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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女儿名下房产归谁?

法律帮助 2024-11-26 17:26:00

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面临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婚内共同购置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名下,离婚时这套房子该怎么分?

父亲向未成年女儿索要房产

赵宏博与刘芳是校园恋爱,毕业后二人留京,在同学的祝福声中走入了婚姻。

2010年,女儿赵娜出生。为了给家庭一个稳定的住所,夫妻二人共同努力出资购买了平谷区一处房产。或许是出于对女儿深深的爱,他们将这处房产登记在了赵娜的名下。

然而,生活并非总是一帆风顺。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

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娜出具了一份声明,同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卖掉,并且明确表示所得的全部款项由其父母平分。

2023年底,随着矛盾的积累,赵宏博与刘芳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他们选择了调解离婚。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协议,登记在赵娜名下的房产归赵宏博所有。

尽管有了调解协议,但赵娜却迟迟未履行过户手续。赵宏博多次与赵娜沟通,希望她能够按照协议办理相关手续,但都无果而终。无奈之下,赵宏博将赵娜告到了北京市平谷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娜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房屋的真实产权情况。虽然房屋登记在赵娜名下,但这并不能完全代表产权的真实归属。

由于赵娜出具声明同意将房产卖掉并平分款项,在父母离婚调解时,双方也均认可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综合事实,可以认定房屋虽登记在赵娜名下,但并非其父母赠与其该房产的真实意愿。

赵娜只是房产名义上的登记人,并非真实的房屋权利人,赵宏博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2024年6月,法院支持赵宏博的诉讼请求。

分割房产需考虑购房真实意思

不动产物权登记,其效力包括对外和对内两方面。对外而言,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信赖与登记权利人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对内则是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间,依当事人真实意思确定真正权利人。

不动产权属登记只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证书和登记簿仅有推定证明力。

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依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则,通常会被推定为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不能仅凭此简单认定房屋真实产权归未成年子女。若离婚时夫妻主张将此类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需举证证明购房时真实意思并非赠与子女,否则法院一般认定为赠与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资购房后,可能因多种因素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现实中,有些夫妻是为规避风险,并非真的赠与房产,只是将登记作为手段,所以房屋真实权利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

若离婚时,仅依据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原则,就认定房产为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既违背夫妻购房的真实意愿,也不利于保护夫妻一方或双方权益。

法院在审理时,如果夫妻购房时的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夫妻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会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官提醒,夫妻在婚后买房需要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时,应慎重考虑,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明确登记的性质属于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还是其他原因,建议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并签字确认,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