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假成真,“假离婚”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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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琴莉与赖风明在201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20年3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两套房产及一辆汽车归王琴莉所有,每人抚养一个孩子,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或签字的债权及债务由各自负责。随后,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另外,两人曾在2017年4月签订过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其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与离婚协议基本一致。
离婚后,赖风明却迟迟不肯履行离婚协议,不愿过户两套房产及车辆。无奈之下,王琴莉将赖风明告到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两套房产和汽车归其所有。
赖风明辩称,离婚协议并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当初办理离婚仅是为了达到“假离婚,真逃债”的目的。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给王琴莉,他有权撤销对王琴莉的赠与,应当视为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没有达成一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按平分原则分割,即房产、车辆由双方进行平分,而不应按协议内容指示。
王琴莉则称,赖风明理应知道双方办理登记离婚,以及签订离婚协议书和婚内财产协议书的法律后果。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并没有复婚,可见离婚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情于理赖风明都应履行协议内容。
2020年12月,花都区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其中一套房屋和汽车归王琴莉所有。另一套房产因未取得产权证,权属不明确,且该房产存在其他共有人,共有人之间的占有份额也不明确,所以先不予处理。
王琴莉可待房产权属明晰后,再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赖风明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2月,广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以案说法
有些夫妻通过“假离婚”达到拆迁补偿、购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等目的,并约定目的达成后再复婚。但当一方不愿复婚,“假离婚”变成真离婚时,财产又该如何分割?
从字面意思上看,“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合谋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两人仍自认为是夫妻关系。但是,民法典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由此可见,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有关规定,并没有要求登记机关对夫妻离婚的目的进行审查,也没有要求法庭在作出离婚裁判前对夫妻的离婚目的予以查明,法律没有规定离婚目的对离婚的效力构成影响。因此,“假离婚”并不是法律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并无真假之分,办理了相应的离婚手续,就是离婚。离婚之后,双方另行恋爱、结婚,均不受限制。
离婚协议的本质为合同,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签订离婚协议的,离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予履行的,另一方可告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有可能将财产全部归于一方,债务归于另一方等,这类协议为日后双方产生矛盾埋下了隐患。
另外,从法律上讲,双方已经恢复单身,可以自由恋爱、结婚。在此种情况下,万一离婚后一方有变,弄假成真,另一方则人财两空。即便双方登记复婚,如果双方没有对财产内容重新约定,此前因“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则可能变为另一方的婚前财产,这也为双方复婚后可能再次出现的情感问题和财产纠纷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