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爱同行,5年维权助力中国梦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白俊霞 李晶 王艺潼 陈晨 郭一卓
要闻
2013-09-12 10:24:00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时隔五年,全国各地的姐妹们带着理想和希望,相聚在第十一届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五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反家暴立法呼之欲出,婚姻法修订与时俱进……女性的成长,一路都伴随着法律的保护,呈现更加美好的未来!
作为年轻的职业女性,我非常关注今后的职业发展。我希望在妇代会上,能推动职场公平环境的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营造了良好平等的职场氛围,让我们从中受益,不再担心因结婚生子而影响未来的事业发展。”
——景元媛,25岁,公务员
法律做后盾,妇联主动出击

井剑萍 陕西省政府妇儿工委副主任、陕西省妇联党组书记、主席
对于很多女性来说,怀孕变成准妈妈无疑是幸福的,也会成为大家宠爱的对象。然而有一部分企业出于用工成本等方面的考虑,并不欢迎准妈妈。2013年7月,相关媒体以《三位准妈妈同时被单位辞退》为题,报道一家培训学校在暑期来临时,以种种理由同时辞退了三位怀孕的教师。
这样的辞退合法吗?这是我们看到报道后首先想到的,根据去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性在怀孕时享受特殊保护。在报道中,尽管培训学校表示辞退三人是因为她们业务能力差、有违约行为,但辞退的都是准妈妈,显然会给社会造成怀孕会失去工作的印象。虽然这三位准妈妈并没有向妇联求助,省妇联还是与省妇儿工委一起主动出击,调查核实这件事。
当天下午,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即与区妇联、区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深入调查后发现,其中两名教师是因为2013年8月1日合同到期,另一名教师正处于试用期。通过妇联权益部的讲解,培训学校认识到,孕期、哺乳期的女性享受特别保护,孕妇的劳动合同到期满后不是结束劳动关系,而是自动顺延到哺乳期结束。此外,处于试用期的孕妇,如果没有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也不能随意辞退。
培训学校很快就纠正了错误,决定让三位怀孕的教师享受带薪产假和哺乳假,等到哺乳期结束,学校再和她们商议是否继续签订合同。在妇联和其他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三位准妈妈保住了自己的工作,可以安心在家生孩子了。
鉴于三人之前在工作中也存在不足,妇联工作人员对她们进行了批评教育,希望她们今后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经营好自己的小家庭。这个消息发布出去后,即彰显妇联的理性维权,也加深了很多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认识和理解。
这已经不是妇联第一次主动出击为妇女维权了。今年6月,有一家单位以“工作内容不适合女性”为由,辞退了所有的女性员工,妇联也是得知消息后,不等这些女性员工找到妇联,就组成了调查组,帮这些女性重回工作岗位。无论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要求,还是把妇联建设成“坚强阵地、温暖之家”的目标,都要求新时期的妇联维权工作要主动出击,更好、更快、更及时地为妇女维权!
有困难找工会,关爱从点滴做起

张晓红 吉林省敦化市总工会副主席
2013年2月,我们接到了这样一个电话。一个女孩试探性地询问我们,像她遇到的这件“小事”,工会组织会不会帮助解决。女孩名叫唐莹,是一家制药公司安瓿车间的工人。由于“三班倒”的工作制,刚休完产假的她,向公司申请哺乳期间,不再从事夜班工作。公司在接到唐莹的申请后,人事部门对她说,如果取消了她的夜班工作时间,就无法和其他职工进行合理的轮换。唐莹若不能坚持“三班倒”,可以申请1~2年的“休息期”。“休息期”期间,公司不再支付她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费用,“休息期”结束后,可以继续回来工作。唐莹说自己的家庭负担很重,如果完全进入“休息期”,很难维持生计。可是处于哺乳期的她,实在很难完成夜班的工作。在多次和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她想起曾经在报纸上看到过“有困难找工会”的报道,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拨通了我们的电话。
在得知详细的情况之后,我们马上与制药公司的工会和负责人取得了联系,一起对唐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走访。通过耐心沟通,以及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女性在哺乳期享受特别保护内容的解释,制药公司接受了唐莹的申请,安排她为期一年的白班工作。
唐莹在接到公司通知后,给我们打来了致谢电话。她激动地说,没有想到工会连她这样的“小事”也热心援助,帮她解决了“大问题”,工会组织的确是女职工的温暖之家。
“我非常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因为如果家庭中有暴力行为,会给孩子的成长留下难以磨灭的创伤。反对家庭暴力法离我们还有多远?我希望在妇代会上,姐妹们一起努力推动反家暴立法,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给孩子们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让他们健康地成长。”
——袁琳,34岁,教师
妇联努力推动,给女性温暖的家

