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10 年,追回隐匿财产
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离婚时前夫隐匿了房产。时隔10年,应得财产还能追回吗?文/苏振
马强结婚后,住在张晓丽单位分的房子里。到了2000年儿子遥遥出生,生活开支不断增加。马强为了让家人过得更好,几经考虑,决定辞掉工作下海经商。马强很有经营头脑,再加上能说会道,不到两年,公司就走上正轨,规模也日益扩大。
按理说,生意越做越大,日子应该越过越好,可是夫妻二人的感情却日渐疏远。马强经常夜不归宿,对张晓丽母子不闻不问。从2003年开始,马强干脆离开了家,以照顾分公司的业务为由常驻外地。
张晓丽对有名无实的婚姻失去信心,决定离婚,马强欣然接受。2004年10月,两人平静地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遥遥由张晓丽抚养,马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并承担遥遥的教育费。遥遥的医药费和其他开支,马强承担一半。房子是张晓丽单位分的福利房,归张晓丽所有。马强经营的公司和轿车等所有财产,归马强所有。就这样,两人结束了近10年的婚姻。
刚离婚那几年,马强从不拖欠孩子的抚养费,后来就不按时给了。从2014年5月开始,马强干脆拒绝支付抚养费。
张晓丽多次找到马强,他一会儿说公司不景气,一会儿又说最近很忙没有时间。无奈,张晓丽找到马强的朋友,了解他的财产状况。
张晓丽没想到,由于马强的朋友说漏了嘴,让她发现了一个秘密。
原来,马强现在的住房是在离婚之前购买的,离婚时他却对这处房产只字不提。此时的张晓丽才恍然大悟,难怪马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显得如此大方。
于是,张晓丽来到北京昌平区法院,以马强恶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
离婚10年,又被前妻告到法院,马强颇为不解。他认为离婚之前,两人的感情就已经出现了问题,开始分居。张晓丽说的那套房产,就是在分居期间购买的,应当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况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马强经营的公司和轿车等所有财产,归马强所有。”根据协议,这套住房应当包含于“所有财产”之内,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张晓丽提出分割房产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他无法接受。
马强的说法,听起来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张晓丽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法官认为,马强现在居住的房屋是离婚之前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马强经营的公司和轿车等所有财产,归马强所有”,但因为房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轿车,如果把此约定中的“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此外,根据规定,夫妻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提出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隐匿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是不分。马强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
2015年7月,法院判决房子归马强所有,房子经过评估价值为250万元,马强应支付张晓丽房屋折价款140万元。
判决后,马强不服,提起上诉。这一次,马强又提出新的理由。在他看来,即使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晓丽应该在离婚后两年内告到法院。如今,两人已离婚10年,张晓丽却要分割房产,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因此要求法院改判。
那么,马强的说法到底有没有道理呢?法官认为,因为马强没有证据证明,张晓丽在离婚时,就已经知道房子的存在。相反,张晓丽提出,她是在向马强索要抚养费时才知道房子的真实情况,更符合常理。而从张晓丽得知房子的情况到现在,还没有超过两年。2015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张晓丽得到了属于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