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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糊签协议,妹妹险失房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姚磊
法律帮助 2012-03-06 14:10:33

案例:
    住在重庆市北碚区的曾维义是一家企业的职工,他和妻子生有一儿一女。1992年秋天,曾维义的妻子因病去世,从此他一个人带着儿女生活。多年后,曾维义退休了。儿子曾强在结婚时决定和父亲一起居住,女儿曾敏嫁人之后,也常回来看望父亲,曾维义的晚年生活过得平静幸福。
    尽管有儿女悉心的照顾,但在2011年3月,曾维义还是因病离开了人世。料理完父亲的后事,曾强开始和妹妹商量父亲的遗产该如何分配。曾维义并没有存款,但却有两套房子,一套位于北碚区的歇马镇,一套位于张家沱。
    对于这两套房子,曾强建议,自己和妹妹一人继承一套。同时,他还拿出了事先写好的遗产继承协议书,里面写明了:第一条,由曾强继承父亲在张家沱的房子;第二条,由曾敏继承父亲在歇马镇的房子。因为相信哥哥,曾敏没有仔细阅读协议书里的内容,就在上面签了字。
    父亲留下两套房子,兄妹俩各继承一套,本无争议。然而,这份看似公平的继承协议,却会让曾家两兄妹闹上了法院。
    在签完继承协议后,曾敏去当地的房管部门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却遭到拒绝。这时,她才注意到在遗产继承协议书的第二条的末尾有“公房”两字。原来,曾强早知道位于歇马镇的房子是“公房”。虽然父亲一直在里面居住,但那套房子并不属于父亲所有。
    得知哥哥将“公房”分给了自己,曾敏感觉受到了欺骗。随后,她多次拿着遗产继承协议书找曾强理论,要求重新修改协议,但曾强却置之不理,原本感情不错的两兄妹也因此闹起了矛盾。
    2011年10月中旬,曾强被妹妹闹烦了,便将妹妹告到了北碚区法院。曾强请求法院确认他和妹妹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在法庭上,曾敏告诉法官,签协议时她并不知道父亲居住的那套房子属于公房。曾敏表示,公房不属于父亲的遗产,父亲的遗产只有那套位于张家沱的房子,所以她现在应该和哥哥平分那套住房。
    听完妹妹的话,曾强在法庭上吵了起来。在曾强看来,协议里他已经写明了位于马歇镇的房子是公房,可妹妹签了协议又反悔,完全不诚信。曾强还说,妹妹继承的房子,虽然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她仍可以继承房子的承租权,继续在里面居住。
    曾强的这种说法对吗?曾家兄妹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有效吗?法官审理后认为,位于歇马镇的房子属于公房,不属于曾维义的遗产,所以在遗产继承协议书里关于曾敏继承这套房子的约定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曾强按协议约定继承父亲唯一的房屋,对曾敏而言是显失公平的。法院判决曾家兄妹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无效,曾敏与哥哥平分父亲位于张家沱的房屋。


说法:
    拿到法院的判决后,曾敏感到了一丝欣慰,曾强却很失落。法官表示,确认曾家兄妹遗产继承协议书是否有效,关键要弄清两个问题,一是公房能不能继承,二是兄妹是否应该平分父亲的遗产。
    在这个案子中,曾敏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却遭到了拒绝。这是因为,公房属于国家所有,而北碚区房管部门作为出租人只是将公房租给了曾维义。所以说,公房不是曾维义的个人财产,曾敏自然也就不能继承。
    在法庭审理的时候,曾强提出,妹妹可以继承父亲对公房的承租权,继续在房子里居住。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按照规定,公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但只能由与租房人生前一起居住的人来继承。也就是说,曾强一直和父亲在一起居住,所以在曾维义去世后,只有曾强可以继承公房的承租权,继续在房子里居住,曾敏是不能在里面居住的。
    所以说,在曾家兄妹的遗产继承协议书中,由曾敏继承公房是无效的条款。那么,在曾敏继承公房无效的情况下,由曾强来继承位于张家沱的房子,就显失公平了。于是,法院最终认定曾家兄妹的遗产继承协议无效,并判决由曾家兄妹共同继承位于张家沱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