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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口舌之快,招一场纠纷

作者:文/杨长平 图/吉吉吉
法律帮助 2021-06-01 16:15:31

两人因为意见分歧产生矛盾。一人在微信聊天群发布另一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对其的侮辱性字眼。没想到,矛盾不但没解决,还导致纠纷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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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分歧,引起纠纷

杨月月与林美萍都是小区业委会成员。两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分歧,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因有人曾经骂杨月月“下三滥”,林美萍便在业主微信群中,以“下三滥”称呼杨月月,还将杨月月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后,发到有数百人的业主聊天群中。复印件上杨月月写明:“仅用作不得另作他用。”

杨月月气愤至极,到公证处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随后,她将林美萍告到法院。杨月月认为,林美萍称呼她为“下三滥”的言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此外,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林美萍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林美萍则称,自己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字眼,只是转述,并非故意辱骂,不算侵犯杨月月的名誉权。而杨月月自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以来,身份证虽然未曾公示,但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过,群内的业主们都知晓,所以就算她将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业主群里,也只是重复发布信息,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法院认为,林美萍与杨月月都在小区业委会共事,两人因工作问题产生分歧。林美萍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他人对杨月月的侮辱性称呼,但林美萍并未拿出证据证实。林美萍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杨月月,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杨月月名誉权的侵犯。

而林美萍在业主聊天群里,发布杨月月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虽然杨月月竞选业委会委员时,这些信息已经公开,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规定保护的个人信息。杨月月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不得另作他用”,林美萍选择公布杨月月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并非必要,构成对杨月月个人信息的侵害。

2021年3月,福建厦门思明区法院认定,林美萍使用“下三滥”一词侵犯了杨月月的名誉权,公布杨月月身份证侵犯了个人信息,判决林美萍停止对杨月月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杨月月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并赔偿杨月月公证费等必要支出。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主审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林美萍在业主聊天群里,发布杨月月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信息虽然曾经公示过,但在未征得杨月月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其个人信息并无必要,缺乏正当性,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