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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找灵感,二次创作受保护

作者:文/唐若愚
法律帮助 2022-12-06 15:52:35

对于网上的各种作品,如果拿来直接使用,可能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以他人的作品为原型进行再创作,是否也侵权呢?

书法爱好者偏爱“连体字”

沈悦是一位书法爱好者,他喜欢从各种网络平台上寻找创作灵感。一天,他在网上看到,有人在书写时将一些成语或俗语中的汉字笔画相连接,从而形成具有独特艺术美感的“连体字”作品。沈悦深受启发,开始创作“连体字”书法作品。

沈悦对自己书写的一幅“前程似锦”的作品颇为满意,为了保护智力成果,2021年5月,他申请著作权登记,并取得贵州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

然而,2022年的一天,有一位朋友告诉沈悦,在网上一家汽车用品专营店里看到了他的书法作品,网店将其“前程似锦”作品作为汽车个性文字贴纸对外出售。沈悦认为,网店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其书法作品,侵害了他的著作权。

由于这家汽车用品网店的注册地在上海,沈悦便将网店及电商平台告到上海金山区法院,要求汽车用品网店赔偿其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并要求电商平台删除侵权商品的链接,下架该商品。

汽车用品网店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法院邮寄了答辩状。网店店主认为,沈悦的“前程似锦”是“抄袭”作品,网络上早已有类似的“连体字”作品。“连体字”最大的观赏性就在于字和字之间用笔画相连,沈悦的作品仅仅是在他人作品上进行修改,不具有“独创性”,其本身是抄袭行为,不具有著作权。此外,该网店使用的“前程似锦”作品是从其他汽车用品店铺接触到的,并不知道是沈悦创作的,且“前程似锦”四个汉字是成语,属于公共领域范畴,不应当享有著作权保护。


“独创性”并非是前所未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沈悦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书法作为美术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智力成果在两种情况下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一、该智力成果是作者从无到有独立创造出来的;二、该智力成果是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原作品与新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本案中,沈悦的“前程似锦”作品即属于第二种情况。沈悦借鉴他人作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再创作”。

书法作为美术作品之中的独创性表达,除了字体连接等因素外,文字书写方法以及字体同样是作者智力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沈悦的“前程似锦”作品与汽车用品网店列举的其他作品,在文字的书写方式上明显不同,相比其他“前程似锦”的书写方式具有独特美学观感。鉴于沈悦的作品与其他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较为明显的差异,法院据此认定该差异部分即符合独创性要求。

此外,沈悦也将贵州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进行了提交。结合以上因素,沈悦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2022年6月,法院判决汽车用品网店的行为侵犯了沈悦的著作权,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3000元。

法官提醒说,“独创性”并非要求作品前所未有,或必须是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作者合理借鉴他人已有作品,加上自身的智力成果,创作出与原作品存在客观识别差异的作品,仍然符合“独”的要求。当然,如果在他人作品基础上进行劳动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过于相似,缺乏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那么相应的劳动过程只能是“复制”而非“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