谢建红 江苏省苏州市妇联主席
近年来,妇联一直在推动反家暴立法。制定反家暴的地方性规范,也是各级妇联源头维权的重点。2012年底,苏州被江苏省确定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试点城市之一。妇联作为牵头人,联合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在全国率先制定了《苏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办法》,是反家暴立法上的重要突破。2013年7月1日,《告诫办法》正式施行。截至8月中旬,全市一共发出了15份告诫书,都是针对丈夫向妻子施暴的。
7月20日晚上,太仓一个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妻子的报案。这位妻子是上海人,精明能干,而丈夫来自苏北,是个居家男人。因为男主内女主外,他们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妻子总埋怨丈夫窝囊,丈夫则认为妻子不顾家、对孩子不管不问。久而久之,吵架成了家常便饭,丈夫动手的次数也越来越多。当天丈夫在激烈的争吵中打伤了妻子,妻子气呼呼地收拾行李要回娘家,走到小区门口觉得委屈,就请门卫帮忙报了警。面对民警的询问,丈夫承认自己打了妻子,民警当场就签发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民警签发告诫书的依据正是《苏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办法》。按照规定,如果上面案件中的丈夫再次实施家暴,而他的妻子又不同意调解,公安机关将会依法从重处罚。而且告诫书一式四份,分别由施暴人、受害人、当地居委会和公安机关留存,也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
制定《告诫办法》时我们意识到,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法律规范必须要详实、可操作。所以我们详细解释了家暴的范围,第一次把同居关系列在其中。从前只有伤害达到轻伤或者轻微伤,法律才会介入,但这一次我们把轻微的家暴行为也纳入到了告诫范围。另外还特别规定优先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孕、产、哺乳期妇女的权利,也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家暴取证难的问题。
今天在苏州,如果有人遭遇家暴,只要第一时间拨打110,公安机关就会根据《告诫办法》出警,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法院和检察院也会做好证据的衔接工作。这意味着家暴受害者,尤其是妇女和儿童,将得到法律更全面的保护。
人身保护令,“法律身份”有力量

李启明 安徽省舒城县法院法官
近两年,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日渐增多。为了更好地保护家暴受害人,2013年3月,省高院决定推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就是“人身保护令”。遭受家暴的人可以在起诉离婚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保护自己和亲属的安全。
2013年6月3日,我们法院发出了第一张人身保护令。申请人叫赵颖,是个80后。2003年,赵颖不顾家人反对,闪婚嫁给了认识不久的陈兵。第二年生了一个儿子。一家三口原本过着安稳的小日子,不料后来陈兵迷上了赌博。每次输钱,他都会拿赵颖出气,经常无端打骂妻子。看到她被打的模样,立案庭的法官都为之震惊。我们见面时,她眼眶青肿,四肢伤痕累累。
起初赵颖顾及颜面,不敢和娘家人诉说,也总希望丈夫能改过,所以一直忍气吞声。2013 年春天,赵颖发现陈兵竟然有了外遇,一气之下要求离婚。可陈兵不但不肯承认自己的错误,反而对赵颖大打出手,以至于她不得不逃回娘家躲避。
陈兵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他追到赵家,厮打中伤了人。后来,赵颖的父母和姐妹经常收到陈兵发来的威胁短信。陈兵不仅要求他们送赵颖回家,还让他们当心家里小孩子的安全。
恐惧扰乱了赵家三代人的正常生活,为了摆脱这种局面,2013年5月底,赵颖和家人向派出所报案。与此同时,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我们非常重视这个案子,走访了当地居委会、派出所,向知情人核查事实,随后签发了第一张人身保护令。根据该保护令,到离婚案件判决结案时为止,陈兵不得再殴打赵颖,也不可以威胁她亲属的人身安全,如果继续实施家暴,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可能是出于理亏和畏惧,法院送达人身保护令时,陈兵竟然躲了起来。慎重起见,我做陈兵父亲的工作,委托老人找到了他,并当面告诫他要依法行事。不仅如此,法院还将保护令发送到了派出所和居委会,请他们协助执行。
人身保护令是反家暴立法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在此之前,对于家庭暴力,法律一般都采取事后惩罚的方式处理。但那时伤害往往已经造成,有些甚至不可逆转。有了人身保护令,事后惩罚就变成了事先预防,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也可以保障离婚诉讼顺利进行。
今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其中规定,如果有人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对其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报复,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是为人身保护令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给了它一张“法律身份证”。有了实实在在的惩罚和责任,保护令就会更有力量,真正做到让伤害远离。
反家暴立法,迈出实质性一步

