如果是交学费,按照市场价,最多也就是两三千元。我们愿意按这个价格付钱。毕竟我们学到了手艺,该给的钱应该给。但2万元的加盟费必须返还。”
 
公堂对峙,开加盟店有条件
由于几次协商都达不成共识,程远新和赵菁菁只好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他们将罗淑娟告到了柳州市中级法院,要求她返还加盟费。
2012年3月,法院开庭。程远新和赵菁菁提出,“罗氏鸭脚轩”既然是以个人名义登记的个体户,不属于企业,不能设立分店或者分支机构,也不具备加盟的条件,他们和罗淑娟之间的加盟协议自然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返还加盟费是理所应当的。
罗淑娟的律师却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虽然在法律上,“罗氏鸭脚轩”没有资格开加盟店,但加盟协议中除了开店,还有其他内容。按照协议,程远新和赵菁菁从罗淑娟那里学到了制作卤菜的技术。这个时候认定协议无效,让罗淑娟退钱,显然有失公平。而且,罗淑娟的烹饪技术和招牌已经成为了她的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价值。程远新和赵菁菁在掌握技术的同时,也已经借用“罗氏鸭脚轩”的知名度进行了经营,算是利用了这些无形资产和价值,所以罗淑娟也有权得到经济上的回报。
个体户突发奇想搞加盟,不料官司找上门。程远新和赵菁菁有他们的不满,罗淑娟也有自己的委屈。而法院讲究的是法律和公平。
罗淑娟向程远新和赵菁菁传授了烹饪技术和经营方法,还要求他们按照总店的装潢标准装修店面,使用统一的名称、菜单、餐具等形象标志,而程远新和赵菁菁也遵守了这些约定。这表明程远新、赵菁菁和“罗氏鸭脚轩”之间,已经具备了加盟经营的特征。但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企业才能从事加盟,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和资格,所以罗淑娟与程远新、赵菁菁的加盟协议违反了法律,是无效的,罗淑娟应该返还加盟费。而鉴于罗淑娟确实向程远新和赵菁菁传授了制作卤菜的技术,基于公平原则,他们应当支付一定的学费。
2012年9月,法院做出判决,罗淑娟返还程远新和赵菁菁每人1.5万元加盟费,另外5000元作为他们学习卤菜技术的学费,归罗淑娟所有。
接到判决书后,罗淑娟心里五味杂陈。开加盟店非但没有给她带来商机和利益,反而让她官司缠身。而她毫无保留地将独门秘方传授给了加盟者,到头来却总共只得到区区1万元的回报。罗淑娟的不懂法给她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她的遭遇对其他人来讲也是一种提醒。
像罗淑娟这样想利用招商加盟扩大经营的大有人在,也有不少人希望通过开加盟店寻找生财之道。然而加盟是有条件的,不明就里地随意尝试很有可能面临麻烦,甚至遭受损失,所以还是事先弄清楚法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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