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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田园,为何麻烦找上门?

特别提醒 2019-03-27 11:08:00 0

拥抱自然,享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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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农田,享受自然

租赁农田实现田园梦,本是一件幸福而惬意的事。但2018年发生的一个意外,却让农田租赁者张美玉陷入一场法律纠纷。

已过不惑之年的张美玉是北京一家广告公司的负责人,平日里忙于生意,格外向往田园生活。为了实现田园梦,2016年6月,张美玉到密云区租了一块农田。这块农田原本是一家公司的农业大棚,因为经营不善,转包给了张美玉。她将这片农田视为自己的休闲养生场所,还租下了农田附近的一处民宅,作为休憩居所。

为了确保农田不荒废,张美玉雇佣了当地的村民李芹帮忙照看。李芹的家就在这块田地附近,常年与土地打交道,身上带着天然的朴实,加之双方是熟人介绍相识,张美玉和李芹对彼此都十分信任。二人初次见面,就定下了口头约定:张美玉每月支付李芹2000元报酬,李芹则负责耕种农田及照料农作物,土地上成熟的所有蔬菜瓜果均归张美玉所有。

此后,张美玉按月支付李芹工资,李芹则尽心尽力照料这片农田。偶尔,张美玉或她的朋友来过周末,李芹也会充当“服务员”的角色,帮忙招待。张美玉不太计较,吃不完的瓜果蔬菜默许李芹自用或对外售卖。李芹为人实在又肯吃苦,双方合作的一直很愉快。不过2018年4月,意外却发生了。

当天,李芹打算将田里的杂草割掉,无奈自家的割草机坏了,便找到邻居王树青借用。王树青是本村出了名的老好人,见李芹上门求助,热络地将自家的割草机推到了李芹管理的农田,并主动提出帮忙割草。

李芹本想拒绝,但这时看见张美玉家的轿车开了过来,一同下车的,还有四五个张美玉的朋友。想到张美玉的小院还没来得及收拾,连招待客人的热水也没有,李芹就对王树青说:“我得先回去招待客人,割草也不着急,你把割草机放在这儿,等我闲来再干。” 王树青也看见了张美玉一行人,摆手表示不用客气:“你忙你的吧,我帮你割,反正我闲着也是闲着。”李芹道了谢就往回赶。

让李芹没想到的是,才过了十几分钟,附近的邻居就跑来了,说王树青在割草的时候被划伤了眼睛。张美玉和李芹顾不上照顾客人,开车带上王树青就赶往附近的医院,因为伤势过重,最终王树青被送到北京同仁医院治疗。

经过诊治,王树青的左眼球被割草机飞出的异物划伤,必须马上手术。张美玉和李芹一直在医院陪着,直到王树青的家人赶到医院,她们才离开。

当天,医生为王树青的左眼取出了异物,但因为左眼晶体受到伤害,还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此后,张美玉和李芹就没有再露面,家人为了王树青得到及时治疗,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医生表示,王树青的左眼视力将受到很大影响。

无偿帮工,受法律保护

王树青身体恢复后,才有精力想到赔偿一事。本想助人做好事,却没想到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伤害。李芹虽然几次上门探望,但绝口不提赔偿的事,让王树青心里很不是滋味。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树青走进司法所咨询。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经过核实,认为王树青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为其指定了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王树青和李芹私下谈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树青将李芹和张美玉告到密云区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7万余元。

法庭上,李芹对王树青无偿帮忙割草及受伤的经过表示认可。但李芹认为,自己只是想借割草机,帮忙割草是王树青主动提出,自己起初是拒绝的。而且王树青使用的是自己家的割草机,对于割草机的安全性及使用流程应当十分熟悉。发生意外,说明王树青在操作过程中有过错,所以仅同意适度赔偿,最多不能超过5万元。

张美玉则表示整个过程与自己无关,无论是借割草机还是王树青帮忙割草,都是李芹与其之间的事情,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法庭经过调查,认定王树青帮忙割草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帮工行为。王树青在无偿帮工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被帮工人需要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被帮工人的确定,李芹和张美玉各执一词,都认为对方才是法律上的“被帮工人”。

张美玉和李芹对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并无争议,张美玉也认可李芹是按照她的要求打理土地,但就是想不通,王树青受伤这件事,怎么能扯到自己身上。而李芹也不理解,王树青自愿帮忙,适当补偿就足够了,医药费才花了不到2万元,他怎么能要17万余元?

到底什么是无偿帮工呢?其实,无偿帮工是民间互助的一种常见方式,尤其是在农村,帮工的做法是体现邻里友好、亲人感情的传统习俗,如遇亲朋好友建房、农忙、红白喜事时,帮工人不计报酬提供劳务,被帮工人一般会提供伙食以示感谢。

正是因为帮工人是从无偿友善出发,相对于有偿的劳务服务,法律对无偿帮工人保护的程度就更大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这个案子中,王树青主动帮忙割草致使自己左眼受伤,对这一后果,被帮工人是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当然,王树青不当使用割草机存在过错,自己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至于王树青索要的赔偿额比较高,主要是因为经过司法鉴定,他的左眼已经构成十级伤残,可索要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那么,谁又是法律上的“被帮工人”呢?李芹是张美玉的雇员,双方成立雇佣关系,雇员相对于雇主来说,在工作中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李芹的工作受张美玉的管理和指挥,张美玉则支付李芹相应的劳动报酬。李芹因为工作原因请王树青帮忙割草,李芹对王树青帮忙的行为是默认接受的。按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由此认定,张美玉才是真正的被帮工人。

当然,如果损害后果是因为雇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雇员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护雇主的权利,法律规定了雇主在承担责任之后对雇员具有追偿权。但在这个案子里,王树青受伤主要是意外,李芹没有重大过失和故意,所以李芹无需对王树青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清晰约定,避免纠纷

在法官进行解释之后,张美玉同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李芹也主动提出和张美玉一起赔偿。同时,王树青认可自己在使用割草机时存在不当操作,愿意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法官尊重李芹和王树青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最终促成三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美玉与李芹在一个月之内连带赔偿王树青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纠纷一次性解决。

虽然张美玉进行了赔偿,但她心中还是有疑问的。在她看来,自己既然将管理农田的工作交给了李芹,李芹就应该对这份工作全权负责,发生任何纠纷都应与自己无关。

其实,张美玉的理解,在法律上更接近于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但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员的工作,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雇员主要提供的是劳动力;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所以,张美玉与李芹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现实中,很多到农村租赁农田的城里人只关心价格、期限,很少有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仅达成口头协议。殊不知,其中蕴含着诸多法律风险,比如被雇佣者在管理农田期间发生意外而受伤,农田的租赁者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合同是纠纷发生后很重要的维权证据。在合同中,如果约定双方属于雇佣关系,那么被雇佣者的职务行为引发的损害,雇佣者难辞其咎。如果约定双方是承揽关系,定作人仅享受劳动成果,并支付管理费用,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将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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