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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情我不愿,婚姻也有“后悔权”

作者:文/王奇
法律帮助 2021-09-08 15:41:04

民法典中有关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因与原来婚姻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而备受关注。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享有民法典规定的这项权利呢?

结婚是人生大事,需要你情我愿。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和睦,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赋予了一方“后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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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于压力,无奈结婚

袁安瑜与李宝柱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李宝柱觉得袁安瑜是他喜欢的类型,可袁安瑜却对李宝柱不怎么“来电”。

李宝柱的性格既强势又偏激,袁安瑜越是表现得对他不怎么“感冒”,他越是不肯放弃,并多次提出结婚的要求,都被袁安瑜拒绝了。

其间,李宝柱多次前往袁安瑜的工作单位,强迫她答应结婚。李宝柱还当着众人的面扬言,如果袁安瑜不答应,他便胁迫其一起自杀。最终,在袁安瑜同事的劝阻下,他才冷静下来。幸好袁安瑜的工作单位安装了监控录像,李宝柱的过激行为被录了下来,这也成为袁安瑜日后打官司的重要证据。

不仅如此,李宝柱还去袁安瑜家,以名誉为要挟,要求袁安瑜的父母成全他们的婚事,否则会散布对袁安瑜不利的消息。

最终,2021年1月18日,在李宝柱的穷追不舍下,迫于各种压力,袁安瑜与他登记结婚。婚后,李宝柱的偏执性格越发突显,以至于袁安瑜不敢回到两人的婚房与李宝柱共同生活。一次,为了让袁安瑜跟他回家,李宝柱对袁安瑜强拉硬拽,致使袁安瑜受伤。袁安瑜报了警,警方做了笔录,并对李宝柱进行了批评教育。

此后,袁安瑜惶惶不可终日,不敢再与李宝柱继续生活。在亲友的建议下,她以结婚时受胁迫为由,将李宝柱告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要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法庭上,袁安瑜拿出受胁迫的证据:单位的监控视频以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

法院认为,袁安瑜主观上不同意登记结婚,李宝柱以对她的生命及名誉为要挟,迫使她违背真实意愿与李宝柱办理了结婚登记。李宝柱的行为构成胁迫,两人的婚姻关系属于因胁迫后缔结。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法官解释说,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因胁迫缔结的婚姻关系,严重违背当事人要不要结婚、与谁结婚的自由意志,所以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胁迫结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

这个案子里,袁安瑜拿出了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身体健康及名誉受到李宝柱的胁迫而结婚,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所以法院支持了她的请求。


隐瞒病情,婚后吐真言

由于生活节奏加快,不少情侣选择闪婚,北京的王莉莉就经历了一次闪婚的经历,但结局却让她意想不到。

2020年10月初,王莉莉与孙嘉宇通过相亲网站相识。由于父母催得紧,两人交往了三个多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婚后的生活,并非如其他正常夫妻一样如胶似漆,相反孙嘉宇一直坚持与王莉莉分房居住。十分苦恼的王莉莉质问孙嘉宇,但对方迟迟没有正面回答。

一段时间后,王莉莉忍无可忍。在她的一再追问下,孙嘉宇才说出了实情。原来认识王莉莉之前,孙嘉宇有过一段不为人知的经历。曾经的孙嘉宇生性风流,频繁流连于夜店、酒吧等场所,并与多名女性发生“一夜情”。

之后,孙嘉宇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医,被确诊患了梅毒。

患病后的孙嘉宇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他决定改掉之前的不良生活习惯,找一个贤惠的妻子,携手共度一生。这时,正好遇到王莉莉,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感觉脾气相投,有共同语言,且年龄都比较大,才在父母的催促下快速成婚。其实,孙嘉宇的疾病一直都在持续治疗中,由于病因难以启齿,他始终没有勇气告诉王莉莉实情。

得知真相的王莉莉实在无法接受,不想继续这样的婚姻。于是,她将孙嘉宇告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嘉宇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就被确诊患有梅毒,但未向王莉莉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隐瞒该病情对王莉莉做出是否愿意结婚的决定具有重大影响。2021年5月,法院判决撤销孙嘉宇与王莉莉的婚姻关系。

对于这个结果,法官解释说,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是民法典在原婚姻法规定的“胁迫”作为可撤销事由基础上,新增加的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情形。同时民法典取消了原《婚姻法》第10条第3项作为婚姻无效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这一加一减,既贯彻了婚姻自由原则,同时尊重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结婚自由的权利,又保护了婚姻双方的知情权,尊重了婚姻应建立在夫妻双方诚实互信基础上这一基本原则。

需要提醒的是,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所说的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大疾病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是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是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这个案子里,孙嘉宇明知自身患有重大疾病,而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依据规定,王莉莉可以依法行使婚姻撤销权。


撤销有期限,权益有划分

为了避免婚姻双方处于长期的不确定状态,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对于因为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

如果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期限内,法律赋予一方享有可撤销婚姻的权利,所以对于可行使撤销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那么,被撤销婚姻的财产又要如何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被依法撤销的,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其他的均按共同共有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被撤销婚姻的子女问题,又应当如何解决呢?法官解释说,所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因此而受影响。首先,父母应当对所生子女负抚养、教育义务,若由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其次,子女在父母年老时,也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父母去世的,子女也享有继承权。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婚姻被依法撤销后,若一方胁迫或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对方明显存在过错,另一方不存在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婚姻被撤销后,若此前未有婚史的,则婚姻记录仍为未婚。

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缔结婚姻,这是夫妻幸福、家庭美满的必要条件,也是民法典所倡导的一项重要原则,男女双方在选择自己的另一半时一定要理性择偶,即使婚后发现自己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