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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飞鱼”遭意外,游客损失谁来赔?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李自庆
健康生活 2012-03-07 10:51:00

体验“飞鱼”,落水受伤
    江苏南京的谭丽雅很喜欢旅游,也是旅行社里的常客。2010年9月1日,她在南京康辉旅行社里看到了一则旅游广告——“1.4万元让你登上印度尼西亚的神仙岛,这里有自然的海滨风光和独特的风土人情,踩着细软的沙滩,看猕猴嬉戏,看潮汐变化,巴厘岛期待您的感悟。”
    谭丽雅早就听说过巴厘岛的美景,如今见到这则广告就动了心。而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也顺势介绍“巴厘岛风情8日游”,并细心地给谭丽雅讲解旅游具体线路。禁不住美丽风景的诱惑,谭丽雅当天便交了定金决定报名参加。
    第二天,谭丽雅和康辉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加上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她一共交了14590元的团费。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还特意向谭丽雅介绍了合同的补充条款,内容是:谭丽雅由康辉旅行社转交给上海的新康辉国际旅行社安排出游。因为以前参加过这种“拼团”旅游,所以谭丽雅对这一约定并没有过多的疑问。
    9月8日,谭丽雅在新康辉旅行社的安排下来到巴厘岛。随后,新康辉旅行社的导游与巴厘岛旅行社的导游共同为谭丽雅等游客提供旅游服务。
    膜拜海神庙、参观珊瑚花园、住在海边的别墅里,在巴厘岛的前几日谭丽雅一直玩得很开心。9月11日,她和其他游客跟着导游来到了巴厘岛的南湾水上乐园。踏上绵延7公里的海岸线,导游告诉大家可以在那里自由活动。随后导游开始介绍多样的水上活动,而这些水上活动都是一些自费项目。
    一个名叫“飞鱼”的水上活动引起了谭丽雅的注意,“飞鱼”就是由一辆摩托快艇牵引一辆橡皮艇,游客被固定在橡皮艇上,前面的快艇高速前进,拉动橡皮艇,后面的橡皮艇便会与海面脱离,呈“飞鱼”的形状。
    在谭丽雅看来,橡皮艇脱离海面的时候一定很刺激,但她又害怕危险。导游则让谭丽雅安心,说参加“飞鱼”的每位游客都配有专门的项目教练,有这么多人玩不会出现意外的。同时,导游还劝说谭丽雅,这么远来到巴厘岛,一定要把想玩的都玩到,免得回国后后悔。
    在导游的劝说下,谭丽雅自费参加了“飞鱼”水上活动。然而,就在橡皮艇飞离海面时,意想不到的一幕出现了,由于前面的快艇速度过快,陪同谭丽雅的项目教练突然落水了,而橡皮艇失去控制后,谭丽雅也落水并受了伤。
    很快,谭丽雅被送到了印度尼西亚的医院,经检查她的两只胳膊均有不同程度的骨折,当地旅行社支付了她在印度尼西亚的医疗费用。9月16日,谭丽雅回国进行后续治疗。直到2011年1月8日,她才康复出院。

索要赔偿,状告旅行社
    本想快乐旅游,竟在病房里躺了四个月。谭丽雅认为,自己体验“飞鱼”受到伤害,是因为旅行社没做出安全提示,以及导游的反复劝说所致。毕竟,一开始她并无意参加这一自费的项目。她先后找到南京的康辉旅行社和上海的新康辉旅行社讨要赔偿,可两家旅行社并不同意。无奈之下,谭丽雅将他们告到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6万元。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谭丽雅向法院提交了她和南京康辉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以及她的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单据。
    在法庭上,两家旅行社都不同意对谭丽雅做出赔偿。康辉旅行社提供了和新康辉旅行社的“团款结算确认单”,表示他们已经将谭丽雅转给了新康辉旅行社,谭丽雅出境游的行程全部由上海那边负责,谭丽雅在出境旅游后受伤与他们无关。
    而新康辉旅行社则表示,他们没有和谭丽雅签订旅游合同,他们只是负责组团。在旅游过程中,谭丽雅是自费参加“飞鱼”项目的,导游并没有劝说,也没有承诺“飞鱼”安全。另外,新康辉旅行社还认为,他们在出团通知书中已经明确写出了“水上项目请注意安全”,旅游景点里也竖立了安全警示标志牌,所以他们已经告知了谭丽雅注意安全,谭丽雅受伤与他们无关。
    在旅游的过程中,谭丽雅参加自费活动意外受伤,她能获得赔偿吗?如果可以,一个是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一个是提供实际服务的旅行社,她可以向哪家旅行社要赔偿呢?
    法院认为,谭丽雅自费体验“飞鱼”时,导游将所有游客都安排在南湾水上乐园来自由活动,谭丽雅并没有脱离团队。另外,法院调查得知,在参加“飞鱼”活动时,谭丽雅已经按照活动说明做好了安全措施,对于意外的发生,谭丽雅自身是没有过错的。而提供实际服务的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了解水上活动项目具有一定危险性,在安排游客自由活动前应该明确做出说明和警示。
    然而,新康辉旅行社仅仅在出团通知书中写了“水上项目请注意安全”,这几个字也没有以加粗字体等方式做出明显标识,这样的警示方式,不足以使游客认识到水上项目的危险性。所以,新康辉旅行社应该赔偿谭丽雅受伤后的损失。
    那么,作为签订旅游合同的南京康辉旅行社是否也要赔偿呢?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贲小青表示,康辉旅行社是无需赔偿的。这是因为,在谭丽雅和康辉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谭丽雅由康辉旅行社转交给上海的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而新康辉国际旅行社通过“团款结算确认单”确认并接受了这一委托。这时一旦谭丽雅接受了新康辉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就表明她同意了两家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她便和新康辉国际旅行社在事实上确立了合同关系。也就是说,谭丽雅体验“飞鱼”受伤,应该由新康辉国际旅行社独自来赔偿。
    2011年11月,法院判决新康辉国际旅行社因为没有做出足够的提示以及安全说明,违反了保障旅游安全的约定。根据谭丽雅提供的有效票据,新康辉国际旅行社应一次性赔偿谭丽雅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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