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变更抚养,孩子享有发言权

来源:中国妇女作者:苏露
法律帮助 2020-12-15 15:50:38

父母离婚后,女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可到了青春期,女儿叛逆频繁和母亲争吵,不想和母亲一起生活,向法院提出了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快乐成长,法律护航


案例:


江苏省启东市的葛丽和张大志相恋后登记结婚,并生下女儿小雨。2007年葛丽提出离婚,张大志想挽留,但葛丽态度坚决,并承诺独自抚养女儿。


2009年张大志认识了客户杨雪,他隐瞒婚史追求杨雪。两人于2010年结婚,并在同年生下了一个男孩。


2011年10月的一天,他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原来是多年未见的小雨向他索要生活费。直到这时,杨雪才知道张大志曾经结过婚,并且有孩子。


杨雪很生气,但丈夫一再诚恳道歉,最终她原谅了丈夫,也同意张大志与前妻共同承担小雨的生活费。不过杨雪也亮出了底线,那就是不能和小雨共同生活。妻子的宽容,让张大志倍感惭愧。他更加努力工作,想多赚些钱弥补杨雪和儿子,他和杨雪还将家中的房子换成学区房。


转眼到了2019年,小雨已经14岁。由于父母常年不在身边陪伴和教育,她的性格十分叛逆。每次葛丽询问小雨的学习情况,母女俩都会发生争吵。


 2019年8月,小雨来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得知女儿的决定后,张大志震惊不已。他告诉法官,小雨一定是受葛丽教唆,来破坏他的家庭。张大志表示,他不是逃避责任,如果让小雨和他共同生活,杨雪很可能会提出离婚,自己的新家就散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后,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父母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如今小雨已14岁,具备一定的辨识和责任能力,她根据父母现状和自身意愿,明确要求跟随父亲生活。相比于葛丽,张大志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于是,法院判决变更小雨抚养权给张大志。接到判决书后,张大志不服,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0月,南通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张大志以其再婚并维持新家庭为由拒绝小雨的请求,缺乏依据。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判。


 说法


父母不能推责,孩子可以选择


南通市中级法院高雁法官解释说,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张大志以其组建了新的家庭为由不愿意接纳小雨,违背了为人父母的职责。


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民法典》将子女抚养意愿的参考年龄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小雨年满14周岁,因为青春叛逆,经常与母亲争吵。子女叛逆无法管教并不属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所以如果葛丽因为女儿不好管教,提出变更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 民法典
关键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