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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服务藏猫腻,商家赔三倍

作者:文/陈捷
法律帮助 2021-06-04 14:25:49

怀孕分娩是女人一生中的大事,很多新手妈妈都希望在照顾好宝宝的同时,身体也能够尽快恢复到最佳状态。于是,商家瞅准商机,推出各式产后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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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打着“产后康复”、“关爱女性”的名头,实际却是诱惑女性消费。生活在厦门的一位妈妈,花3.96万元做产后康复后发现无效,将商家告上法庭。没想到,商家竟然声称为其提供的“只是普通按摩保健”。2021年3月,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认定商家构成欺诈,退赔消费者15.84万元。

产后康复,效果不佳

2018年12月,女白领林楠顺产了一个健康的宝宝。产后42天,林楠去做盆底功能检测,医生表示:“盆底肌恢复不好,肌力只有2级,需要做康复治疗,早期治疗效果很好。”随后,医生详细讲解了女性盆底功能损伤等一系列问题。

考虑到医院离家较远,每次去医院挂号也比较麻烦,林楠犯了愁。她上网查询盆底肌修复关键词,网上弹出了一则“产后康复”广告。对方是厦门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广告中宣称:“关爱女性产后康复、以纯正健康的技术手法为女性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绽放女性新光彩。”

看了广告,林楠心动了,按照广告留下的地址,她来到离家不远的一个工作室。现场咨询后,林楠当天就体验了产后康复服务,商家表示可以让她免费体验两天,之后再充值购买服务。

体验了两天,林楠并没有感觉有多大效果,不过对方服务态度不错,称免费体验的只是手法,后期加上配方精油,效果立竿见影。

于是,在第三天,林楠便与对方签订了“产后康复”服务协议,约定对方提供的项目包括趾骨闭合,骨盆、腹直肌等产后康复服务,该服务项目一个疗程为三次,林楠支付了服务费,共计3.96万元。

林楠知道,产后康复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按照商家的说法,做到第二次时就应该见效。可接受第二次康复服务后,林楠还是没有感觉到明显改善,反而是商家总劝说她在反馈记录中签字确认“效果显著”。

还没等到做第三次产后康复,林楠就后悔了。她认为服务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要求提前终止服务合同,生物科技公司将第三次服务的钱退给自己。

可生物科技公司却拿出反馈记录,表示产后康复是有效的,如果林楠想要提前终止合同,那么第三次服务的钱是不能退还的。多次沟通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林楠告到湖里区法院。

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林楠通过体验发现,生物科技公司是没有资质的,更没有医疗和产后康复专业技术知识人员,他们提供的服务没有任何效果,她要求公司返还自己支付的3.96万元,并主张“退一赔三”。

面对林楠的起诉,生物科技公司辩称,公司提供的是人工普通按摩保健服务,这种服务不需要任何医疗资质,按摩也没有标准,不存在欺诈。林楠首次接受服务后是满意的,马上约了次日再做第二次,并在免费体验后签订了服务合同,她在反馈记录中也签字确认“效果显著”。公司还强调,已经向林楠提供了两次服务,且两次服务的费用金额超出了她支付的款项,她无权要求退还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物科技公司在广告和服务协议中约定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认定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属于医疗保健类服务,这种服务的效果理应有相应的医疗辅助数据予以佐证,但公司仅以林楠做完服务后的“自我感受”为主张,证明其达到了服务效果,显然依据不足。另外,公司明确称其提供的仅为人工普通按摩保健服务,显然与其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相吻合。因此,林楠主张生物科技公司构成消费欺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支持了林楠“退一赔三”的诉求。生物科技公司不服,上诉到厦门市中级法院。2021年3月,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解释说,生物科技公司承诺的服务项目包括趾骨闭合,骨盆、腹直肌修复等具有医疗保健性质的服务,但该公司提供的仅为人工普通按摩保健服务,显然与其服务承诺的内容不相吻合。

这个案子一审时,民法典尚未实施,仍适用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生物科技公司明知其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构成消费欺诈。

法官提醒消费者,广告宣传五花八门,要学会甄别,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机构,切莫被忽悠,掉入商家设下的消费陷阱中。

消费维权,索赔有方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受到欺诈,应该如何赔偿?人们耳熟能详的消费维权三倍赔偿、十倍赔偿的规定又该如何运用呢?针对这些日常消费维权的法律要点,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给出了回答。

Q:哪些情况,消费者能获三倍赔偿?

A: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给予赔偿。欺诈行为包括: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但其实是“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

Q:哪些情况,消费者可获十倍赔偿?

A: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获十倍赔偿”的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体表现为: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限量规定超标;食品中含有严禁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不符合要求等。

Q:消费维权,应该如何举证?

A:消费者维权举证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证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证据,如购货发票、服务票据、合同文件等。二是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三是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等。因此,消费者平时购物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小票、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