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流产很受伤,责任一人担一半
以案说法
2013-11-14 1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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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林娜刚刚大学毕业,应聘到一家航空公司担任空姐。有一次,她在飞机上服务,乘客吴波突然感到不舒服,林娜对他照顾有加。事后,吴波请她吃饭表示谢意,两人一来二去谈起了恋爱。
吴波是深圳一家公司的老板,为了生意经常四处奔走,林娜作为空姐,也是全国各地飞,都稳定不下来,就在广州租了一套房子,先住到了一起。同居期间,林娜曾经意外怀孕过几次,每次和吴波商量后,都做了流产。
2009年5月,林娜再次怀孕,去医院检查时发现是宫外孕。吴波得知后也很难过,为此把生意交给手下的人去打理,专门来广州照顾林娜做手术。就在照顾林娜期间,吴波无意中看到她在QQ上和别人言语暧昧,心里很不是滋味,但考虑到当时的情况,便没有说什么。
林娜出院后没几天,吴波就回到深圳,渐渐冷落了林娜。这次宫外孕给林娜留下了很多后遗症,在随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她都在进行后续治疗,为此花了不少钱。遗憾的是,医生还是说,她今后怀孕的几率极低。
让林娜寒心的是,吴波在此时提出了分手。她觉得正是因为和吴波同居,才会多次流产,发生宫外孕,最终导致自己丧失生育能力,要求吴波赔偿她的损失。2013年2月,她以同居期间身体受到损伤为由,把吴波告到了广州白云区法院,要求他承担宫外孕手术和后期治疗的8万元医药费,并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法院的要求,林娜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她的情况属于八级伤残。伤害已成事实,但责任却不是她想象的那样,全都由吴波承担。2013年8月,白云区法院认定,对于林娜的伤残,应该由她和吴波一人承担一半责任,吴波只需要承担一半医药费,给她4万元,并驳回了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
说法:
在同居期间,林娜的身体因为流产、宫外孕最终导致伤残,很多人都觉得吴波作为她的男友,从情理上来说,既然不和她结婚,就应该承担责任弥补林娜的损失。然而,在法律上,责任并不是按照情理来分配,承担责任有一定的基础和前提。
大多数时候,责任和义务相对应。比如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帮助的义务,一方身体有伤残时,另一方就有照顾的责任,离婚时也要给予帮助。然而,林娜和吴波只是同居,并没有结婚,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人。虽然他们住在一起,但各自为自己的生活负责,相互之间没有义务,谈不上为对方的伤残承担责任。
有些时候,责任是和过错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谁犯错谁担责。导致林娜伤残的直接原因是宫外孕,然而吴波在她手术期间进行了照顾,积极帮助她治疗,不存在过错。发生宫外孕的原因是林娜和吴波同居在一起,吴波没有胁迫林娜,也不存在过错。
既没有义务做基础,也没有过错做前提,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按照公平原则,让和林娜伤残有关的人分担责任。不难看出,流产、宫外孕等一系列伤害都和同居有关,同居是林娜和吴波两人自愿的,责任就应该由两人分担。
林娜已经支付了手术和后续治疗的费用,吴波承担一半,需要补偿她4万元。她丧失生育能力在精神上感到痛苦,并不是吴波造成的,也就不需要赔偿精神抚慰金。法官提醒说,年轻人在恋爱同居时要慎重,要爱惜感情和身体,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