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不下水,游泳卡能退吗?
家长给孩子报游泳班希望孩子掌握游泳技能,如果孩子上完第一节课产生了心理恐惧,不愿再上课,家长能否以此为由请求退款?
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
2024年5月,张欣怡与北京市一家健身公司签署泳教课协议,为还在上小学的女儿购买泳教课120次,并预付全部课程款1.2万元。第一次上课结束后,张欣怡的女儿因不适应教练授课方法,对水产生极度恐惧,不愿继续上课。
几次鼓励下,孩子仍无法克服恐惧,张欣怡只得与健身公司协商解除协议。健身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需交30%违约金,双方就解除协议一事未达成一致,张欣怡告到朝阳区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课时费。
健身公司认为,该学员已经上了一次课,申请退款时距离办卡已超过1个月,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条件,依据双方合同协议约定,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需承担30%违约金。
法院认为,张欣怡作为消费者为孩子购买泳教课并向健身公司预付课时费,与健身公司之间成立教学服务合同关系,教学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张欣怡在孩子无法克服入水恐惧,且不适应教练教学方法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协议于法有据,且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接受泳教课程,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因此,对于张欣怡提出的解约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健身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欣怡向其支付违约金,协议系健身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缔约时并未与张欣怡协商,协议中关于消费者解除合同需支付经营者30%违约金的约定,不合理地加重了张欣怡的责任,限制了张欣怡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健身公司要求张欣怡向其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
2024年10月,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健身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1.19万元。健身公司不服上诉。2025年1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无效
消费者因学习培训需要,在教育培训机构处购买课程,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形成了教学服务合同关系。与一般服务合同不同,教学服务合同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即老师(私人教练)根据消费者的状态及需求,用自身的学识经验以传授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教学服务,该服务具有定制性、专属性,合同的履行过程更为注重消费者的个人体验。
鉴于教育培训合同的人身属性,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不仅与现代社会尊重人格、保护人身自由的基本价值理念相违背,合同履行质量更难以达到效果。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关于违约责任,本案中的协议约定满足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与对方协商三个特征,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并明确了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要求解约退款引发的纠纷。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预付式消费既可以让消费者享受优惠便捷结算,又可以让商家获得稳定的现金流以维持和扩大生产,本应当是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但预付式消费合同中五花八门的格式条款,可能给消费者埋下了陷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新司法解释的施行,法律将更好地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模式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