李明舜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副秘书长
全国妇联公布的第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有24.7%的女性在婚姻生活中遭受不同形式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影响的不仅是女性,还有孩子、家庭周围的人,破坏社会环境的和谐,公众期望通过法律手段遏制家庭暴力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目前有关反家暴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规定,缺乏统一的工作原则、法律责任不明确、救助措施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相互衔接不到位,应对复杂的家庭暴力问题上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由此可见,为防止家庭暴力,单独立法是极其必要的选择。
全国妇联曾委托中华女子学院,对反家暴单独立法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通俗地说就是看单独立法是否划算。和目前散见于不同法规中相比,对反家暴进行单独立法能够契合公众预期,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形成反家暴的良好氛围和环境。此外,由上而下的立法,能够建立起多层面的、相协调的反家暴机制,发挥法律的体系化效应。
妇联是反家暴实践活动的先行者,也是推动反家暴立法的重要社会力量。全国妇联提供的反家庭暴力法建议稿,让反家暴立法纳入国家的立法规划,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从启动立法到调研、审议再到颁布实施,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仍然离不开妇联的支持。如果反家暴立法能够顺利颁布实施,对于遭受家暴的女性来说,无疑是个福音。因为这将为她们提供更多救济途径。
“最近几年,好几部和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陆续颁布,人们也经常讨论这些法律带给我们的影响。作为一个女性,我最关心的还是婚姻的稳固和谐,希望能多了解法律并运用到生活中,让家庭生活更美满。”
——郭丽珍,30岁,私营企业主
权利意识觉醒,女性不再是婚姻中的弱者

吴玲 北京朝阳区法院法官
我查阅2003年至今的一些婚姻家庭类案件审判卷宗时,发现了这样一个现象:女性起诉离婚的比例逐年升高,离婚的理由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0年前,妻子提出离婚大多是因为丈夫在婚姻生活中有比较严重的问题,以至于婚姻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比如丈夫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他人同居、实施严重家暴等。如果丈夫只是偶尔出轨或实施暴力,她们会考虑孩子、经济现状、社会流言等原因选择忍辱负重,继续维系这段婚姻,哪怕过得不幸福。
可是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女性会因为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丈夫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价值观和人生观存在差异而无共同语言等原因提出离婚。她们觉得,如果一段婚姻不能带来安全感和幸福感,她们有结束婚姻的自主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权利意识的觉醒带来了这样的变化。相较于从前,现在的女性更有学法、知法、用法的意识,更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她们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比如,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如果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有获得家务劳动补偿的权利,等等。到了法院,一般不用法官讲解法条,许多女性就知道该主张哪些权利。其次,她们更清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面对丈夫的出轨行为,很多女性都会主动搜集证据,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也比较充分,如交友网站网页、QQ聊天记录、照片、通话录音、手机短信等,从而和其他证据结合形成证据链,使得法院认定对方在婚姻中有不忠行为,让她们在获准离婚的同时得到一定的损害赔偿。
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固然和她们对法律的学习和运用有关,从更深层次来说,与她们社会地位的提高以及经济上的独立也是密不可分的。我们曾接到这样的案子:一对来自农村的恋人婚后留在北京打工。妻子非常努力,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不断提升自己。几年后,妻子当上了公司经理,丈夫却依旧不思进取,没什么进步。两人的社会地位、社交圈、修养、兴趣及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日趋扩大,夫妻间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以至于妻子起诉离婚。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正因为女性有了自己的社会地位、事业和收入,在经济上有了安全感,不再担心万一离了婚,无所依靠,生活无以为继,才使得她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想要的幸福,也让她们有底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在保护女性的同时,也向女性提出了挑战

王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婚姻家庭法论坛主任
随着婚姻家庭方面法律的不断完善,很多女性开始关注自己的财产权益。不久前我就代理了这样一个案件:王秀萍原本有一个稳定的家庭,丈夫陈钟华在南方做生意,她带着孩子住在北京。十多年来,王秀萍的生活一直围绕着单位、家庭和孩子,尽管平淡却很知足。可是,去年王秀萍发现丈夫有了婚外情,夫妻关系一步步陷入僵局。王秀萍伤心之余,决定与丈夫离婚。而结束这段婚姻要清理的不仅仅是感情,财产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但王秀萍平日对丈夫的财产状况并不十分清楚。她进行了一些调查,结果惊讶地发现,丈夫曾从他的账户里汇出几百万元给情人。
得知这些情况后,王秀萍很快就来到法院要求离婚。可几次开庭,陈钟华都没有出现。由于陈钟华拒不出庭,法官没有判决两人离婚。婚离不了,陈钟华还有可能再次转移财产,在想不出对策的情况下,王秀萍找到了我。
当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实施,以往的法律是不支持婚内分割财产的,即使明知丈夫在恶意转移财产,妻子只有提起离婚,才能获得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部分。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这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在我的建议下,王秀萍打赢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官司,分得了大部分的房产和银行存款。
可见,婚内财产分割制度,为面临离婚的女性提前筑起了财产保护墙,能够有效地防止财产转移行为。除此之外,类似保护女性的条款还有不少,比如,规定了如果丈夫不养孩子,妻子可在婚内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如果妻子中止妊娠,丈夫到法院起诉其侵犯生育权,法院不支持。诸如此类的保护,都体现了法律对女性的呵护。
当然,法律在保护女性权益的同时,也在不断促进女性自立自强。比如,相关法律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如果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前或婚内双方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撤销赠与,赠与撤销后,另一方要求履行,法院不支持,等等。这一系列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明确界定,其实是在告诉女性:婚姻显然不是一种长期饭票,不能指望通过婚姻来获得更多经济利益。使得女性开始意识到什么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同时也催生了女性提升自己的谋生和就业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家庭方面法律的不断完善也给女性带来一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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