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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孙费”,到底该不该给?

作者:文/孟珊
法律帮助 2021-05-08 15:56:54

女儿没有工作,女婿对孩子不闻不问,姥姥姥爷承担了孩子的生活开支。女儿离婚之后,老人走上法庭,索要十余万元“带孙费”。

家人相伴,享受天伦之乐

老人帮子女带孩子,在生活中司空见惯,被很多人认为是理所应当。然而近期,家住四川德阳的刘卫国老人,却将女儿刘梦婷及前女婿周旺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带孙费”。

外孙女出生,女婿不闻不问

刘梦婷和周旺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周旺由于工作原因被调到外地,只能利用节假日回家与刘梦婷团聚。聚少离多的生活并未冲淡新婚的甜蜜,不久刘梦婷怀孕。

由于刘梦婷家境优越,丈夫收入也不低,她怀孕后便辞职了。不过,女儿出生,一些问题接踵而至:周旺长期在外,刘梦婷一个人带孩子忙不过来,该怎么办呢?

为了女儿的小家庭,年逾六旬的刘卫国和老伴放弃安逸的退休生活,肩负起照顾外孙女的任务,刘梦婷搬去和父母同住。由于她没有收入,孩子的日常开支和医疗费用等都落在了刘卫国夫妇身上。

与此同时,长期分居两地对于夫妻感情的影响也在逐渐显露。一开始周旺还会偶尔回家看看女儿,后来周旺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而且也不给家中汇钱,似乎遗忘了妻子和女儿的存在。

刘梦婷曾多次和周旺沟通,没想到他对孩子姥姥姥爷的辛苦付出毫不感恩,还说这是由于刘梦婷家境优越,抚养外孙女是他们的义务。觉得日子实在没法过下去了,2019年10月在孩子3岁时,刘梦婷和周旺离婚,孩子判归刘梦婷抚养,周旺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周旺的态度让刘卫国夫妇十分寒心,他们觉得自己对外孙女管吃管穿,并非“理所当然”。孩子出生后,周旺未尽过做父亲的责任,应作出补偿。

女儿离婚后,刘卫国夫妇原以为前女婿的态度会有所改变,起码定期来看看孩子。可是一年过去了,周旺依然没来看过孩子,还多次在与刘梦婷的交涉过程中,对两位老人横加指责。他认为,在刘梦婷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刘卫国夫妇应当承担孩子的一部分养育费用。

无奈之下,2021年3月,刘卫国将外孙女的监护人,即刘梦婷和周旺告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要求两人支付外孙女出生以来,自己为其垫付的医疗和生活费8万余元,同时支付照顾外孙女所产生的“带孙费”4万元。

父母有能力,隔代无义务

法庭上,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做了释法工作。对于刘梦婷无收入,其父母是否应当承担外孙女的生活费等问题,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因此,只有在父母已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义务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

这里的“父母无力抚养”,不是指有劳动能力而不去工作,也不是指在外地工作无法照看孩子,这是法律上的一个特定概念。

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需经民政部门认定。认定时需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等相关证明。

如果生父母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也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由此可见,父母需要在特定的情形之下,才能够被认定为无力抚养。如果父母并非“无力抚养”,那么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则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所负担的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必要生活费用,应当由孩子的父母进行补偿。

法官向双方说理讲法之后,案件达成调解。周旺和刘梦婷向刘卫国支付“带孙费”10万元。这10万元由两人各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