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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育婴师,如何辨真假?

特别提醒 2020-06-08 10:31:22 0

不少年轻父母希望通过请育婴师,让宝宝得到更加专业的护理与照顾,但上海的一对小夫妻,却因为请了一位假冒“高级育婴师”,结果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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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长鹏

婴儿高烧,雇主大怒

2020年4 月 28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一起育婴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虽然婴儿的父母获得了赔偿,但一想到孩子曾面临的危险,仍心有余悸。

2019年1月18日凌晨,派出所接到一位育婴师的报警电话,电话那头已然声音嘶哑、泣不成声。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殴打育婴师的是婴儿的父亲。这位父亲说,妻子严红生育后为了给宝宝提供专业的照顾,便与康秦公司签订了《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由康秦公司推荐高级育婴师,育婴师必须具有健康证和相关行业资格证书。

然而,育婴师严重失职,婴儿发高烧近40度都没发现,好在及时送往医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育婴师失职让这位父亲怒火中烧,一气之下对育婴师大打出手。

后来,严红将康秦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育婴师不具备合同约定的“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康秦公司只提供了育婴师的母婴护理资格证,并非国家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属于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康秦公司则认为“高级育婴师服务”是公司内部的档次划分,属于提供服务中档次较低的一种,仅指育婴服务级别的一个称谓,并非是育婴师具有高级育婴师的资格证书,不存在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秦公司是专业提供母婴护理服务的机构,却以高级育婴师属于公司内部划分作为理由,规避国家对母婴行业服务人员的资质管理要求,显然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认知。康秦公司说,已提前告知严红,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说法,法院有理由认定康秦公司存在欺诈,故对严红提出的退一赔三请求,予以支持。康秦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院提出上诉。

无资质属欺诈,退一赔三

法庭上,康秦公司辩称,在签订协议时已明确告知严红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高级、特级和VIP级别只是针对服务内容,并非指育婴师的资格等级。

法院认为,首先,康秦公司是从事母婴护理服务的专业机构,普通消费者基于信任而选择了康秦公司的服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应赋予康秦公司更高的诚信履约义务,康秦公司应当就合同内容及涉及的专业问题向消费者作如实介绍和明确告知,不应误导消费者。

其次,无论是康秦公司的宣传手册还是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其中有关“高级育婴师”的介绍,指向应当是育婴师的资格等级。没有证据证明已对消费者做出明确告知且消费者已有清晰了解,显然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应该认定康秦公司对该情况的发生存在主观故意。

最后,人社部门对于育婴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有明确规定,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分为育婴员(五级)、育婴师(四级)、高级育婴师(三级),因此育婴师应当是特定的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而康秦公司给严红提供服务的育婴师仅持有“母婴护理证”,并不具备任何等级的育婴师资格证书。

根据民法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2020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主审法官叶兰提醒说,消费者在请育婴师时应加强审查,以国家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为准,在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需要的育婴师资质,并要求育婴师持证上岗,要学会分辨不具备国家认证资质的假冒育婴师,以保障孩子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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