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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重疾险变成“糊涂险”

来源:中国妇女作者:王莹、丁真子
法律帮助 2021-11-02 16: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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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江苏苏州虎丘区法院梳理了该院近半年审理的重疾险赔付案例。法官发现,从疾病界定理解偏差,到免责条款存在争议,再到提示说明与如实告知真相的难解,“交锋”一直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接连上演……


“重疾”概念复杂难解


“明明就是脑肿瘤,怎么购买的重疾险就是赔不了呢?”韩雪抹着泪对法官说。


韩雪的丈夫刘强是家里的顶梁柱,考虑到丈夫常年工作压力大,为给家庭多份保障,韩雪便为丈夫买了一份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几年后的一天,刘强在吃饭时忽然意识丧失,四肢抽搐。经过抢救,医生诊断其患有右侧颞叶胆脂瘤,并做了开颅切除手术。 


刘强的治疗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销,韩雪翻出了之前购买的重疾险合同,她发现良性脑肿瘤在购买的重疾险理赔范围内。


随后,韩雪又咨询了医生,得知丈夫患的胆脂瘤属于良性脑肿瘤。于是,韩雪满怀希望地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泼了冷水。


保险公司表示,合同中的良性脑肿瘤这一病种,附有一个排除条款: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而如今刘强患的是胆脂瘤,虽然是良性脑肿瘤,但同时属于脑囊肿,因此无法获赔。


缴纳了那么多的保费,如今保险公司却拒赔,韩雪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在2021年初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法庭上,面对韩雪的指责,保险公司辩解说:“这个条款不是我们自己写的,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出台的规范制定的,这是全行业都要使用的条款。” 


韩雪则反驳说,刘强所患的胆脂瘤属于良性脑肿瘤的一种,并未明确列入保障范围的排除情形中;保险合同中有关良性脑肿瘤的定义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对这一条款有两种相反的结论,应该做出对于提供格式条款者,即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法官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向刘强支付保险金8万元。


“如实告知”对错难分


保险投保的过程中,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重疾险也是如此。然而,“如实告知”听起来比较简单,却往往成为重疾险理赔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王鸣在苏州经营一家饭店,平时应酬较多。年过三十之后,他的健康意识提高了,于是找到相识的保险业务员张超,让妻子陈燕作为投保人,为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没想到购买保险一年之后,王鸣不幸确诊肝恶性肿瘤。 


申请理赔时,王鸣和保险公司围绕“投保前是否如实告知”展开了博弈。原来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当天上午,王鸣到医院做体检,B超显示“肝区回声不均匀,右前叶小型实质灶(血管瘤可能),脾脏肿大”。体检后,王鸣将报告交给了医生,医生并没向他告知异常,而王鸣也未察觉自己身体有任何异样。


保险公司认为,王鸣与陈燕在投保接受询问时,故意隐瞒了王鸣脾脏肿大等病情及平时常态化抽烟喝酒的情况,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王鸣则反驳,签订保单是在电脑上操作的,业务员张超提问,他和妻子回答,张超把所有询问事项勾选为“否”,然后让自己和妻子签了字。


其实当时王鸣也不放心,将自己的体检情况告诉了张超,但张超表示没关系,他们都是这么办的。


在法庭上,张超向法官说:“投保单的内容是我问王鸣夫妇后,填写、打勾的。询问事项我大致念给他们听,都是笼统询问。比如,视力障碍或失明、视网膜出血或剥离、视神经病变,我就笼统问眼睛有没有毛病。”

 

法院认为,王鸣和陈燕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双方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这个案子中,投保单中询问事项由保险业务员勾选,且业务员是笼统询问而非逐个问题询问,因此可以认定投保人不存在不告知重要事实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鸣和陈燕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未能证明脾脏肿大等病情和抽烟喝酒,对王鸣患肝恶性肿瘤有严重影响。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王鸣支付保险金49万元。


“等待期确诊”是非难辨


“现在年轻人压力大,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我就给女儿买了一份保险”,家住苏州的黄阿姨没想到,就在几个月前,她还建议姐妹们给儿女买重疾险,几个月之后她正在上大学的女儿唐欣真的患了大病,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


女儿病情稳定后,黄阿姨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0万元重疾保险金及恶性肿瘤保险金,却遭到拒绝。原来,保险合同约定了一个90天等待期,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出现重大疾病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包括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唐欣患病首次确诊就发生在等待期,因而不在理赔范围。


女儿患病本来黄阿姨就焦虑,保险公司拒赔更让她感到气愤。于是,黄阿姨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法庭上,保险公司表示:“唐女士体检时向医生自诉患有甲状腺结节,随后也被医院确诊,这件事发生在等待期内。”“从唐女士的几份病历材料看,甲状腺结节是唐女士所患甲状腺乳头状癌的早期症状。”


唐欣则委屈地表示:“那次因为喉咙红肿去医院看急诊,医生说可能是甲状腺问题,让我做B超检查一下。过一天我又去门诊,向医生重复了急诊医生的话,才说自己可能是甲状腺结节。但后期喉咙不难受了,B超排队人多,我就回学校,没有接受检查,当时并没有确诊。” 


黄阿姨更是感到难以理解:“我投保的是重大疾病,怎么能认定等待期内患甲状腺结节就是甲状腺癌发病呢?何况女儿没有确诊。”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欣虽自诉患甲状腺结节,但未进行B超检查,也未收到医院最后的诊断结论。退一步讲,即便当时唐欣已患甲状腺结节,但甲状腺结节大多数为良性,并非一定会导致甲状腺乳头状癌。保险公司将甲状腺结节认定为甲状腺乳头状癌的症状,因此拒赔,明显不合理。2021年8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躲避重疾险“玄机”


“合同书那么厚,还全都是专业术语,我们哪里看得懂。”几乎每一个到法院打保险理赔官司的人都会说这样的话。的确,厚厚的重疾险合同条款过于专业复杂,甚至暗藏玄机。


虎丘区法院吴娅法官提醒说,很多重疾险投保人往往更在意保费的缴纳,而对于复杂繁琐的理赔条款却不够关心,甚至想当然地认为,只要买了重疾险,得了大病就一定能赔。在销售保险时,很多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也往往怠于对重疾的具体释义、赔付条件等具体合同条款做出详细、清晰的解释。等到重疾发生之时,这些专业而复杂的合同条款便成了横亘在投保人索赔路上的鸿沟。


比如,对于刘强所患的胆脂瘤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双方莫衷一是;而黄阿姨和唐欣也因为合同中看似不起眼的等待期条款,差一点丧失赔付机会。不少家庭选择购买重疾险是为了多一份保障,但是如果不仔细阅读,投保人就可能买成“糊涂险”。 


吴娅法官表示,购买重疾险除了向专业人士请教,仔细阅读了解条款之外,还应注意消费者负有如实告知义务。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如今投保人告知义务并非“单向箭头”,在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同时,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也负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尤其是进入信息化时代,投保人在手机上就可以完成投保流程,保险业务员为了图省事,可能会越俎代庖,代替投保人操作。如果保险业务员没有认真询问、悉心提示、充分解释,投保人没有仔细阅读、谨慎签字,便容易陷入“盲目投保”的境地,产生赔付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