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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小圈子里的名誉权

作者:文/刘琼
法律帮助 2021-09-08 15:46:48

微信群虽然属于“特定圈子”,但也属于公共空间。微信群的言论并非不受法律约束,一旦散布侵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梳理了2018年以来受理的涉及网络暴力的案件,其中,91%的案件都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的侵权言论。很多人认为,微信群只是熟人共同构成的“小圈子”,在里面吐槽、发牢骚是很正常的。事实上,微信群中的言论同样受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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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变陌路,粉丝群里吐槽

有些人打赏网络主播,只是闲时娱乐偶尔为之,但有些人却着了魔,不但花掉大量积蓄,还渴望与网络主播谈恋爱。   

苏州的陈翔就迷上了小有名气的主播欢欢,在欢欢的直播间,陈翔出手大方,随着打赏金额的增加,他和欢欢的关系也越来越近。两人先是私下加了微信,随后又互留了电话号码,陈翔还成了欢欢微信粉丝群的群主,对该群进行维护。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翔和欢欢在线下见了面,确定了恋情。但好景不长,因为感情、经济等问题,欢欢最后还是提出分手。

陈翔认为欢欢欺骗了自己,便在粉丝群多次频繁发布欢欢的照片,并发出“与多位异性保持暧昧关系”“私生活不检点”等吐槽言论,还在粉丝群里发布了欢欢的身份证照片、户籍地址及暂住地址。

欢欢以陈翔恶意评论、泄露个人隐私为由将他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公证费2000元和律师费2万元。

庭审中,陈翔辩解称:“我才是受害者,她一开始以谈恋爱为名义,骗我刷礼物,还以结婚为诱饵,导致我多年积攒用于买房的钱供她花销。翻脸后,她不但无情地冷落我,还在粉丝群鼓动粉丝骂我。我没在其他网络平台发表言论,只是在粉丝群里吐槽,目的是为了揭穿她的真面目。”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个案子的粉丝群是由喜欢和支持主播欢欢的人们组成的“社会交际圈”,因此这样的平台构成了社会评价的公众平台。如果有人在这样的平台以侮辱性的语言或者谣言对个人或者特定的群体进行人身攻击,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声誉,就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陈翔用讥讽、谩骂的方式对欢欢进行贬损,其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其所说言论内容属实,属于捏造事实向他人散布,足以导致欢欢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欢欢的名誉权。

2021年初,虎丘区法院对这起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陈翔需在微信粉丝群、直播平台向欢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公证费和律师费合计7000元。


邻里闹纠纷,业主群里互怼

业主群已经成为小区业主们沟通交流、讨论小区公共事务的重要渠道,可苏州的张晓枫在翻阅自家小区业主微信群时,发现竟有人在群内发言称她“恶毒”“人渣”“心理变态”,而发言者正是楼下邻居李芳。张晓枫一气之下,将李芳告到法院。

作为多年的邻居,张晓枫和李芳相处的并不融洽。两人经常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在业主群里互怼,比如李芳会直接@张晓枫,让她换一双拖鞋,称其走路声音太大,影响自己的睡眠。而张晓枫则回复李芳,劝她睡不好觉就去看医生,不要责怪邻居。

2021年初,张晓枫重新装修厨房,由于防水没做好,水管漏水严重,导致楼下李芳家中受损,双方又产生了矛盾。张晓枫认为,两人之间的矛盾可以私下解决,没想到李芳竟在200多人的业主群中,公然发泄私愤,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对她的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

法庭上,李芳辩称:“微信内容确实是我发布的,但是张晓枫家厨房下水管漏水严重,已经导致我家厨房地板严重变形,她还故意影响我睡觉,我已不堪其扰。”

在李芳看来,业主群只是小区业主共同构成的“小圈子”,自己在里面发发牢骚再正常不过了。可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在这个案子中,李芳在业主微信群中多次使用侮辱性词语对张晓枫进行恶意描述,已经构成侵权。因她的言论影响范围仅限于小区业主,2021年4月,虎丘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李芳在小区公告栏张贴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张晓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生意出差错,家长群里造谣

王晴与杨霞的孩子是同班同学,双方在家长群中相熟之后,王晴得知杨霞是做化妆品外贸生意的。2021年3月,王晴的一位朋友要为公司女职工采购大量面膜,出于好心,王晴便为杨霞介绍了这笔生意。

可王晴并不知道,一个月后,这位朋友作为公司法人因为经济纠纷被法院列为老赖。而杨霞寄给该公司的近2万元的面膜,却迟迟要不回货款。

杨霞在家长群中表示,之所以答应做这笔生意,也是看在介绍人是孩子同学的妈妈,可是后来查了官方网站才发现,王晴介绍的朋友根本就是个老赖。不但如此,她还在家长群中@王晴,并发出“希望王晴不要把如此差的人性感染到孩子”“合伙老赖诈骗”等言论。

为此,王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霞在家长群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律师费1万元。王晴告诉法官,当时谈生意的时候,她提醒过杨霞,一定要谨慎考虑,而且还劝杨霞先收30%的预付款。结果现在收不到货款,杨霞居然在家长群里说她是诈骗犯。王晴表示,自己在意的并不是赔偿金,而是在家长群中的声誉。“毕竟是家长群,里面都是讨论孩子的事情,这种言论肯定对我的孩子有影响!”

了解到事情的原委,法官发现双方的问题在于杨霞能否在家长群中向王晴赔礼道歉。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杨霞同意赔礼道歉。2021年6月,杨霞在家长群里向王晴表达歉意,王晴则撤回了起诉。


虚拟的空间,真实的伤害

相较于网民对网络事件发表具有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而言,“粉丝群”、“业主群”、“家长群”等特定圈子中的名誉、隐私纠纷,主要集中于熟人关系,或为邻居或为朋友。这种熟人关系决定了人们一旦成为微信群言论侵权的对象,不仅会对名誉权造成更为直接的侵害,还可能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创伤。

那么,如果自己的名誉和隐私在群中受到了损害,应该掌握哪些维权技巧呢?

首先是对法院的选择。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其次是证据的保全。一方面,对侮辱、诽谤的言论可以及时公证,并且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另一方面,不要忘记向法院提交公证书及发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费用凭证。结合名誉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对方在微信群中道歉,在报刊上道歉,进行书面道歉等,并且附加道歉的要求。同时,也可以主张公证费、律师费等其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再次是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法院会考虑侵权言论的内容、数量、传播范围和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综合认定侵权行为是否对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要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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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聊天,言论有边界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微信群也属于公共场合,在微信群里公开辱骂、谩骂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判决侵权人通过删除微信朋友圈不当言论,并在微信朋友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因名誉受损而遭受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