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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受伤,自甘风险零赔偿

来源:中国妇女作者: 文/王长鹏
法律帮助 2021-08-03 14:29:12

“砰!”激烈的篮球比赛对抗中,两名球员撞在一起。一名球员受伤倒地,随后提起了关于健康权的索赔诉讼。


2021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宣判,立足篮球比赛规则,改判犯规球员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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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死守,犯规致人受伤


孙如彬和杨宏是上海一所大学的学生,他们平时爱打篮球,技术也都不错。


2019年10月,学校组织班级间的篮球比赛,两人分别代表各自的班级参赛。经过一段时间的角逐,两人的班级都进入了八强,比赛的气氛越来越激烈。


两个班级很快在赛场上相遇,孙如彬是进攻方,杨宏为防守方。一声哨响,比赛开始,双方你来我往各不相让,比分进入胶着状态。关键时刻,孙如彬把握机会纵身起跳勇猛上篮,杨宏立马起跳严防死守,未曾想两人却在空中发生了碰撞。孙如彬摔倒在地,疼痛难忍最终没能爬起来。裁判认为杨宏的行为属于故意冲撞,判他犯规。


事故发生后,赛场医护立即将孙如彬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肩撞击伤,多处骨骼和肌肉受损。


为了治疗和康复,除去学生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孙如彬还花费了5.4万元。


想起比赛的过程,孙如彬认为杨宏为了赢得比赛故意犯规,导致他受伤严重,事后也没有道歉。他越想越生气,便请了律师向杨宏索赔医药费5.4万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


杨宏收到起诉书,感到十分疑惑。打篮球过程中,攻守双方进行身体对抗,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他从未听说过受伤的一方会因此向另一方索要赔偿。他认为,打球受伤自己承担,是约定俗成的规矩。更何况,他当时只是为了防守住孙如彬的上篮,并不是为了伤害孙如彬故意犯规。


然而,法院并没有认可“约定俗成”的规矩。法院认为,孙如彬在进攻过程中因杨宏防守致双方发生碰撞而受伤。根据证据显示,杨宏的防守行为属犯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篮球运动是高对抗性、高风险的体育竞技运动,孙如彬明知可能存在受伤的风险仍参加运动,应当对风险本身可能带来的伤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杨宏承担50%的责任,需赔偿2.7万元,同时承担孙如彬的律师费4000元。


还原事实,探明篮球规则


杨宏不服判决,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他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官说明他的犯规行为是符合篮球比赛规则的,不能因为犯规就让他进行赔偿。


两位证人分别是比赛的主裁判林宇老师,具有业余裁判证;负责记录的屈怡然老师,是班级辅导员。


林宇作证说,当时他裁判认定杨宏是违体犯规。赛后负责书写本次篮球赛《情况说明》的屈怡然老师,表示自己只知道比赛的基本规则,但不了解各项犯规的明确定义,在第一份《情况说明》中将杨宏的犯规种类误写为技术犯规。后来又了解当时的情况进行更正,在第二份《情况说明》中将杨宏的犯规种类改正为违体犯规。


技术犯规和违体犯规是什么意思?两者的区别,很可能会影响杨宏是否要承担责任。


为了更好地了解裁判规则,法官与上海篮协取得联系,就案件中所涉及的判罚情况进行咨询。依据相关篮球比赛规则,双方球员在争抢中有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而被吹罚的,属于违体犯规。没有与对方球员产生身体接触的其他所有犯规,都属于技术犯规,例如言语恶劣等。简单来说,在杨宏和孙如彬的冲撞中,如果是技术犯规,杨宏就没有碰触到孙如彬,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上海篮协的专业人员解释说,违体犯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一定是球员,大多数情况下是针对球员所控制的篮球,俗称“对球不对人”。篮球运动属于集体球类竞技运动项目,其最显著特点是具有强力对抗性,出现违体犯规,客观上存在发生人身伤害的风险。也就是说,杨宏防守犯规,给孙如彬造成人身伤害,一定程度上是难以避免的。


需要注意的是,比赛中由于竞争气氛激烈,也可能引发球员之间的对立。违体犯规中也存在“名为对球实则对人”,或者“以假借犯规的行为施行恶意人身伤害”等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球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甄别。如果犯规的目的是伤害球员,就要承担责任。


根据裁判林宇的证言、屈怡然记录的篮球赛《情况说明》,法官没有发现在比赛过程中,杨宏和孙如彬之间存在个人间的对立情况,都属于比赛场上的正常竞技。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两人在比赛之前存在过冲突。


比赛犯规,不能过于苛责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经过调查,还原了事发经过,认定杨宏的防守行为在客观上构成违体犯规。


在两份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中,认可了第二份违体犯规的记录。尽管杨宏的防守行为构成违体犯规,但也不必然让孙如彬有权请求杨宏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说,杨宏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并不是孙如彬起诉时所说的“故意犯规”。对此,应当从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具体行为。杨宏防守违规,但他的动作是正常起跳和拦截,没有例如肘击、膝盖冲击等故意撞击的伤害行为。两人在半空中发生冲撞,孙如彬受伤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是谁都无法预料的。冲撞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孙如彬自行承担。


二是从体育活动的种类特性方面进行判断。任何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该避免伤害他人。然而在比赛中,结合上海篮协专业人员的意见,不应该苛责球员。在篮球比赛竞技对抗的情况下,要求杨宏防守时经过深思熟虑,且必须控制好自己的身体做到合理规范,是不切实际的。


三是从体育活动的举办规格方面进行判断。学校举办的篮球比赛是业余性质,但对比日常玩耍,球员为了班级荣誉更加努力,自然增加了对抗性,风险性也高于日常体育活动。站在比赛立场上,杨宏为了荣誉积极防守,不能苛责他的犯规行为。


综上所述,尽管杨宏在客观上造成了孙如彬身体受伤的结果,但他在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重大过失。事故发生在2019年,中级法院在2021年经过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适用了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2021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改判,杨宏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合理分配责任


除了体育竞技活动,杂技表演、户外探险、极限运动等高风险文体活动,发生意外认定责任时都可能需要考虑自甘风险原则。那么,什么是自甘风险?法律是如何认定的?


对于这些问题,本案主审法官韩朝炜解释说,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者场合,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民法典颁布实施,首次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


法律明文规定自甘风险原则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免除危险文体活动中参加者的一般过失的侵权责任,保障相关文体活动本身所需要的充分的活动自由;二是促进相关文体活动的正常发展,避免过错侵权责任对其产生不当抑制。


自甘风险原则的构成要件,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二是受害人遭受损害;三是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自甘风险原则也有例外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法官提醒说,在参加高风险的文体活动时,一方面要尽量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另一方面切勿意气用事,故意对其他参加者实施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