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离婚情形消失,法院是否会判离?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本刊法律帮助小组
法律帮助
2013-03-28 11:26:00

婚姻法有这样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禁止离婚情形消失,法院是否会判离?
2012年5月,丈夫将我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和丈夫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我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开庭时,已经是2013年初了。在这半年多的时间里,我详细咨询了律师,了解到婚姻法有这样的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联系到我自己的情况,丈夫向法院提起离婚时,我引产才5个月。于是,我将这个情况告诉了法官。中级法院的法官调查清楚后,撤销了原判,把案子发回重审。如今,案子已经重新审理,但此时距我引产已超过了6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禁止离婚的情形已经消失了。可是,我依然不希望离婚。请问: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朱娟娟
朱娟娟朋友:
婚姻法有这样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处于弱势的女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女方在特定时期内身心健康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联系到你的情况,法院受理你丈夫的离婚请求之后,应当予以驳回,而非判决离婚。因此法院的判决有错误,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是对的。但如果重审时查明,你中止妊娠已满6个月,法律规定的禁止离婚情形就消失了。这时,如果法官认定你们夫妻关系确已破裂,那么法院是可以做出离婚判决的。

单凭长期冷战这一点,法官不会直接判离,法官还要结合你们生活中的其他事件判断你们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长期冷战算不算“夫妻感情破裂”?
结婚8年,丈夫和我的感情一直不好,两人一直冷战。我三番五次地找丈夫商量离婚的事,每次都不了了之。他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上提出的苛刻条件让我无法答应。虽然婚姻依旧继续,两人住在同一屋檐下,但从去年开始,我们冷战逐渐升级,谁也不理谁。前不久,我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以长期冷战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丈夫在法庭上承认我们长期冷战,但他却说,我们之间并没有激烈争吵,所以感情并未破裂。我知道,根据法律,法官认为感情确已破裂才会准予离婚,那么长期冷战算不算夫妻感情破裂呢?
孙莉
孙莉朋友:
根据婚姻法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你们之间有以上情形,法院可能会认定你们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但长期冷战是否属于感情破裂,法律没有规定。单凭长期冷战这一点,法官不会直接判离,法官还要结合你们生活中的其他事件判断你们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因此,你需要举出证据证明,冷战不只是长期的,而且是十分严重的,足以严重破坏夫妻感情。比如,你能证明你们长期分居,或者拿出你们以前曾经写过的离婚协议。当然,凭这些可能法官依旧不会判决离婚,那么你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再起诉。当再次起诉离婚时,法官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如果一方在法庭上表明不要求由法院分割住房或其他共同财产,那么法院会认定其已放弃这部分财产,财产归另一方。
放弃房产之后,前夫有权反悔吗?
我和前夫半年前到法院离婚,离婚是他提出来的。起初我不同意,为了尽快离婚,前夫在法庭上主动表示,法院无需对我们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俩名下的那套房子归我。正因他做出了这样的表示,我才同意离婚,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可如今,前夫对当初的决定反悔了,他突然把我告上法庭,请求将那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人一半。当初明明是他主动放弃房子,现在却矢口否认,我对他的做法十分不满。请问:离婚时前夫已经放弃的房产,他还能要回吗?
谢伊妮
谢伊妮朋友:
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法院必须处理的问题。当然,离婚诉讼时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表示,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放弃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权利主张。根据审判实践,如果一方在法庭上表明不要求由法院分割住房或其他共同财产,那么法院会认定其已放弃这部分财产,财产归另一方。
现在你的前夫反悔,除非他能证明,他要求再次分割的房产是离婚后新发现的财产,也就是说,是离婚时你隐匿、转移的财产。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请求。关于你的前夫放弃房产的表示,会在法院当时的判决理由中有阐述,庭审笔录中也有记载,因此你有证明他放弃财产的证据。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近一年,我还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没和前夫离婚的时候,我发现他在外与人同居。我原谅了他,但他不但没有悔改,反而要和我离婚。我不同意离婚,他竟然告到了法院。法官看出我和他的感情确已破裂,于是判决离婚。在2012年1月10日,我接到了离婚判决。虽然我咽不下这口气,但没办法,只能接受现实。如今我已经从失败的婚姻中走出来,但摆脱阴影不代表不计较。我咨询了律师,得知前夫在外与人同居,在这段婚姻当中他是有过错的,我可以要求他赔偿我的精神损失。我在今年1月15日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写明了他在外和人同居的情况,要求他对我进行赔偿。可是离婚已经快一年了,我还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韩月
韩月朋友:
你的前夫婚内与人同居,是有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你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不是必须在离婚的时候提出呢?不是这样的。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无过错方到法院要求离婚,那么其必须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损害赔偿。而你虽然是无过错方,但提出离婚的却是你的丈夫,这种无过错方是被告的情形,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再行要求损害赔偿。
那么这个一年的期限从何时算起呢?应当从离婚判决生效之日算起。你是2012年1月10日接到判决的,从送达之日起计算15天的上诉期,判决才能生效。那么,你的那份离婚判决应当在2012年1月25日生效。你在今年1月15日起诉,并没有超过一年的时效,你可以向前夫要求损害赔偿。
作 答/本刊法律帮助小组 审 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 金俊银 图/姜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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